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 省2020年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来了(2020年7月-2020年12月))

发布时间:2020-07-15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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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一头连着治污攻坚补短板的艰巨任务,一头连着百姓的幸福感和安全感。营造不能假、不敢假、不想假的环境和氛围,严守监测数据质量“生命线”,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专项检查的通知》(川环办函〔2020〕175号)。2020年专项检查针对三大类监测活动开展专项检查,采取多种检查方式,覆盖约95家监测机构、31家排污单位、56个自动监测站点。

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专项检查

一是随机抽查非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约95包括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约20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约35家,其他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约40家。二是随机抽取得CMA(中国计量认证)的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至少15家,包括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的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其他系统所属的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社会化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

一是对各市(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并2018-2019年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随机抽查造纸、火电、城市污水处理、钢铁、水泥、垃圾焚烧、冶金、电子、制药、化工等行业各2家共20家排污单位。二是对纳入《四川省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名录(2019)》的11家稀土企业开展环境辐射监测检查。

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一头连着治污攻坚补短板的艰巨任务,一头连着百姓的幸福感和安全感。营造不能假、不敢假、不想假的环境和氛围,严守监测数据质量“生命线”,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专项检查的通知》(川环办函〔2020〕175号)。2020年专项检查针对三大类监测活动开展专项检查,采取多种检查方式,覆盖约95家监测机构、31家排污单位、56个自动监测站点。

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专项检查

一是随机抽查非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约95包括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约20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约35家,其他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约40家。二是随机抽取得CMA(中国计量认证)的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至少15家,包括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的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其他系统所属的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社会化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

一是对各市(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并2018-2019年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随机抽查造纸、火电、城市污水处理、钢铁、水泥、垃圾焚烧、冶金、电子、制药、化工等行业各2家共20家排污单位。二是对纳入《四川省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名录(2019)》的11家稀土企业开展环境辐射监测检查。

环境自动监测运维质量专项检查

对省市级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点的运维质量开展专项检查,随机选取36个环境空气站点和20个地表水省控、市控自动监测站点检查。

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已连续两年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运维单位等开展监督检查。

对省市级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点的运维质量开展专项检查,随机选取36个环境空气站点和20个地表水省控、市控自动监测站点检查。

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已连续两年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运维单位等开展监督检查。

附通知全文

关于开展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川环办函〔2020175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川环函〔20181696号)(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要求,为强化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行为,有效遏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现就开展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专项检查(以下简称2020年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07月—202012月(具体时间电话通知)。

 

二、检查内容

 

(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专项检查

 

1.非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专项检查(以下简称非辐射类监测机构检查)

 

2020年随机抽查非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约95家。包括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约20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约35家,其他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约40家。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资质认定有效期和监测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操作流程及规范、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情况;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四川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全省服务性环境监测工作监管的通知》(川环发〔201925号)执行情况;监测过程痕迹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严肃查处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具体内容参照本通知附件1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参照本通知附件6执行)。

 

2. 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专项检查(以下简称辐射类监测机构检查)

 

随机抽选全省取得CMA(中国计量认证)的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至少15家,开展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包括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的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其他系统所属的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社会化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资质认定和监测能力范围情况;依法使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情况;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情况;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情况;按照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开展辐射监测情况;严肃查处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具体内容参照本通知附件2执行。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

 

1.非辐射类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以下简称非辐射类排污单位检查)

 

对各市(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2020年对2018-2019年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随机抽查造纸、火电、城市污水处理、钢铁、水泥、垃圾焚烧、冶金、电子、制药、化工等行业各2家共约20家排污单位。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自行监测方案、原始记录等基础信息、异常情况处理、监测信息公开等情况;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日常运行维护校准、设备比对校验情况以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情况。具体内容参照本通知附件3执行。

 

2.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检查

 

对纳入《四川省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名录(2019)》的11家稀土企业开展环境辐射监测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根据《关于发布<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公告》(国环规辐射〔20181号)具体要求,检查环境辐射监测方案、监测开展情况、原始记录、异常情况处理、监测信息公开等执行情况。具体内容参照本通知附件4执行。

 

(三)环境自动监测运维质量专项检查(以下简称运维质量检查)

 

组织对省级、地市级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点的运维质量开展专项检查,随机选取约20%的省控、市控自动监测站点。2020年共约36个环境空气站点和约20个地表水监测站点。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自动监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标准样品使用情况、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运维保障情况(含人员、车辆、备机备品备件和质控设备等)、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况等。具体内容参照本通知附件5执行。

 

三、检查分组

 

按照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要求,为确保2020年专项检查高效推进,成立非辐射类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组、辐射类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组。

 

