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境局提醒:《新固废法》9月1日起施行, 有的罚款甚至达《老固废法》的15倍
发布时间:2020-08-24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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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随意堆放危险废物,罚款60万!(第一百一十七期 | 总第117期)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7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宁皮都工业园区民兴路8号的海宁市财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薄膜的印刷、复合生产,生产中使用的原料有油性油墨、醋酸乙酯、正丙酯等,生产过程中有油墨空桶等产生。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油墨空桶等随意露天堆放,无防雨措施。经进一步核查,油墨空桶等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
查处情况
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对海宁市财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嘉环(海)罚字[2020]94号):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典型意义
1.《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新旧对比。新《固废法》已于202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严格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特别是危废类案件。以本案为例,对该公司的处罚适用新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经自由裁量后为60万元,是原来的15倍;其他诸如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即60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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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废管理要求。《固废法》对危废管理的有明确要求: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地面须作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废水处理设施处理;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要分类存放,中间有明显间隔(如过道、围栏等),贮存场所应设置警示标志,危废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粘贴危废识别标志,配备称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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