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丨今年前5个月企业环境违法罚款2.51亿元
发布时间:2020-06-05 来源:固危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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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阳光网讯(全媒体记者 张忻珏)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2020年,该局紧紧围绕打好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这一关键核心,推进监管执法改革,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增强环境执法震慑力。
今年1-5月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共检查企业29318家、同比增长134.7%;行政处罚1735宗、罚款2.51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3.4%和80.7%;移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49宗、同比增长172.2%。
同时,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指导企业解决污染治理方面的难点问题,特别是疫情期间,出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节后复工复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建立监管执法正面清单,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环境问题投诉下降 举报奖励见成效
2019年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共受理环境问题投诉2.89万宗,同比减少6.7%,这是自2015年以来实现首次下降,也是在全省环境信访量同比上升0.55%,各地市总量同比上升1.1%、珠三角9市同比上升1.89%的形势下,实现突围“逆袭”。尤其是2019年底,我市在石马河阶段性试行最高奖励50万元的有奖举报政策,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取得积极成效,有效助推了石马河流域水质改善,相关做法更获得国家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充分肯定。
今年1月1日起,我市又实行了《东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全面扩大有奖举报范围、奖励金额,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环境监管,打击违法行为。今年1-5月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共受理有奖举报线索102条,涵盖非法设置重污染工序、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暗管偷排废水、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违法倾倒固废等行为。目前已核查的94条线索中,举报属实的有72条;共受理环境信访案件8077宗、同比下降24.72%。
2020年东莞市环境违法十大典型案例
一、东莞市伟图硅胶制品有限公司验收弄虚作假案件
基本案情:2019年6月26日、6月28日、7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伟图硅胶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单位于2018年12月19日完成并公开自主验收报告,但自主验收报告中依据的废气验收监测报告出具时间为2018年12月28日,采样日期分别是2018年12月20日、12月21日、12月22日,本应最后完成的自主验收报告完成时间却早于采样及验收监测时间;《关于东莞市伟图硅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竣工自主验收意见》显示验收小组成员的吴晓明为湖南美景环保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员,经核实,吴晓明并非该公司员工,而是东莞市富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以上事实证明该单位在自主验收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查处情况:该单位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验收弄虚作假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9〕3167号),处40万元罚款。
二、东莞市东城和丰工艺品厂危废混入非危废的案件
基本案情:2019年9月12日、9月18日、10月8日、10月22日、11月8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东城和丰工艺品厂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单位产生的沾有树脂胶的废树脂桶(类别:HW49)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合露天堆放,未分类贮存。
查处情况: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将危废混入非危废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20〕1258号),处5万元的罚款。
三、东莞市厚街源佳鞋材厂使用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案件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厚街源佳鞋材厂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单位1台4吨/小时液化石油气锅炉使用木柴作燃料,并投入使用。该单位1台4吨/小时液化石油气锅炉于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12日使用木柴作燃料,每天可节省成本1000元,三天合计共节省成本3000元。
查处情况: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使用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违法行为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东环违改字〔2020〕243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20〕174号),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并处5万元罚款。
四、东莞市合鼎电路有限公司废水超标被限产3个月的案件
基本案情:2019年7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合鼎电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转。根据东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019年8月13日《环境监测报告》〔东环测污字(20190830009)〕显示,该单位废水总排放口总磷超标18.8倍。
查处情况: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生产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9〕4091号),限产三个月,并处30万元的罚款。
五、东莞典业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未验先投的案件
基本案情:2019年9月21日和9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典业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产销五金制品、塑胶电器制品,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增设研磨工序和研磨机1台、CNC机4台等设备,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
查处情况: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单位及负责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20〕860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20〕861号),分别处40万元和10万元罚款。
六、东莞市台群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生产废水以及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转的案件
基本案情:2019年9月11日和9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台群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单位清洗生产工序正在使用,位于废水处理设施旁的塑胶集水桶存在溢排废水情形,溢排废水排入下水道后排往厂外市政管道,逃避环境监管;另外,该单位喷粉和烤粉工序正在生产,喷粉工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水喷淋装置没有开启,烤粉工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UV催化光解装置没有开启,生产废气经上述不正常运转的废气处理设施后排放,逃避环境监管。
查处情况: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东环违改字〔2019〕2870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单位对其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生产废水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20〕1062号),处40万元罚款;对该单位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转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20〕1061号),对其处以30万的罚款。
七、东莞精熙光机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按日连续处罚的案件
基本案情:2019年7月27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监测单位于对东莞精熙光机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转,监测单位于该单位喷漆工序废气排放口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喷漆工序废气排放口VOCs浓度超0.38倍。2019年8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东环违改字〔2019〕1889号),责令其立即改正废气超标排放的生产废气,如拒不改正,市生态环境局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2019年9月18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监测单位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复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监测单位对该单位喷漆废气排放口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喷漆工序废气排放口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排放浓度超0.26倍、总VOCs排放浓度超0.86倍。该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东环违改字〔2019〕1889号),责令立即停止超标排放生产废气,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9〕2985号),对该单位处11万元罚款;在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30日内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复查发现该单位拒不改正超标排放生产废气的行为。该局依法对该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9〕2985号),处319万元罚款。
八、东莞市长安精艺电镀厂和徐宜庆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案件
基本案情:2019年4月16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长安精艺电镀厂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发现该单位的G车间内设有一条软胶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退镀废液通过软胶管排放至停放在一楼的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粤BW9X38)上的胶桶内,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20〕2236号),处19万元的罚款;负责转移危险废物的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粤BW9X38)司机徐宜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20〕3286号),处19万元的罚款。
九、东莞市晋宇电镀有限公司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未验收已投入生产,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案件
基本案情:2018年7月9日、7月19日、8月16日、8月21日、8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晋宇电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饰品、五金电镀业务。原建设项目已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该单位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在验收前擅自增加两条挂镀半自动生产线,发生重大变动,但未重新报环保部门审批;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已投入生产。
2018年10月18日,市生态环境局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东环违改字〔2018〕2666号)送达该单位,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2019年1月2日,该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单位仍未对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部分设备仍在投入生产。
查处情况:该单位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未验先投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8〕3595号),处20万元罚款,并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东环违改字〔2018〕2666号),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8〕3596号),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即1.5万元;该单位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该局对该单位未验先投逾期不改正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9〕831号),处100万元罚款。
十、东莞市德鑫玻璃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2019年7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德鑫玻璃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单位磨边、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水经管道收集后,流入废水收集池,废水收集池内部分废水通过池内的偷排管道流入公司内的雨水沟,再经过雨水沟流入公司外下水道,逃避环境监管。东莞市公安局查明违法行为人王某(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于2019年6月份开始,在其经营的玻璃公司循环池内私设偷排管道,使循环池的部分废水通过私设的偷排管道流入公司内的雨水沟,再经过雨水沟流入到公司外的下水道。
查处情况:1.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9〕3107号),处10万元罚款;2、公安机关决定对王某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东莞阳光网2020-06-05 11: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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