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什么会发生谣言?如何治理谣言?应该打击什么样的谣言?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了说明。全文如下:
新型肺炎出现以来,围绕这一问题的谣言,一度甚嚣尘上。为什么会发生谣言?如何治理谣言?应该打击什么样的谣言?这是我们在打赢抗击新型肺炎的人民战争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不可能冲在治理谣言的第一线,但是我们有责任向全社会表达自己对解决谣言问题的法律思考。
“谣言”是生活用语,法律上对谣言表述为“虚假信息”。在有关新型肺炎的问题上,编造、散布,或组织、指使他人散布虚假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属法律严格禁止的对象。虚假信息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在一线实施社会治理的有关机关和个人,对此应有深刻的认识,这是更好履行执法责任的前提。笔者认为,谣言之所以产生,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不同个体基于认知水平的差异,对同一事物,完全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虚假信息,我们应该理解法律对个体的适度宽容态度。 比如,在武汉市公安机关处罚的8名发布“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例SARS”的案件中,如果机械地理解适用法律,我们的确可以认定,鉴于新型肺炎不是SARS,说武汉出现了SARS,属于编造不实信息,且该信息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符合法律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给予其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有其正当性。但是,事实证明,尽管新型肺炎并不是SARS,但是信息发布者发布的内容,并非完全捏造。如果社会公众当时听信了这个“谣言”,并且基于对SARS的恐慌而采取了佩戴口罩、严格消毒、避免再去野生动物市场等措施,这对我们今天更好地防控新型肺炎,可能是一件幸事。所以,执法机关面对虚假信息,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行为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我们对这样的“虚假信息”理应保持宽容态度。试图对一切不完全符合事实的信息都进行法律打击,既无法律上的必要,更无制度上的可能,甚至会让我们对谣言的打击走向法律正义价值的反面,成为削弱政府公信力的反面教材,成为削弱党的群众基础的恶性事件,成为境内外敌对势力攻击我们的无端借口。 谣言止于公开。群众基于对自身安全的焦虑,在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存在一定程度的慌乱,是人之常情,应予理解。如果在这种时刻,有关信息及时、全面地公开,群众的疑虑自然会削减。但是,如果信息公开不及时、不透明,群众基于其社会交往圈与自己的生活经验,往往容易听信并传播各种谣言。所以,解决谣言问题,依法处理是治标,信息公开是治本。我们做好了信息公开工作,群众就会将公开的信息和自己获知的谣言相对比,久而久之,当群众发现政府公开的信息永远正确时,谣言就自然失去了群众基础。反之,如果谣言一次次被现实证实,那么群众在突发事件面前,会自然地选择相信谣言。从这个意义上讲,各级官员决不能仅把信息公开认为是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而是要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视角考虑问题。经此一役,我们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们要坚定地相信群众的大多数。我们宁可把问题想得更严重一些,宁可把对群众的警示讲得更严肃一些,宁可把局势形容得相对严峻一些,以此激发起群众对公共卫生事件的高度重视,并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打赢类似特殊战争。我们今天面对的媒体环境与“非典”时期有根本差异。“非典”时期,尚不存在自媒体的概念,信息渠道只有官方媒体一种。彼时,论坛、博客、手机短信等非传统传播方式虽然存在,但造成的影响极其有限,尚不足以作为信息传递的主要通道。如今,情况发生了显著变化。随着商业媒体的发展以及微博、微信等一系列社交媒体的出现,人们的信息来源异常多元,个体的声音可以经由互联网而无限放大。身处在疫区的个体,可以通过语音、短视频等方式与社会公众进行更加直观、更加真切的交流,打破了官方媒体对信息传播的主导权。显而易见,在海量的信息中,任何试图掩盖真相的尝试都只是徒劳,传统的信息管控措施也很难再有效实施。一方面,这是中国社会愈加成熟、愈加自由、愈加开放的标志。另一方面,这种自由也给虚假信息的传播提供了媒体土壤。这是我们第一次在自媒体环境中遭遇如此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而这种复杂局面,也是当今国家治理进程中,我们必须面对的时代课题。不是所有的不实信息都要进行法律打击,但是在决战新型肺炎的特殊时刻,有些谣言必须严厉打击。