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计时!老板们挺住! 9月底前完成4万家企业整治!14种行为要受罚,千万别躺枪!

发布时间:2019-09-05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化工行业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与无害化技术论坛与培训会》

2019年9月20-22日

地址:江苏 南京

联系人:靳艳云 15340187079  微信:760247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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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8月6日,东莞市大气办通报全市各镇街(园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进展,并通报排名靠后的镇街社区名单。其中,长安的乌沙社区、沙头社区,凤岗的雁田村、官井头村,塘厦的林村社区、清湖头村,黄江的田美社区、长龙村,清溪的三中村、铁松村、大利村,樟木头的樟洋社区、石新村、裕丰村,茶山的增埗村等15个村(社区)“散乱污”企业存量比较多,需要下硬功夫攻坚。

  1、关停取缔18759家,7292家“散乱污”亟须整治

 “散乱污”企业规模小、设施落后、污染大,通常违规排放、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及市民身心健康。若不及时整改,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东莞打响蓝天保卫战后,将整治“散乱污”企业当作改善空气质量的关键一环。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副科长张永聪表示,整治“散乱污”企业,并不是要置小微企业于死地,也不是对污染企业进行“一刀切”,而是希望通过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督促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主体责任,走上绿色规范发展之路。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经济发展需求,东莞在各镇街(园区)、各村(社区)自查摸底的基础上,逐一进行核实,建立全市“散乱污”企业整治名录。同时,为了防止“散乱污”企业流动生产,还实施销号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补充更新“散乱污”企业,为准确淘汰整治“散乱污”企业提供依据。“发现一个、反馈一个、整治一个、销号一个。”张永聪说。

  截至2019年8月5日,全市已累计完成综合整治“散乱污”企业45207家。其中,关停取缔18759家,26448家经过整治改造、提升工艺,废气、废水等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实现了规范化发展。松山湖、洪梅、莞城、石龙等四个镇街(园区)完成了“散乱污”企业整治任务。

  不过,全市还有7292家“散乱污”企业亟须整治其中,清溪、长安、塘厦、黄江、大朗、凤岗、厚街、石碣、虎门、大岭山、樟木头等11个镇街的“散乱污”企业存量均超过300家;此外,乌沙社区、沙头社区、雁田村、官井头村、林村社区、清湖头村、田美社区、长龙村、三中村、铁松村、大利村、樟洋社区、石新村、裕丰村、增埗村等15个村(社区)“散乱污”企业存量比较多,需要下硬功夫攻坚。

  2、业主房东承担企业污染连带责任

  在整治“散乱污”过程中,市大气办按“一企一策”原则,按符合补办手续、纳入整改、关停淘汰、搬迁集中管理等类别,制定整治任务清单,并下发到各镇街(园区)。此前,各镇街(园区)还立下“军令状”,今年9月底前完成约4万家“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任务。

  张永聪还表示,东莞将建设“散乱污”企业预警监管系统,借助大数据管理,及时调度供电、供水、工商、环保等部门信息进行归集、分析,智能筛选出疑似“散乱污”企业,将预警信息推送至企业、村(社区)和政府监管部门,实现智能预警、准确发现“散乱污”企业,把预警平台打造成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抓手。

  东莞市大气办将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督查行动,把督导问责作为推动整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展缓慢、工作不积极主动,导致当年整治工作任务未能按期完成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同一经营场所屡禁不止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有关业主、房东。督促各镇街、各部门在9月底前完成综合整治工作。
  今年10月起,市镇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全面开展“回头看”,实地检查“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对照整治清单进行销号处理,确保没有“漏网之鱼”,防止死灰复燃。同时,结合蓝天保卫战工作要求,发现清理不彻底、死灰复燃情况严重的镇街,采取全市通报、媒体曝光等措施。  
二、8月8日,2019年下半年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措施出台(简称“大气管控40条”),启动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40条措施中,由市工信局牵头实施的主要有“严格实施错峰生产”“加快‘散乱污’企业整治”“推动车辆结构升级”等工作。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工信部门已迅速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确保打赢蓝天保卫战。 
按照3种情况执行差异化错峰生产
为将“大气管控40条”要求落到实处,市工信局正全力开展2019年工业重点排放企业错峰生产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按照2018年度省工信厅《关于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南京市将继续对钢铁、建材、铸造、有色、化工5个重点行业的高排放企业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待市生态环境局滚动更新应急管控企业名单后,市工信局将及时梳理纳入错峰生产企业名单并充分征求相关板块意见,制定方案下发执行。 
错峰生产共分全面停产治理、差异化错峰生产、不予错峰生产3类情况执行: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或未按期完成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的企业,全面停产治理;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制造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的,错峰50%;根据国家发布的相关行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对仅达标排放的企业,错峰30%,对符合《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办法(试行)》基本条件、产品中高端的企业,错峰20%;对污染物排放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或涉及重大民生保障的企业,在确保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不予错峰生产。 
11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

