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境局出台十条措施,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定发展

发布时间:2020-02-25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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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出台十条措施,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定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帮扶企业解决复工复产、生产经营的实际困难,结合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企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定发展,特制定以下十条措施。





一、特事特办,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

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类建设项目),实施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措施。其中,对临时性的三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三类建设项目,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生态环境部门提前介入,指导三类建设项目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推动做好废水、废气和医疗废物的安全收集处理。


二、畅通渠道,快速回应复工企业及群众环境业务咨询

优化精准帮扶机制,畅通网络咨询、电话咨询等快捷服务、沟通渠道,开展“不见面”咨询服务,精准指引企业解决复工复产及日常生产后面临的环境管理问题。


三、主动提醒,帮助企业解决环境管理常见问题

主动指导企业有序复工,在佛山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网站、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列出企业复工复产及日常生产可能遇到的环境管理常见问题、解决方案及注意事项,广泛宣传、定向告知企业环评审批、排污许可、排污口规范化、环保“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常见环境法律风险、环境安全等有关环境管理政策要求。


四、网上审批,实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排污许可证申请等行政许可事项,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全网上办理模式,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并采取快递邮寄材料、审批决定等措施,最大限度做到“不见面”审批;疫情防控期间,对需开展技术评估的,鼓励采取现场照片、视频录像、视频直播等方式代替现场踏勘,采取视频会议、专家函审等方式代替集中会议审查。


五、共克时艰,推行许可期限及缴款期限适时延长

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等在疫情期间到期的企业单位,可顺延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办理延续手续,各相关企业单位可正常生产;已到缴纳环境行政罚款期限的企业,可顺延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缴纳罚款;对企业在疫情期间依法提交的分期缴纳、延期缴纳罚款的合理申请,经核实后同意其申请;对企业在疫情解除之后因流动资金困难,依法提交的分期缴纳、延期缴纳罚款申请,经核实符合实际情况的原则上同意其申请。


六、优化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遇到的问题

主动对接环保产业协会,积极引导环保产业协会发挥好作用,收集环保产业和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努力协调解决问题;对复工复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购买或运输污染防治物资困难的,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保障企业环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


七、推进改革,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效能

全面落实《佛山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改革政策,提高环评审批效能,加强区域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推行“区域环评+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环评审批改革;推行“最多跑一次”,实行并联审批和容缺受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环评服务管理水平。


八、精准执法,实施差别化环境监管

开展污染源差别化监管,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风险等级、不同信用评级的污染源进行科学分类,不搞“一刀切”式执法,提高环境执法精准性有效性,将现场执法检查与指导、帮扶企业有机结合。对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记录良好的企业减少监管频次,做到无事不扰;对群众投诉反映强烈、违法违规频次高的企业加密执法监管频次,依法惩处违法者;对主观希望治理,但能力不足的企业重点加强帮扶指导。


九、帮扶指导,引导企业落实环境违法行为整改

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分类指导涉环境违法行为企业落实整改要求。对违法情节轻微并积极改正的,以教育指导为主,不予以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的,在依法履行处罚程序同时,积极指导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严厉打击,为守法企业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


十、一事一议,优化企业环境信用管理

对于积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违法后果的,自受理企业环境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做出修复决定并抄送有关部门;对受疫情影响整改进度和缴纳处罚的企业,可按豁免疫情影响期调整后的整改进度和缴纳处罚安排,进行信用修复;经核实尚未完成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整改要求的,自受理企业环境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督促并指导企业继续完成整改要求。


十条措施有效期为一年,后续视具体情况再作安排,其中,疫情结束时间以市政府公告为准。



来源:佛山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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