从目前各地公安机关查处的有关案件看,以下几类信息应属于严厉打击的对象,可以进行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予以刑事处罚。比如,某地没有疫情而编造该地有疫情出现的信息,从而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但是执法机关在查处类似案件时,应全面审查其主观恶意与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影响。如果其主观上并无重大恶意,谣言也仅在较小范围内传播,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后果比较有限,考虑到该类谣言在客观上对一定范围群体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有一定积极影响,且澄清该类事实较为容易,故对这类谣言的编造者、传播者,应以批评教育为主,以行政处罚为辅,刑事处罚在非极端情况不予考虑。2、谣言涉及污蔑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等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家动员能力在国际社会广受认可和赞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公民对国家更好地开展疫情管控工作可以通过正当途径提出自己的意见,有关专业人员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甚至是善意的批评。但是肆意编造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等信息、明知是是虚假信息还进行传播的,主观恶性极大,客观上容易引发严重的社会秩序混乱,依法应予严肃处理,必要时应予刑事追诉。3、谣言涉及捏造医疗机构对疫情处置失控、治疗无效等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民众对疾病治疗有重大关切,对医护人员在一线面临的防护措施出现短缺的现象有关切,对医疗机构治疗新型肺炎的能力有关切,这些情绪也可以理解,这些正当诉求,民众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进行表达,有关专家学者或者专业人员对上述问题开展正当学术批评,亦属言论自由范畴,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是,鉴于疫情防控已经升级为国家行动,有关疫情的处置与疾病的治疗信息应绝对以国家的权威信息渠道为准。任何编造上述不实信息并传播的行为,都极易造成社会公众的巨大恐慌,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巨大,应依法坚决予以打击。鉴于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新类型谣言层出不穷,审查不同情形的行为,应结合其主观恶性与客观影响等情形综合判断。诸如一些“鼻子抹香油可以预防新型肺炎”“盐水漱口防肺炎”“喝酒吸烟防肺炎”等谣言,鉴于该类谣言的社会危害性较低,且不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应以正确引导、科学普及为主,不宜进行法律惩戒。但是其他一些肆意捏造事实的行为,诸如夸大疾病死亡人数、夸大疾病死亡率、捏造负面的所谓医生“自述”等行为,鉴于其主观上并无任何善意可言,且极易造成社会公众严重恐慌,依法应予严惩。与谣言的斗争,本质上是在如何争取群众这个问题上的思想斗争。今天的中国,基于其开放和自由,我们对一些不实信息并不进行管制。澄清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识,一方面靠国家的努力,另一方面,也寄希望于广大人民群众自身。但是病毒当前,国家面对重大考验。在这个时候,对不怀好意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应给予其坚决、有力打击,这是国家政法机关的应尽之责。社会各界、有关人员,在这个问题上,应有更加清醒的认识,绝不能有丝毫侥幸心理。![]()
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注重创新驱动。为了对我国“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为切实解决全国焚烧飞灰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难题,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焚烧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促进焚烧飞灰无害化处置先进技术转化,提升危废设施运行总体能力,加强焚烧飞灰污染防治,深化危废规范化管理意识,培育危废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的人才队伍,固废/危废知库将于2020年3月19-21日在徐州召开“焚烧飞灰无害化处置与利用专题会议”。此次活动得到徐州市政府的大力支持。