在“大气管控40条”中,由市工信局牵头实施的还有加快“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40条措施要求,11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关停取缔94家,整合搬迁22家,升级改造614家。对未按期关停和搬迁的,采取“三清两断”措施;对逾期未完成改造的,予以停产整治。 

市工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散乱污”企业整治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市工信局将加大工作力度,引导相关责任主体,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导向,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理念,把去产能和“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作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引进发展新动能腾退发展空间、实现转型发展的有效路径和重要抓手。 

“散乱污”企业整治面广量大,牵涉利益较多。在后续工作中,市工信局将加大工作指引,确保综合整治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最大限度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禁止简单粗暴“一刀切”的做法。 

综合整治过程中,各部门将加强工作统筹和协同联动,挂图作战抓落实,压紧压实目标责任,分解工作任务,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督查督办和回头看工作,确保整治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推动车辆结构升级,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机动车尾气是重要的大气污染源,“大气管控40条”明确提出,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对不达标车辆进行整治。

市工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市委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措施要求,结合南京市打造新能源汽车产业地标行动计划,南京市将首先对相关职能进行明确分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交、邮政、通勤领域不达标车辆的摸底和更新计划的制定;市城管局负责环卫领域不达标车辆的摸底和更新计划的制定;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负责轻型物流配送车辆的摸底和更新计划的制定;市公安局会同生态环境局对不达标车辆进行整治,并尽快执行新能源汽车产业地标行动计划中关于通行证和路权的要求;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淘汰车辆补贴。8月底前,由市工信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对各单位摸底和更新计划进行汇总,并针对更新需求计划,编制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本地产品推荐目录,供各部门使用。

  从上面数据可以看出,惩治力度并没有下降,望各位企业家务必高度重视生态环保工作,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现将十三种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和法律后果告知如下:
  一、拒绝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
  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八条、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案
  二、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废水或废气污染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三、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保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属于久投未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未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这叫未批先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排污单位,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
  六、违法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规定对排放的废水、废气污染物自行监测,或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水法第82条:(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大气法第100条:(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八、固废管理不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案)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不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报备案,或者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五)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六)产生、收集餐厨垃圾的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化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同时前述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九、建设项目未环评,被责令停建,拒不执行;无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十、违反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等。
  十一、挥发性有机物防治不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十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案第八十九条: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五十万元。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五十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9号)第七条: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十三、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案第九十一条、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十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非法输入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案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以上为15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请各位企业家慎重对待!
  如以上行为有造成环境损害的,还需承担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当事人会被判决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看下面案例

   

  2018年8月8日,番禺区环保局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番禺区内向犯污染环境罪责任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石碁镇一无证电镀厂污染环境案)被告夏某林、余某发被判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42.881万元,并承担应急资产处置费用1808元损害评估鉴定费用10万元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日,经番禺区环保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夏某林与余某发自2014年7月起租赁番禺区石碁镇一简易厂房经营电镀厂,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工人进行金属件电镀加工,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经管道排放到厂外的泥土地。环保执法人员对该电镀厂南界外水渠的电镀废水进行采样,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显示镍为3.0mg/l,镉为0.072mg/l,总铬为2.81mg/l,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样品中镍超标29倍、镉超标6.2倍、总铬超标4.6倍。
 番禺区环保局及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一批)》中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之一),对上述排放电镀废水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并编写报告,报告显示本次事件排放废水区域及其周边多个监测点的土壤表层、中层、深层的铜、锌、铅、铬含量超过《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三次征求意见稿)》(环办科技函455号)中耕地标准限值,存在重金属污染现象,本次污染事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171.441~342.881万元。

    刑事追责▼

  余某发因涉案污染环境行为被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余某发犯污染环境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民事公益诉讼▼

  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作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社会组织,对本次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及番禺区环保局依法支持起诉,案件于2018年6月22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18年8月1日判决,法院认定:
  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的损害评估报告可信,修复费用虽然呈区间范围即171.441~342.881万元,但同时该评估报告亦载明由于环境污染的不可逆,且无论对受污染生态环境资源进行修复还是通过人工干预将污染印发的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其费用均远远超过污染物直接处理的费用,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修复生态环境,法院对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诉请夏某林、余某发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42.881万元予以支持,此外,被告还应承担应急处置费用1808元及损害评估鉴定费用10万元。部分来源:广东环保、南京环保
  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要受到惩罚。
如果相关企业还不能从中深刻吸取教训,问责严厉程度只会加强,不会减弱!

