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拘留,有被罚款百万!提醒大家这些环境违法行为千万碰不得!
发布时间:2019-08-17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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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水直排河涌,罚款40万,拘留3人
2019年5月,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区分局调查发现,在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南箕涌边的围墙边上,设有一个地下污水收集池,池边设置3台抽水泵,抽水管均连接污水收集池。其中1台抽水泵的排水管正是穿出墙体伸向河涌的水管,后通过充分的证据证实该厂确有在未发生内涝的情况下使用所谓“防洪泵”向河涌直排废水行为。经过水样抽测,该污水收集池中COD浓度达到1550mg/L,远超排入环境的标准。
序号 | 常见环境违法行为 | 处罚措施 |
1 | 未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或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3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1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4 |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1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5 | 违法设置排污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2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5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处50万元-10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处10万元-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
6 | 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 |
7 | 未按规定对污染物自行监测,或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2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8 | 未妥善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10万元的罚款。 |
9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罚款。 |
10 | 建设项目未环评,被责令停建,拒不执行;无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11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责令改正,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12 |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存在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3 |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4 |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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