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政策宣贯】我省如何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政策要求和平台操作一一为你解答!
发布时间:2020-03-01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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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开展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
答:为切实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2019年,生态环境部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苏、山东、河南、陕西等8个省(市)部署开展了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排查出近5000家未按期领证排污单位。试点表明,在清理整顿前只管控了应发证企业的“十之七八”,存在大量“漏网之鱼”。为此,要继续通过开展清理整顿确保《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覆盖的排污单位全部纳入监管。
二、陕西省清理整顿内容和时间安排
答: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陕环排管函〔2020〕4号)要求,全面摸清本地区排污单位情况,清理无证排污单位,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
2020年4月15日前,完成2017年至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清理整顿,清理无证排污单位,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
2020年8月底前,完成其他行业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和清理整顿工作。
注:33个行业及其他行业类别请链接:@全省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证申请服务指南请查收!
三、清理整顿的步骤和内容
答:本次清理整顿工作分为“摸、排、分、清”四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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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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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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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是“分”。
“分类处置”就是“对症下药”,是清理整顿的核心。通过调研、梳理和归纳,将发证和登记清单的排污单位分为“不能发证、应发证、应登记”三种情形,共包括8个类别,即“无整改情形类、禁止核发类、停产类、排污单位承诺整改类、无总量指标类、‘未批先建’类、其他整改情形类、登记管理类”,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对纳入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的排污单位及时移交执法部门,由环境执法部门通知到户,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在全省环境监管移动执法系统中形成问题线索清单并依法依规分类实施执法处罚等行政监管。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配合落实分类处置。
第一种是不能发证的。主要包括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这些是坚决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对无排污许可证仍然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处罚直至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第二种是应当发证的。要提高效率、加快办理;更多可能是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的,总体上按照“先发证再到位”的原则,给予合理过渡期。
对“未批先建”的,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暂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整改完成后变更为正式的排污许可证。
“未批先建”排污单位补充编制的环评文件应与新建项目的环评文件有所区分,重点关注环境质量现状、污染防治措施论证、达标可行性分析、环境风险防范等污染物排放相关内容。
对未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排污单位做出通过交易取得总量指标承诺后,生态环境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其许可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计算结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如有明确要求)从严确定进行发证。
对2020年12月底前可能恢复生产的临时停产排污单位也要发证,生态环境部门应通知到户,要求其申领排污许可证。停产期间无需开展自行监测和提交执行报告,恢复生产前应向核发部门报告。
(注: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原则上为三个月至一年。)
第三种是应当登记的。为确保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的同时又能减轻企业负担,生态环境部在原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基础上,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都很小的企业实行排污登记,登记管理不属于行政许可,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对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含停产的),生态环境部门应通知到户,要求其尽快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对长期停产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暂不核发排污许可证,通知其先填报排污登记表并应在恢复生产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同时需在排污登记表中注明;对登记类的企事业单位,除在禁止建设区域或属于落后淘汰类的不予登记外,其他的不论是否已停产,一律要求其登记。
(注:根据《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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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是“清”。
四、清理整顿系统平台
操作常见问题解答
1.去年导入清理整顿系统的数据,今年开展工作是否需要先进行删除然后再开展导入工作,避免重复出现企业?
答:去年导入的数据不可进行删除,今年应将二污普数据全部导入,系统有自动去重功能,导入后去年的数据不重复显示。导入后污普数据如果有遗漏请在污普数据导入模块继续进行导入,污普中未包含的企业请在新增企业中进行导入。
2.部分企业导入时提示系统内重复,该类企业该如何处理?
答:系统提示系统内重复,则该企业的名称与系统内已有企业名称有重复情形。需在企业名称后以加后缀的形式进行备注说明后再进行导入。
3.油库,加油站该如何进行导入?
答:油库加油站的导入应当用清理整顿系统新上传的模板进行导入,如各地市已有用工业企业模板导入的请删除后用新模板进行导入。
4.导入时提示省、市、区或县名称不正确?
答:省市县必须填写全称,如西安市,长安区等,仅填写西安、长安无法识别;区县名称须与平台一致,可通过平台任意查询页面,检索区县名称;新増有行政审批权限的区县,如开发区等,需省管理员统一填写《**省行政区划变更说明》文档,联系平台増设。
5.污普清单中企业属于A区县,目前实际属于B区县(因行政区划名称修改、行政区划变化、行政职能修改等原因),导入时按污普导入还是按实际情况导入?
答:污普清单中企业按原市县导入。导入后可在固定源清单维护模块修改区县。
6.导入时提示单位名称重复?
答:单位名称相同,生产经营场所不同,二污普记为多源,则导入时将单位名称修改为单位名称+分厂/地址等标识再导入;本省/市污普信息中单位无重复,但其他省/市已导入信息中存在相同单位名称,导入时将单位名称修改为单位名称+分厂/地址等标识再导入。
7.导入时提示行业代码错误?
答:行业名称的括号统一替换成英文半角格式;行业代码如4411,D4411,C31,3100都能识别,C3100这种不能识别;通过平台任意查询页面,检索行业名称/代码,检查导入的行业名称/代码与平台是否一致。
8.清理整顿要求“导入二污普底单别动”,但答疑过程又说某些数据可修改,是否矛盾?
答:要求二污普底单不可修改的根本目标是污普企业数量与清理整顿污普导入的数量一致,可考核,因此,不可擅自増加或删除企业信息。发生以下情况可适当修改:单位名称重复,可加地点/序号/分厂等标识;省市县名称不准确,可完善;行业名称的括号格式非英文半角格式,代码格式不符合导入要求。
9.二污普清单工业源产品产能、原辅材料、燃料表格与基本信息表格数据顺序不一致/条数不一致等,是否需要手动调整再导入?
答:无需调整,平台根据单位名称进行匹配。(注:因单位名称重复,加地点/序号/分厂等标识的,产品产能、原辅材料、燃料表格单位名称尽量同步修改单位名称。)
10.导入二污普后显示导入完成,系统也没有提示需要校核,但最终导入的数量比表格少n家?
答:同一家企业同时岀现在不同的表单,如某养殖场同时有屠宰,在工业企业、畜禽养殖表格均岀现,且企业名称重复,则不可重复导入。解决方案:可将畜禽养殖表格单位名称増加行业类别/序号等标识。
11.导入过程中,一直提示“排队中”怎么办?
答:击刷新按钮查看进展,正常情况隔l-3min点击刷新,导入数据量应増加;正常情况15min内应完成导入;超过15min,点击刷新按钮无任何数据导入,联系平台在线客服。
12.点击管理端“清理整顿”按钮,提示系统正在建设中?
答:请管理员为账号设置“清理整顿”角色。
13.污普中,每台锅炉算一个源,同一单位多台锅炉导入几次?
答:锅炉包括两张表:其中基本信息表不含锅炉具体信息,去重导入即可。补充表填每个单位的锅炉信息。(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基本情况(TY01);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补充表(TY01))
14.污普中,畜禽养殖行业多个养殖种类算多个源,同一排污单位导入几次?
答:畜禽养殖仅一张导入表格,按二污普导入。单位名称重复的,导入时按单位名称+养殖种类格式导入,如***养殖场+生猪。
15.如企业排污许可证名称与二污普名称不一致,是否影响清理整顿系统内持证企业与二污普清单匹配,对后期分类处置是否有影响?
答:清理整顿系统平台自动匹配顺序为:许可证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许可证编码为第一匹配要素,不影响企业清单匹配、分类处置及整改清零。如遇特殊情况,管理人员可进行手动匹配:通过检索许可证编号、关键字等进行匹配。
来源:陕西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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