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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02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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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临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及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鲁环发〔2020〕1号)的相关要求,梳理形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本规定生效时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可以适用本规定。我局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发布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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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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