生活垃圾焚烧、危废焚烧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代表;环保装备制造企业人员;相关产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研究人员;咨询、设计、评价等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飞灰处理处置单位、设施建设单位及运行单位的运行和管理人员等。
1、“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徐州市相关领导致辞;
2、飞灰处置相关政策及未来发展研判;
3、“无废城市”建设经验分享与产业发展新机遇分析;
4、 焚烧飞灰危废资源化标准研究进展及计划;
5、焚烧飞灰无害化及资源化技术现状及发展。
(一)焚烧飞灰产生排放基本情况及其典型特征
焚烧飞灰产生现状及增长预测;
焚烧飞灰的理化特征及污染特征;
焚烧飞灰中典型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规律及处置过程归趋路径;
焚烧飞灰处置现状及未来发展技术体系;
焚烧飞灰产生处置环境风险识别及处置利用过程环境风险评估方法。
(二)焚烧飞灰环境管理法规政策分析及标准解读
中国现行法律对焚烧飞灰管理的有关法律要求及典型案例;
焚烧飞灰环境管理法规与政策要求;
焚烧飞灰危险特性的鉴别与识别要求;
焚烧飞灰处置和利用的有关标准要求;
焚烧飞灰环境标准体系发展趋势及框架建议。
(三)焚烧飞灰处置技术介绍及其运行管理经验
焚烧飞灰国内外处理处置技术体系;
焚烧飞灰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及运行管理;
焚烧飞灰高温等离子体技术应用实践及问题探讨;
焚烧飞灰固化填埋技术及运行管理;
焚烧飞灰建材化利用技术探讨及政策需求分析;
焚烧飞灰无害化预处理技术及最终处置途径。
(四)焚烧飞灰处置与利用行业投资分析
焚烧飞灰定型处理处置设施规模确定及投资确定方法;
焚烧飞灰处理处置投资与收益分析;
焚烧飞灰处理处置行业风险分析;
焚烧飞灰处置设施建设流程及服务配套。
(五)焚烧飞灰处理处置技术对接会议
答疑论坛:授课期间收集的相关问题,由授课专家进行集中答疑。
精准对接:拟邀请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控股有限公司等生活垃圾焚烧企业与国内焚烧飞灰无害化处置高科技技术企业、大学院校、科研院所,交流对接,推动双方建立合作。
行业知名专家及龙头名企讲师亲自授课。
与从业人员工作核心内容关系密切。
①交流互动环节:每位讲师授课后为现场学员设置交流、互动时间。
②专家咨询环节:学员可在培训前将咨询内容提交至会务组,并在“专家咨询环节”与专家进行现场咨询。
③供需精准对接:与技术方精准对接会,通过组织现场实地参观和交流,切实解决学员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④后期跟踪指导:培训结束后,利用云数据平台,建立专家、技术供给方、技术需求方的联络平台,在技术、政策、标准等方面随时解决企业遇到的实际问题。
⑤科技期刊专刊推广:通过E方知库期刊群的《环境工程学报》、《环境保护科学》等学术期刊,宣传报道相应的管理、技术、装备、工程、运行及风险防控成果,同时分享优秀的成果转化及技术对接案例。
⑥ 后续服务:固废/危废知库还将持续提供本领域的后续相关服务,同时将在同行业会议上或媒体上宣传本次会议的主要成果。
时间:2020年3月19-21日(19日全天报到)费用说明:本次会议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会议组织、专家聘请、广告宣传、对接活动等,采用分段方式收取。
包括会议内容部分第(一)至第(四)项,费用2800元/人(含会议费、资料费、场地费、午餐费;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包括会议内容部分第(五)项,费用1000元/人(含资料费、场地费、午餐费;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30000元/展台(含现场展台2人位、学术期刊推广三期A4彩页一版,如延长期刊宣传周期费用另议)。
冠名、协办、支持、晚宴、礼品赞助及企业专场活动申办等相关事宜请联系会务组商洽。
收款单位:北京神州共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万庄东口支行
账 号:020 0250 9092 0103 6029
请将汇款底单汇至邮箱:wfcyjscxlm@163.com,(备注:危废培训)
会务总协调:刘夕 15201232481
广告宣传:孙颖 13520170693
邮 箱:wfcyjscxlm@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6号1号楼5层
为更加切实服务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产业发展和设施运行,做好知识、智力、技术传递,建立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文化圈,危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环境工程学报、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沈阳)中心、国家环境保护汞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等四家机构,联合成立“固废/危废知库培训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