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固废法》:企业需要注意的红线问题,新固废法对企业环保工作提出哪些新要求?

发布时间:2020-06-12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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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将对新《固废法》中涉及到的以下六大类企业,分别介绍其需要注意的红线问题:


    一、产生危废的企业

    二、经营危废的企业(包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三、产生工业固废的企业

    四、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企业

    五、电子产品生产企业

    六、电商、快递和外卖企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自1995年通过以来,已先后经历5次修改,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中修改次数最多的一部法律,凸显了该法在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地位。


固废和危废的污染防治,在生态环境领域中,是专业性、复杂性、技术性最强的领域,固废和危废引发环境纠纷的风险较大,污染治理成本较高,企业因固废和危废污染而被追责的也较多。


新《固废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对法律条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从6章91条共11434字,修改到9章126条共18526字,新《固废法》对企业增加了很多实质性责任和义务,法律责任也大大加强。


不少企业和小编说,新《固废法》内容太丰富,看好多遍都理不出头绪,请小编把新《固废法》中企业需要注意的红线问题整理出来,为企业守法做好服务和帮助。应小伙伴的要求,小编将针对新《固废法》中不同类别的企业,分别将其需要注意的红线问题梳理出来,盼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参考。


新《固废法》中涉及到六大类企业,主要包括产生危废的企业,经营危废的企业(包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产生工业固废的企业,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企业,电子产品生产企业以及电商、快递和外卖企业等。对于新《固废法》以及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对这些企业的共性的责任要求,如环境影响评价、申领排污许可证、自行组织竣工验收、清洁生产审核等,本文不再赘述。小编将抓重点介绍新《固废法》对这六大类企业的需要注意的红线问题。


一、产生危废的企业

需要注意的红线问题


根据生态环境部《2019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公布的数据,2018年全国各省(区、市)大、中城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情况见图1。排在前三位的是江苏、内蒙古、山东。

 

▲图1   2018年各省(区、市)工业危废产生量

 

产生危废的企业,在新《固废法》中涉及到的责任最多,第六章专章对“危险废物”予以规定,从第74条到第91条,一共有18条,这是除了第二章“监督管理”(共19条)和第八章“法律责任”(共23条)之外,条款最多的章节,由此也可以知道产生危废的企业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的重中之重。新《固废法》对产生危废的企业一共有8个方面的责任,具体如下:


1. 制定危废管理计划




新《固废法》第78条规定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首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其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如果没有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2. 建立危废管理台账




新《固废法》第78条

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如果没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二)项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3. 不得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

无危废许可证者




新《固废法》第80条

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如果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四)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日-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10日的拘留。


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以共同犯罪论处。


4. 不得擅自倾倒或堆放危废




新《固废法》第79条

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如果擅自倾倒、堆放危废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三)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日-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10日的拘留。


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达到三吨(含三吨)以上的,则已经构成犯罪,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要注意的是,根据2017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废的,或者二年内曾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废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再犯的,都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即要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 转移危废的要求




新《固废法》第82条

规定,转移危险废物,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如果是跨省转移危废的,要向危废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申请。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及时商经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如果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五)项进行处罚, 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日-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10日的拘留。


6. 运输危废的要求




新《固废法》第83条

规定,运输危险废物,首先要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其次,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运输危险废物要遵守的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这个办法是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六个部委,于2019年11月10日联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的在转移和运输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不适用该办法,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管理。


如果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十一)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如果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八)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7. 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

应急预案




新《固废法》第85条

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要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如果没有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十二)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8. 生态环境污染担责




本次修订的新《固废法》在第5条明确了“污染担责”原则,要求产生固废和危废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废和危废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新《固废法》第113条

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1-3倍的罚款。


新《固废法》第86条

要求,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同时,在第118条明确规定,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外,对于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1-3倍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3-5倍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

    

以上就是产生危废的企业需要关注的责任重点。接下来,小编会对其他五类企业需要关注的红线问题都一一详细分析。下一期,小编将继续深入分析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废等经营危废的企业的责任重点,敬请大家期待和关注。

转自:西尔环境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


1.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 


2.增加了跨省转移固废利用的,需报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
 
3.细化了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建立、健全从固废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了建立台账,实现固废可追溯、可查询的要求
 

4.新增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的,应对受托方进行审查,否则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
 
