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服行政处罚状告执法部门,副市长出庭应诉

发布时间:2020-09-11   来源:固危前沿




9月10日上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东莞某纺织印花公司不服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经复议维持后,以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但让原告意外的是,坐在他们对面被告席上,是代表市政府出庭应诉的万卓培副市长。除此之外,还有约100名市直各单位、各镇(街道、园区)分管法治工作的负责人全程参与旁听。



因处罚过重,企业状告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到原告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生产产生的废水进行取样检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生产性废水监测指标中化学需氧量为196mg/L,超出最高限制 80mg/L 1.4倍。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原告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原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依据以及原告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由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2020年1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原告存在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并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原告作出20万元的处罚。

原告不服,认为处罚过重,遂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20年4月21日,市政府经复议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恰当,决定予以维持。原告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处罚方式引导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


庭审中,双方围绕处罚是否适当、依据是否充分进行了举证和申辩。原告方认为,市生态环境局出示的证据显示,检测报告中仅有一项指标超标1.4倍。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相关规定,行政执法应当是出发和教育相结合,最终目的是教育引导。原告方没有主观排污意识,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立即投入成本进行整改,积极履行义务,主观态度积极。特别是今年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压力也不小,本案中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希望能适当的减轻处罚。

对此,被告方生态环境局回应称,本案中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根据企业的违法情况进行考量后做出的,该企业近三年都因环保问题被处罚过,并且两年内两次超标排放废水,根据相关规定,处罚20万元已是从轻处罚。作为企业,应该详细了解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积极落实好主体责任。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不仅是政府责任,也是全社会都应积极履行的责任。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行政部门,承担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巨大责任,对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的处罚,市政府予以支持,并接受司法监督。” 万卓培在法庭陈述阶段代表市政府进行了回应,他表示,本案中市政府从行政机关主体资格、法律适应、事实认定、执法程序做出了维持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希望通过处罚的形式,能引导企业和市民自觉履行维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将呈常态化


2014年,《行政诉讼法》经历第一次修订,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近年来,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在东莞已成为常态化现象,据东莞第一法院统计,2014年至2020年上半年,共有645宗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东莞市司法局、市普法办会同市第一人民法院,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与领导干部旁听庭审有机结合,按照司法部、全国普法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及省、市相关部署要求,组织了这次领导干部旁听庭审学法用法活动,给参加旁听庭审的同志上了一场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接下来,东莞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抓住“关键少数”,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进一步推动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东莞第一法院行政庭庭长李婉荷表示,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以及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旁听案件庭审,既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自觉遵守司法监督的意识和司法权威的树立,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和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也有利于行政纠纷的化解和公民利益的保护。


主管: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主办:东莞市环保宣传教育中心

来源:东莞日报  南方网




声 明


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小编(微信tiyitiyi)删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