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两项违法被罚200万元,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通报2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6-06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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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环境日|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通报2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0年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市委、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的正确领导下,坚决贯彻省、市领导的指示精神,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针对群众关心的水、大气、固废等生态环境问题,相继开展了一系列环境执法行动,对违法企业、单位及个人依法进行查处,促使企业、单位及个人自觉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规定,真正树立起自身环保主体责任意识。截至5月末,全市共立案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66起。在六五环境日到来之际,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中20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希望全市企业、单位及个人引以为戒,自觉守法,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一类: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例一:

2020年1月11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太和大队对锦州钒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内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超过《污水排入城镇管网下水道水质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锦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对该企业处以罚款30万元。

案例二:

2020年1月12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太和大队对锦州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肉类食品加工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西南侧排放的进入城市管网前段总排口的污水,超过《污水排入城镇管网下水道水质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锦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三:

2020年3月25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凌海大队对凌海明亮塑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违法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锦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四:

2020年3月25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凌海大队对凌海天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违法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锦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五:

2020年3月26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凌海大队对凌海万恒塑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违法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锦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六:

2020年3月26日,锦州市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凌海大队对凌海桐悦塑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违法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锦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七:
2020年3月26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凌海大队对凌海广源塑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违法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锦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万元。
第二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案例八:

2020年2月20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凌海大队对锦州紫光热力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第三方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一台锅炉二氧化硫超标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凌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凌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九:

2020年2月21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凌海大队对凌海九华山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经第三方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三台锅炉颗粒物超标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凌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凌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十:

2020年3月5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黑山县大队对黑山县供暖公司(北山站)进行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锅炉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锅炉颗粒物超标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黑山县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黑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十一:
2020年3月5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黑山县大队对黑山县供暖公司(城南站)进行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锅炉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锅炉颗粒物超标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黑山县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黑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万元。
第三类: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度案


案例十二:

2020年4月3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北镇大队对辽宁大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固体废物扬散、流失,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锦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锦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6万元。

案例十三:

2020年4月7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北镇大队对辽宁玉华肥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固体废物扬散、流失,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锦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锦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十四:

2020年4月30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北镇大队对北镇市三合石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固体废物扬散、流失,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锦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锦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十五:

2020年4月30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北镇大队对北镇市磊鑫石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固体废物扬散、流失,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锦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锦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十六:
2020年3月,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北镇大队连续检查发现4家小炼油加工点,加工原料涉及危险废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已移交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类:违反环评制度案


案例十七:

2020年1月1日,锦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义县大队对义县九道岭镇万源建材厂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义县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十八:
2020年1月3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凌海大队对凌海市大凌河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凌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凌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5.454万元。
第五类:违反森林制度案


案例十九:
2020年3月4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北镇大队检查发现北镇市廖屯镇李某擅自使用挖掘机挖土,造成面积4.38亩的林地遭到破坏,北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30日内治理被破坏的林地,并对李某处以罚款2.044万元。
第六类:违反多个制度案


案例二十:    
2020年4月8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凌海大队对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小凌河矿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擅自投入使用;违法设置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凌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产整治,并参照《凌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的规定,对该企业两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合计200万元

来源:锦州生态环境(陈光伟


编辑:张晓龙  责编:邹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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