5.新增了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监管的要求
 

危险废物管理方面

1.新增危废产生单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的要求 

2.新增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义务
 
3.新增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
 

强化对建筑垃圾、污泥、废弃电子产品和生活垃圾的监管

1.细化了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义务
 
2.新增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处理的义务

3、确立了电子电器等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固废管理不合规的法律责任普遍加重
新固废法对法律责任专章进行了扩充完善,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除了对新增内容设定了相应罚则外,还普遍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最高可罚至500万元,并且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这些严格的法律责任变化也值得企业的特别关注。
1.普遍加大了罚款金额
新固废法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幅度,具体见下表:
  
2.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规定
 

3.增加了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

4.明确了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规定
 
来源:岱山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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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期危废管理与技术实务

精英特训营




各有关单位:

20204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自202091日起施行。新固废法完善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规定了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区域性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等内容,强化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跨省转移管理,规范了危险废物贮存,加强了医疗废物监管,并严格了法律责任。这一方面强化了对包括医疗废物在内的危险废物的监管,另一方面将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的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压实了企业主体责任。

为强化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对新固废法的理解,促进企业危险废物合规运营,同时及时更新专业技术人才的知识储备,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无忧固废网联合权威机构面向全国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举办“第十一期危险废物管理与技术实务精英特训营”在线培训。

诚邀相关企事业单位及行业从业人员报名参加!






1、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2020711-12日(线上)

考试时间地点:2020726日南京

培训形式:线上培训,专家在线交流,线下考核


2、培 训 主 题

新固废法下的企业危险废物合规运营


3、培 训 内 容

模块一  新固废法下危险废物污染守法与监管要求

危险废物污染守法与监管要求

危废产生、收集、贮存过程守法与监管要求

危废运输、转移过程守法与监管要求

危废处置过程守法与监管要求

危废综合利用过程守法与监管要求

危废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应对与处置要求

模块二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政策与规范化管理

近期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政策要点解读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现场检查要点

模块三  危险废物名录与动态管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

危险废物特性鉴别

危险废物动态管理

模块四  危险废物协同处置设施运营管理

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设计及相关技术说明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预处理和投加技术

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对水泥生产影响及其控制措施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与环境监测

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异常情况与应急处理

模块五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运营管理

危险废物焚烧预处理

危险废物焚烧配伍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技术

危险废物焚烧底渣减量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异常情况与应急处理

模块六  经营单位危险废物全流程管理

人员配置与制度建设

危险废物收集运输

危险废物接收、贮存

危险废物台账管理

模块七   危险废物实验室检测

危险废物检测常用仪器设备及其操作和维护

危险废物检测技术和质量控制

危险废物检测流程

实验室管理体系与安全

4、培训对象


2、培训对象

危险废物监管、生产、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从业人员。

5、课程特色


1.线上培训,进群与专家交流。

2.课程内容管理与技术并重,并辅以实务案例分析,便于学员对知识更全面的理解和掌握。

3.课前开展生产运营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征集,邀请授课老师现场解答;课后建立联络平台,以便学员随时咨询交流。

4.学员完成全部课时,将由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于726南京组织线下考核鉴定,考核鉴定通过颁发“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职业资格证书。

注:本次培训鉴定只针对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和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6、增值服务


1、技术服务:如园区或企业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可根据需求组织专家在线咨询或疫情之后赴实地调研,对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及处理处置情况进行现场指导和技术诊断,提出整改意见及整体解决方案。

2、团体培训:如各单位需“整班建制”举办团体培训班(人数限定30人以上),可与秘书处直接联系。培训内容按照需求定制,培训时间、地点、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7、培训费用

  培训费 4800 元/人(含教学、考核、证书工本、专家费等)
联系人:靳艳云
咨询及报名联系方式

电  话:15340187079

微  信:760247380

邮  箱:jinyanyun@51guf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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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好处多多

未来有望与技术职称“互评”

概念科普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


政策变动


2017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共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


职业资格有望与技术职称“互评”

近日,人社部发布《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支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此次发文的目的在于,贯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道路。


1、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 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

  • 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

  • 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另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可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2、同时,也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 取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申报条件的,可分别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合格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专业技术人才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晋级评价。

  • 助理工程师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高级工1年后,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技师考评;

  • 工程师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技师1年后,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考评。

职业资格证的重要性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这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以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而对个人而言,自2018年以来,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也成了香饽饽,一路利好不断——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提高就业几率、优先落户口、职称优先评定等。



1


补贴高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通知,依法参保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并且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初级工补贴标准1000元、中级工不超过1500元、高级工2000元。



2


入职受欢迎


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国智造,大众创新的时代,职业资格证书也成为了企业招聘人才的标准条件。可以没有学历证书,可以不提供户口证明,但只要你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就证明你掌握了高级专业技能,是所在行业里技能型人才,哪个公司不喜欢人才?