非辐射类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组分6个小组,负责非辐射类监测机构检查、非辐射类排污单位检查、运维质量检查。辐射类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组负责辐射类监测机构检查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组分2个小组,负责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数据质量专项检查。

 

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20家非辐射类环境监测机构、10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其余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四、检查方式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原则上采取随机检查方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检查,采取检测数据联网排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围绕柴油车排放检验操作规范和新版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非辐射类排污单位检查及自动监控系统检查,采用明查和暗查相结合、联网检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随机检查。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检查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自动监测站运维质量检查,采用联网检查、现场检查和飞行检查的方式。

 

五、其他要求

 

(一)各级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检查工作。

 

(二)各级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专项检查工作组实施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对社会公开。

 

(三)专项检查工作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期间,请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

 

 02880589098

 

省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02886607618

 

生态环境厅核设施安全监管处

 

何崇生 02880589095

 

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02862371351

 

四川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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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
随着环评制度的改革,环评机构职能转变,向环境服务发展,大部分环评机构陆续开展环境服务即环保管家服务。生态环境部出台《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提出:“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提供包括环境污染问题诊断、污染治理方案编制、污染物排放监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及维护等活动在内的环境综合服务“,为第三方服务公司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为了提高环保管家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明确环保管家职责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模式,指导环保管家开展日常工作,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中心联合北京中企润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举办“生态环境综合服务暨环保管家精讲培训班”

一、课程设置(培训方式)及报名截至日期
1、培训方式:网上授课
2、培训时间:2020年7月23日~24日;
3、报名截至日期:2020年7月22日(报名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汇款)。

二、培训对象

1、环评、环境监测、检测、咨询、运维等第三方服务机构
2、污(废)水治理、大气(废气)治理、固(危)废治理、土壤及地下水评估修复、黑臭水体及生态修复、废旧矿山生态修复等服务机构
3、各生产型排污企业有关负责人
4、环境科研机构、院校
5、各级环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6、环保设备生产厂家
7、有意愿从事环保行业人员

三、培训内容

第一讲 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
1、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的发展 
2、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
3、新《环保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责任 
4、 企业污染防治责任与风险  
5、 十八大后“第三方服务”服务体制改革 

第二讲 第三方服务市场与“环保管家”

1、 “第三方服务”的市场趋势
2、 “环保管家”的服务模式创新
3、  排污许可证的第三方服务 
4、 污染治理设施管理与运行社会化服务
5、 “环保管家”案例分析 

第三讲 环评制度的自主化管理体制改革

1、《环境影响评价法》(修订)的解读 
2、《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的解读 
3、《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解读
4、建设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环境监管  
5、第三方在环评验收过程的服务 

第四讲 企业自行监测制度

1、企业自行监测制度的实施(法律、制度与技术规范)
2、企业自行监测的主体和第三方服务责任 
3、自行监测机构的资质和第三方服务

第五讲 环境税费制度的改革

1、《环境税法》及相关文件解读
2、税费平移——绿色税收 
3、排污量核算的依据的技术规范
4、排污量与环境税计算方法
5、环保税费改革的第三方服务 

第六讲 排污许可制下企业环境管理

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2、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和执行
3、企业自主监测的技术管理体系  
4、 企业排污许可台账的管理体系 
5、 污染治理可行技术管理体系
6、 排污许可证的第三方服务
四、证书颁发及查询
参加完规定的线上、线下培训课程,经考核合格后,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中心颁发《环保管家》,该证书在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中心(http://www.cnzgrz.org.cn)查询。

五、收费标准:

3500元/人(培训费、资料费、场地费、授课费及认证费)。

六、报名及联系方式:

1、请于报名截至日期至少二天前填写报名表。

2、需交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2寸2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3、报名联系方式:刘老师 13020076403(同微信)

七、监督电话:刘老师 15510623239  

八、备注:

本次课程由北京中企润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收取培训费并开具发票(一律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在汇款时备注“第2期环保管家培训费(参加培训人员姓名)”多位人员参加则在括号内逐一填写参加人员姓名,例:第2期环保管家培训费(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住宿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附件:报名表

红头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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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课程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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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于1986年9月1日经陈云同志批示,在宋平等中央主要领导同志的关怀和支持下,由原国家科委于1987年6月2日批准,在中编办登记注册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号210000005343号)。这是我国专门从事管理科学和相关交叉学科研究的新型科研机构。现为国际管理者协会联盟(IFSAM)理事单位。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中心是依照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并经过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专家、领导们严格考察、审核批准后,并由研究院专家、领导们剪彩,挂牌成立的国家事业性直属机构。

机构职能

主要承担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委托的行业职能资格的人员培训任务

业务范围

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人员教材编写;组织培训;职业资格认证证书的审定与发放;职业资格管理理论研究、职业资格人员的后期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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