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两项违法被罚200万元,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通报2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6-06 来源:企事业环保
永久免费查阅、下载环保文件,请加入QQ群1101467398(请备注“环保手册”)下载环保手册
长按识别二维码进入
2020年1月11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太和大队对锦州钒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内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超过《污水排入城镇管网下水道水质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锦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对该企业处以罚款30万元。
2020年1月12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太和大队对锦州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肉类食品加工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西南侧排放的进入城市管网前段总排口的污水,超过《污水排入城镇管网下水道水质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锦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万元。
2020年3月25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凌海大队对凌海明亮塑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违法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锦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万元。
2020年3月25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凌海大队对凌海天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违法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锦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万元。
2020年3月26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凌海大队对凌海万恒塑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违法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锦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万元。
2020年3月26日,锦州市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凌海大队对凌海桐悦塑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违法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锦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万元。
2020年2月20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凌海大队对锦州紫光热力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第三方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一台锅炉二氧化硫超标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凌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凌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万元。
2020年2月21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凌海大队对凌海九华山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经第三方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三台锅炉颗粒物超标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凌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凌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万元。
2020年3月5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黑山县大队对黑山县供暖公司(北山站)进行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锅炉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锅炉颗粒物超标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黑山县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黑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万元。
2020年4月3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北镇大队对辽宁大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固体废物扬散、流失,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锦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锦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6万元。
2020年4月7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北镇大队对辽宁玉华肥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固体废物扬散、流失,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锦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锦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万元。
2020年4月30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北镇大队对北镇市三合石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固体废物扬散、流失,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锦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锦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万元。
2020年4月30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北镇大队对北镇市磊鑫石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固体废物扬散、流失,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锦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锦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万元。
2020年1月1日,锦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义县大队对义县九道岭镇万源建材厂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义县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万元。
来源:锦州生态环境(陈光伟)
编辑:张晓龙 责编:邹月明
长按识别以下二维码关注
不当之处,欢迎回消息告知删稿事宜,本号将尽快处理。谢谢!
13611330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