  各位老板,伤不起啊! 千万别躺枪!

来源:网优危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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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会议与培训通知



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印发的《“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中提出,要强化危险废物全面安全管控,并以危险废物为重点,实现源头大幅减量、充分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作为危险废物产生量最大的行业之一,化工行业面临危险废物成分复杂、毒害性大、处置难度大等问题,实现化工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是化工行业亟需解决的重要难题。

为协助化工企业全面深入理解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最新政策要求,交流废酸、废碱、废盐和残渣等化工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及设备,更好地应对新环保形势下的要求,无忧固废网联合权威机构于2019920-22南京共同举办2019中国化工行业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与无害化技术论坛与培训会”。

论坛将邀请国家危险废物政策研究、化工危废处理处置技术、运营管理和设备应用等领域资深专家和行业领军人物出席,共同探讨化工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利用技术难题和对策,推动化工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欢迎化工行业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以及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技术、设备研发和供应单位积极报名参加!

一、培训时间地点

时间:2019920-22日(920日报到)

地点:南京

二、论坛重要议题

模块一 化工企业与化工园区环境管理

1.化工园区环境管理相关政策解读

2.化工行业危险废物豁免与排除管理

3.化工园区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机制

4.化工园区重大环境风险防范和化解

5.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循环利用

6.化工废盐再利用风险评估

模块二 化工危废处理处置最佳可行技术

1.废酸浓缩与资源化利用技术

2.精馏残渣的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

3.废催化剂、活性炭的再生利用技术及产业化

4.含有机污染物的工业副产盐无害化精制技术

5.高浓度含盐废水无害化处理处置技术

6.抗生素菌渣综合利用技术

模块三 化工危废处理处置最佳环境实践与设备选型

1.化工危废热解减量化及资源化技术及产品

2.工业副产盐资源化综合利用典型案例

3.废漆渣资源化利用项目介绍

4.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与安全处置项目经验介绍

5.化工企业危险废物自行利用项目案例分析

6.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工程设计及设备选型。


三、化工行业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培训

针对化工行业企业和化工行业危险废物单位的实际需求,邀请管理部门和业内资深人士就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和检查要点开展专题培训。学员完成全部课时,将由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考核鉴定,考核鉴定通过颁发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职业资格证书。

注:本次培训鉴定只针对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和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四、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无忧固废网    危险废物运输联盟。
五、参加单位



1.化工行业企业;

2.危险废物监管、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3.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技术研发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

4.危险废物处置、收集、转运、在线检测等相关设备制造企业;

5.相关媒体。

六、企业服务

1.精准对接化工行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设备和项目信息,推广最佳可行技术、设备及其项目,解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型企业技术推广难和资本供需信息不对称问题,助力企业发展。

2.本次会议将遴选国内外优秀企业上台演讲(行业无不良记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设备,不少于2个成功案例且稳定运行),结合行业和技术发展趋势,展示最佳适用技术及设备。企业自愿申请,详情咨询会务组。

3.为更好地搭建供需交流的平台,本次会议共设置20个左右的小展位,企业自愿申请(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设备),详情请咨询会务组。

4.冠名赞助、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晚宴赞助、企业专场活动申办和实物赞助请联系会务组商洽。

5.团体培训:如各单位需“整班建制”举办团体培训班(人数限定30人以上),可与秘书处直接联系。培训内容按照需求定制,培训时间、地点、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七、收费标准

A(参会费用):2800/(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

B(培训费用)4800/人(含会务、学习资料、培训教材、午餐、考核、工本、专家费等)

C类 (展 位 服 务 10000元(含2个免费参会名额)。

: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无忧固废网会员企业参会享9折优惠。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鉴定条件

1.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课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练习见习工作 2 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2.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与本职业相关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5)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咨询及报名联系方式
联系人:靳艳云

电  话:15340187079

微  信:760247380

邮  箱:jinyanyun@51guf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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