排放70吨废水, 这家电镀厂将面临300多万元赔偿 相关负责人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09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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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10时,缙云县南河电镀厂水污染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今年我市首例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5月23日21时至次日凌晨3时许,在缙云县东渡镇兰口路3号缙云县南河电镀厂内,负责处理工业废水的员工王某某按照该厂投资人王某指示,将厂内未经净化处理的含有氰、铜、铬、镍等成分约70吨工业废水,用水泵抽出并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好溪水域,造成大面积水域污染和大量鱼类死亡,破坏了国家生态资源和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经水利部门调查,此次污染事故造成好溪缙云兰口至莲都水东大桥段4300余亩水域受到污染,二十余种鱼类共1.4万余公斤及底栖动物6000余公斤死亡,打捞和回收死鱼共计13001.9斤。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缙云县南河电镀厂承担受污染水资源损失费、死鱼回收应急处置费、渔业事件污染评估费等各项费用300多万元,判令被告缙云县南河电镀厂、被告王某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经过法院调查、举证质证、证人出庭作证、法庭辩论等法定程序后,该案宣布休庭,并将择日宣判。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聂伟杰说,对于河水这种具有流动性和自净能力的环境介质,确立了水污染环境修复责任的处理原则,即污染行为一旦发生,不因水环境的自净改善而影响污染者承担修复义务。所以向河水偷排工业废水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必须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公益损害进行赔偿。
来源:丽水网--处州晚报 记者 叶小孚 通讯员 陈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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