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外行和专家的差别!

发布时间:2020-01-20   来源:危废技术联盟

认识危险废物


1.定义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者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


2.特性


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


3.危害


1.破坏生态环境。随意排放、贮存的危废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污染水体和土壤,降低地区的环境功能等级。


2.影响人类健康。危险废物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眼接触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 长期危害包括重复接触导致的长期中毒、致癌、致畸、致变等。


3.制约可持续发展。危险废物不处理或不规范处理处置所带来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将会成为制约经济活动的瓶颈。


判别危险废物


识别阶段环评阶段


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物质进行属性判定。


指定管理计划阶段


依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在管理计划内明确物质属性。


判别方法



1.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判断该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进行判断,凡是出现在《名录》里的废物一定是危险废物。


2.未包含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_T 298-2007)予以认定。


3.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由环保部组织专家认定。


危险废物基本管理框架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司法解释


“两高”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


国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


规范性文件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的意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等。


地方法规


危险废物主要管理制度名录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标识制度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转移联单制度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经营许可证制度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应急预案制度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事故报告制度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经营情况记录与报告制度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或者处置情况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或者记录簿)和视频监控系统,如实记录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重量或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环境监测情况和有无事故等事项,保存相关视频监控录像,并至少按月向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许可证颁发情况上报制度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贮存


危险废物贮存时应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并设置相应的标志及标签。危险废物特性应根据其产生源特性及GB5085.1-7、HJ/T298进行鉴别。


处置


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企业,应建有自行利用或处置设施。除贮存、自行利用或处置外,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禁止擅自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涉危法律责任


《固体法》修改草案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高”司法解释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注::从“清废行动”到《固废法》修订,从环保督查到第.二批“回头看”,固体废料从以往在环保工作上的“默默无闻”,成为目前国家环保工作的重点之一。可以预见,今后面临的环保压力将越来越大。


参看下面实际案例:


2018年2月,珠海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高新区唐家湾镇金鼎上栅六组原养虾场厂房贮存着一些可疑的铁桶和塑料桶,铁桶的标签标识为危险废物,但厂房并未按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规范设置,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也无人员看管。


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查找堆放危险废物的单位。经过走访排查、现场取证,锁定了艾默生电气(珠海)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硅油、废酒精、含树脂废物、废黑胶等危险废物,但没有及时进行转移,导致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堆放空间不够,就在上栅六组原养虾场厂区内租一间厂房存放危险废物。


处罚结果:


执法人员当即要求艾默生电气(珠海)有限公司负责人到危险废物堆放现场确认,并要求该公司立即将该处贮存的危险废物转移到规范场所。


因该公司租用厂房作为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向其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决定书,并立案处理。


艾默生电气(珠海)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及《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第六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6万元(《固体法》修改前标准)整。


如果相关单位还不能从中深刻吸取教训,问责严厉程度只会加强,不会减弱!

固废之声




为更加切实服务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产业发展和设施运行,做好知识、智力、技术传递,建立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文化圈,危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环境工程学报、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沈阳)中心、国家环境保护汞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等四家机构,联合成立“固废/危废知库培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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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注重创新驱动。为了对我国“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为切实解决全国焚烧飞灰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难题,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焚烧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促进焚烧飞灰无害化处置先进技术转化,提升危废设施运行总体能力,加强焚烧飞灰污染防治,深化危废规范化管理意识,培育危废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的人才队伍,固废/危废知库将于2020年3月19-21日在徐州召开“焚烧飞灰无害化处置与利用专题会议”。此次活动得到徐州市政府的大力支持。



会议组织

支持单位:
徐州市相关主管部门
主办单位:
危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中国危废技术网
环境工程学报
技术支持:
国家环境保护汞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
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沈阳)中心
承办单位:
北京神州共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会议对象

生活垃圾焚烧、危废焚烧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代表;环保装备制造企业人员;相关产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研究人员;咨询、设计、评价等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飞灰处理处置单位、设施建设单位及运行单位的运行和管理人员等。



会议内容

1、“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徐州市相关领导致辞;

2、飞灰处置相关政策及未来发展研判;

3、“无废城市”建设经验分享与产业发展新机遇分析;

4、 焚烧飞灰危废资源化标准研究进展及计划;

5、焚烧飞灰无害化及资源化技术现状及发展

(一)焚烧飞灰产生排放基本情况及其典型特征

(二)焚烧飞灰环境管理法规政策分析及标准解读

(三)焚烧飞灰处置技术介绍及其运行管理经验

(四)焚烧飞灰处置与利用行业投资分析

(五)焚烧飞灰处理处置技术对接会议

答疑论坛:授课期间收集的相关问题,由授课专家进行集中答疑。

精准对接:拟邀请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控股有限公司等生活垃圾焚烧企业与国内焚烧飞灰无害化处置高科技技术企业、大学院校、科研院所,交流对接,推动双方建立合作。



会议亮点

01

师资阵容强大:


行业知名专家及龙头名企讲师亲自授课。

02

课程内容实用:



与从业人员工作核心内容关系密切。

03

培训形式新颖:


①交流互动环节:每位讲师授课后为现场学员设置交流、互动时间。

②专家咨询环节:学员可在培训前将咨询内容提交至会务组,并在“专家咨询环节”与专家进行现场咨询。

③供需精准对接:与技术方精准对接会,通过组织现场实地参观和交流,切实解决学员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④后期跟踪指导:培训结束后,利用云数据平台,建立专家、技术供给方、技术需求方的联络平台,在技术、政策、标准等方面随时解决企业遇到的实际问题。

⑤科技期刊专刊推广:通过E方知库期刊群的《环境工程学报》、《环境保护科学》等学术期刊,宣传报道相应的管理、技术、装备、工程、运行及风险防控成果,同时分享优秀的成果转化及技术对接案例。

⑥ 后续服务:固废/危废知库还将持续提供本领域的后续相关服务,同时将在同行业会议上或媒体上宣传本次会议的主要成果。



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2020年3月19-21日(19日全天报到)
地点:徐州


会议费用

费用说明:本次会议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会议组织、专家聘请、广告宣传、对接活动等,采用分段方式收取。

01

基础会议:


包括会议内容部分第(一)至第(四)项,费用2800元/人(含会议费、资料费、场地费、午餐费;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02

对接会议:


包括会议内容部分第(五)项,费用1000元/人(含资料费、场地费、午餐费;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03

广告宣传:


30000元/展台(含现场展台2人位、学术期刊推广三期A4彩页一版,如延长期刊宣传周期费用另议)。

冠名、协办、支持、晚宴、礼品赞助及企业专场活动申办等相关事宜请联系会务组商洽。


收款单位:北京神州共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万庄东口支行

账    号:020 0250 9092 0103 6029

请将汇款底单汇至邮箱:wfcyjscxlm@163.com,(备注:危废培训)



会议联系方式

会务总协调:刘夕 15201232481

电       话:010-68300230

邮       箱:wfcyjscxlm@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6号1号楼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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