3


户口优先落


2018年,在各大城市人才争夺、优先落户政策上,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利好更显优势。如深圳高级职业资格积分为70分,而紧缺类高级工种,则可以直接落户;天津市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不超过35周岁,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40周岁,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50周岁的技能型人才,可直接落户。只要凭借身份证和高级职业资格证在手机APP上办理,就能够在半个小时左右落户西安。类似利好政策不一而足,遍地开花。



4


职称优先评


新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17年发布,职业资格和职称趋于统一,各省市分别出台对应关系表,职业资格证书替代职称或对称使用,特别是高级职业资格以上等级证书,与职称评定标准高度契合,逐渐成为企业岗位职称聘任的新标杆。尤其各行业考评员职称聘任,热门岗位,高级职业资格是必须条件不可再低;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也纷纷将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列为招聘教职员工的基本要求。高级职业资格已然是各企事业单位职称评定确定薪酬的优先选项。



5


公租房任挑


各地公租房、廉租房建设,已成为政绩考核的必考项目。而享受公租房优先条件的,都不会或缺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这一加分项。在杭州,你们可能还不知道原来只需要400块钱就租到高逼格的房子,那就是公租房,前提条件当然你要有一份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6


子女教育利好


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深圳的落户积分为70分,上海、杭州、武汉不低于60分上下。落户前,企业优先招聘,暂住备案,其子女就可以在当地就近入学享受高标准义务教育。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在今天这个“考证”的时代,你还不抓紧机会为自己的未来加把劲。


中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与产业发展报告编委会


关于编撰《2019-2020中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与产业发展报告》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危险废物作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受到了党和国家前所未有的重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要求以危险废物等为重点,实现源头大幅减量、充分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并提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培育产业发展新模式。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为总结2019-2020年我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产业发展概况和热点技术,分析相关政策及其影响、行业企业的发展趋势和市场前景,以及行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无忧固废网联合行业权威机构共同编撰《2019-2020中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与产业发展报告》。

《报告》编委会由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和领军企业的资深专家组成,并邀请部分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研发单位的专家作为特邀编委参与编辑、指导。《报告》的组稿发行工作由《报告》编辑办公室(无忧固废网)具体负责。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自愿参加,共同做好编辑工作。具体事宜见编辑说明。

附件:一、编辑说明

二、入编登记表

 

无忧固废网   

2020212


附件一

2019-2020中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与产业发展报告》

编辑说明

一、收录内容

综合反映2019-2020年我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研发、设备制造及建设运营单位的现状、发展,集中展示我国危险废物处置处置的新设备、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梳理总结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BAT/BEP)典型案例。

二、规格、发行及读者对象

1.《报告》为精装16开本(全版规格:210mm×285mm),图文并茂,全国公开出版发行;

2.赠阅各级生态环境系统危险废物管理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以及部分权威研究机构;

3.向大型投融资集团、拟在建项目业主单位、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技术和设备研发单位等公开发售;

4.向各图书馆、院校公开发售;

5.在环保行业大型展会公开发售。

三、资料提供

1.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新设备、新产品:危险废物焚烧、填埋、资源化等处理处置设备设施与相关材料,危险废物自动化智能化管理及配套软硬件设施,以及其他设备材料等的性能、技术参数、应用价值的图文说明;

2.新技术、新成果:创新的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及已建、拟在建项目案例;

3.知名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运营企业在节能、环保、资源、环境、循环利用、协调发展等方面的成就、社会贡献;

4.提供稿件须附有不低于300dpi高清晰度照片2-8张,以jpg格式电子文档提供;

5.入选单位LOGO与企业和简要文字介绍(不超过400字)


联系人:靳艳云联系人:靳艳云
咨询及报名联系方式

电  话:15340187079微  信:760247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