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2020年本)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1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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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2020年本)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和生态环境部环评司《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工作的函》(环评函〔2020〕1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2020年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名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5月29日

备注:
1.建设项目类型及选址、布局、规模等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法定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
2.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不予豁免;废水未接入污水处理厂或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不予豁免;使用非清洁能源的建设项目不予豁免。
3.以家庭为单位的相关建设项目,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型企业,应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4.涉及组装或测试的建设项目如含有探伤、钻孔、切割、冲压、折弯、使用焊料的焊接、胶合、粘结、药剂(溶剂)清洗、产生废气或废水的,不予豁免。

5.列入豁免管理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自觉接受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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