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布!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各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2019〕36号)有关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由水利部门划转至生态环境部门,目前各级已基本完成职能划转和工作交接。为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避免出现入河排污口监管缺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入河排污口审批

   (一)审批依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者承担入河排污口审批工作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要求,主动对接水利部门或者河道管理机构,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申请受理及审批工作,积极为入河排污口申请单位做好服务,按时办结行政许可事项。


  
 (二)审批权限。
除由流域水环境管理机构审批的排污口外,全省入河排污口实行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级审批。入河排污口审批权限已下放至市、县(市、区)的,由市、县(市、区)入河排污口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审批过程中应当同步征求同级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可能影响通航和渔业的,还应征求同级交通和渔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国家级、省级水功能区原则上不再设置排污口,特殊情况下需要设置排污口的,应当征求省生态环境厅意见。

   (三)审批流程。入河排污口审批参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规定执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报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报前,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提交入河排污口审批部门。入河排污口审批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入河排污口由同一部门进行审批的,可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相关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审批,其中对入河排污口应有明确审批意见。

    二、关于入河排污口管理

   (一)入河排污口梳理。对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取得水利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环评批复或者排污许可证的,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于2020年3月20日前填写入河排污口备案表(附件2),扫描为PDF格式文件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核汇总各市生态环境局要于2020年3月底前将入河排污口备案表和汇总表(附件3)一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存档备案。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尚未开始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环评批复或者排污许可证的,按照新设入河排污口进行审批;正在办理中的,可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调整

   (二)入河排污口命名及编码。入河排污口统一使用省级编码规则重新编码,具体为: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级别+排污口类型+河湖编码序号(见附件4)+水功能区编码序号(见附件5)+行政区划代码(六位)+排污口序号(四位)。其中,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级别分为四级,分别为国家级(G)、省级(P)、市级(S)和县级(X);排污口类型分为三类,分别为企业(E)、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D)和其他(M)。国家级和省级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编码由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商省生态环境厅确定。市级和县级水功能区河湖编码序号由市、县(市、区)参考省级编码规则自行确定,并由市生态环境局汇总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例如,PD02473701810002表示在位于济南市章丘区省级水功能区河流绣江河的排污控制区有一处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排污口序号为0002。

   (三)入河排污口撤销。已备案入河排污口的企事业单位,由于搬迁等原因导致入河排污口废弃或者拆除的,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排污口拆除前、拆除后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逐级报至市级、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予以撤销备案,不再列入监管范围。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将排污口及时拆除并恢复原状。

    三、其他相关要求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除应参考水利部《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相关格式和内容外,还要重点考虑水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充分论证排污设置对国控、省控断面的影响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入河排污口。确需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原则上应当要求入河排污口出水水质不低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对工业园区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提出严格监管要求,限制高耗水、重污染企业入驻。入河排污口论证时,要充分听取水利等相关部门关于排污口设置对防洪安全、用水安全的意见。

   (二)逐步推进入河排污口整合。对于企业数量多、排水量小且独立排放的产业集聚区,应当采取明渠、管道等措施,将企业达标排放的废水进行汇合排放,进一步减少入河排污口数量、提高监管实效
 

    联 系 人:水生态环境处  李伟斯、王塬博
    联系电话:0531-66226702、66226703,
           13581062617、15553616351


附件: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试行)
         2.入河排污口备案表
         3.入河排污口汇总表
         4.国家级及省级水功能区河湖编码序号
         5.水功能区编码序号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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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行业发展报告的通知

    中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与产业发展报告编委会

    关于编撰《2019-2020中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与产业发展报告》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危险废物作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受到了党和国家前所未有的重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要求以危险废物等为重点,实现源头大幅减量、充分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并提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培育产业发展新模式。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为总结2019-2020年我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产业发展概况和热点技术,分析相关政策及其影响、行业企业的发展趋势和市场前景,以及行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无忧固废网联合行业权威机构共同编撰《2019-2020中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与产业发展报告》。

    《报告》编委会由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和领军企业的资深专家组成,并邀请部分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研发单位的专家作为特邀编委参与编辑、指导。《报告》的组稿发行工作由《报告》编辑办公室(无忧固废网)具体负责。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自愿参加,共同做好编辑工作。具体事宜见编辑说明。

    附件:一、编辑说明

    二、入编登记表

     

    无忧固废网   

    2020212


    附件一

    2019-2020中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与产业发展报告》

    编辑说明

    一、收录内容

    综合反映2019-2020年我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研发、设备制造及建设运营单位的现状、发展,集中展示我国危险废物处置处置的新设备、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梳理总结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BAT/BEP)典型案例。

    二、规格、发行及读者对象

    1.《报告》为精装16开本(全版规格:210mm×285mm),图文并茂,全国公开出版发行;

    2.赠阅各级生态环境系统危险废物管理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以及部分权威研究机构;

    3.向大型投融资集团、拟在建项目业主单位、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技术和设备研发单位等公开发售;

    4.向各图书馆、院校公开发售;

    5.在环保行业大型展会公开发售。

    三、资料提供

    1.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新设备、新产品:危险废物焚烧、填埋、资源化等处理处置设备设施与相关材料,危险废物自动化智能化管理及配套软硬件设施,以及其他设备材料等的性能、技术参数、应用价值的图文说明;

    2.新技术、新成果:创新的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及已建、拟在建项目案例;

    3.知名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运营企业在节能、环保、资源、环境、循环利用、协调发展等方面的成就、社会贡献;

    4.提供稿件须附有不低于300dpi高清晰度照片2-8张,以jpg格式电子文档提供;

    5.入选单位LOGO与企业和简要文字介绍(不超过400字)

    咨询及报名联系方式
    联系人:靳艳云

    电  话:15340187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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