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鉴别新政策分析!

发布时间:2019-12-04   来源:危废技术联盟



作者:卫丽
2019年11月13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简称技术规范)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简称危废通则),现就新旧版技术规范及危废通则做简要分析。

新版文件: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链接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链接


旧版文件: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链接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链接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修订分析
01 适用范围

明确将“排入水体的废水”排除在液态废物的范畴之外,即不按固体废物管理,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中第7节“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0术语和定义

对危险废物的定义进行了微调,由于判定规则增加利用和处置两类固废去向,增加了相应的术语解释。与《固废法》附则中表述保持一致。


0鉴别程序

修改了部分表述,如将感染性鉴别删除,与现行的2016版《名录》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有关规定相衔接。

注:原通则发布于2007年,当时使用的是1998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简称《名录》),即列入《名录》的物质(包括感染性废物)均需进行危险废物鉴别,鉴别后确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04 混合后判定规则

对于具有毒性、感染性一种或两种的危险废物混合判定情况,增加了前提条件-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个人理解,若未发生扩散的,则需将危废与其他物质进行分离,进行分类管理,危险废物按有关要求进行利用或处置,其他物质需进行固体废物属性判别。有效防止稀释混合危险废物,避免对混合后废物造成过度处置。


0处理后判定规则

主要针对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进行修订,对利用和处置两种方式产生的固废分别进行判定:

增加了对利用过程产生的固废(注意与产品进行区分,利用产生的产品的判别过程需按《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执行)的鉴别规定,该类固废可进行危险废物鉴别,确定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鼓励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


建议


建议有关机构制定适用于司法鉴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文件,对以溯源分析为主的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及其有效性要求等作出规定。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修订分析
01 标准号

由HJ/T298变更为HJ298,由推荐性标准变更为强制性标准,执行效力更强。


02 适用范围

增加了环境事件(包括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贮存、利用、处置等,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涉及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增加了实用性。


03采样对象(不等同于鉴别对象)

提出了分类鉴别的总体原则,并详细列举了具体分类情形,对于按照GB34330中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的物质”中的9类固废、生产过程(含固废利用、处置过程)产生的副产物、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容器类或包装物、水体沉积物或污染土壤等环境介质类等,分别结合物质产生环节、使用情形及采样要求等进行分类鉴别。


04 份样数

增加了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数的7种情形,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鉴别费用,缩短了鉴别周期,减轻了企业负担


0样品检测

增加了检测项目确定过程中的危险特性综合分析过程,以及检测项目的选取原则。


06 检测结果判断

增加了对于适当减少份样数的鉴别情形下,只要存在超标样品即判定为危险废,以及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需进行危险废物类别归类等规定。


07 危险特性鉴别技术要求

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技术要求。补充了环境事件涉及固废的分类鉴别原则,对于产生来源明确和产生来源不明确的固体废物分别规定了鉴别要求,补充考虑了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发生变化的情形及相应鉴别要求,提出了类比鉴别、溯源鉴别等工作方法及适用情形,为环境应急、刑事司法、环保部门日常监管与行政执法、企业固体废物日常管理等工作提供了有效依据。



建议


由于危险废物检测项目的筛查过程费用较高,行业内目前普遍采用先初筛进行全面分析,确定最可能具有的危险特性的有关检测项目后,再按技术规范要求的份样量及采样时间等要求进行采样与分析。但目前的初筛工作尚无鉴定程序和技术要求等方面依据,建议出台危险废物鉴别初筛分析技术指导文件,对初筛过程的采样个数及采样时间等作出规定,为初筛判别分析提供合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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