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487余万元,全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发布时间:2019-10-03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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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法院网讯 9月19日,九江中院正式受理了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与杭州塘栖热电有限公司申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据了解,这是我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全省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与杭州塘栖热电有限公司请求司法确认事项:确认申请人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与杭州塘栖热电有限公司于 2019年9月5日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替代修复型)》(九环磋字(2019)第1号)有效。事实和理由:经九江市人民政府指定和授权,申请人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九江市公安局就申请人杭州塘栖热电有限公司涉嫌非法跨省转移污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展开磋商。经自愿、平等磋商,达成了如下磋商协议:1、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申请人杭州塘栖热电有限公司处获得污泥4800吨,并擅自将污泥倾倒在东林大佛附近东林镇吴家咀、东林镇虎口冲村及九江市开发区沙闫路伍丰村郑家湾,造成了土壤、水环境、空气的生态环境损害。2、经磋商,申请人杭州塘栖热电有限公司自愿承担生态损害赔偿义务,双方确认赔偿范围包括土壤修复的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用、基本预备费、环境应急检测费、评估报告编制费、律师代理费。3、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4872387元。4、赔偿金由申请人杭州塘栖热电有限公司在协议签订后5日内支付到财政指定账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公告协议内容,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确认协议有效。裁定书应当写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九江中院正式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庭已安排三名员额法官组成了合议庭,将严格依法从严从快审理此案,为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沈双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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