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厅对不涉及环境敏感目标、环境影响轻微采取豁免审批

发布时间:2020-02-23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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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环评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坚决打赢防控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和机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精神,现就疫情时期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相关工程项目建设

疫情防控期间,对各地人民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医药用品制造、研究实验等防疫建设项目,各地应特事特办,开通“绿色通道”,采取豁免审批、承诺备案等方式,简化项目环评审批程序;对可能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法定保护区域,以及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应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予以避让。

对不涉及环境敏感目标、环境影响轻微、环境风险很低、或现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达标排放的报告表类防疫建设项目,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对不涉及环境敏感目标、环境影响小、环境风险低、或现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达标排放的报告书类防疫建设项目,可实行承诺备案,建设单位承诺落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即可建设、生产。疫情结束后仍正常使用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在一年内补办相关手续。

二、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环评审批服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需要开展现场探勘、技术评审的项目,鼓励采取视频直播、视频录像、专家函审、网络视频会审等方式进行,并严格审查要求,确保技术审查质量。对需要与建设单位、环评单位进行沟通的,鼓励采取电话、微信、QQ等在线沟通工具或快递方式,尽可能减少当面沟通,提供“不见面”便捷服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主动服务、提速审批的同时,要严把审批质量关,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对不属于疫情防控类项目,不得简化审批程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疫情结束后废止。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联系人:于鑫       联系电话:(0951)5160527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2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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