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损害生态环境要赔偿!珠海出台了这个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9-02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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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陈新年报道: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我市有了首份实施方案。《珠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近日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 该方案指出,生态环境损害是指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根据该方案,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都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即: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赔偿费用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检验、鉴定评估、应急处置、环境监测、制定修复方案、修复效果后评估、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此外,该方案还明确指出,有三种情形不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包括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环境有价,损害必赔。通过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反映生态系统成本和修复效益的损害追究制度,加快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
来源:珠海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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