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组出发!环保督查:查什么?企业应当知道,说不知道的,后果严重,8种从严处罚

发布时间:2020-09-29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第四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

10月16-18日  浙江杭州

会议规模:500人

年度盛会 大咖云集

危废行业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发言、展位火热招募中

联系人:靳艳云15340187079(同微信)

 6月24日,生态环境部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文件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收官的重要任务。
  强调7月1日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开展执法行动,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督查组出发!我省启动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季度督查

  省污染防治攻坚战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前印发《黑龙江省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季度督查工作方案》,决定自7月15日至8月10日,成立6个督查组对13个市(地)党委、政府(行署)和23家污染防治攻坚战省级牵头单位开展2020年季度督查。 
    督查内容包括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完成情况、任务完成情况和“百日会战”专项行动推进情况 
    在目标完成情况方面,对《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中设定的13项总体目标完成情况、《黑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设定的目标指标完成情况、13场标志性战役出台的16个省级文件中设定的总体目标(主要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在任务完成情况方面,对污染防治攻坚战144项具体任务完成情况、《黑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13场标志性战役出台的16个省级文件中各项任务完成情况、13个市(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推进情况、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在“百日会战”专项行动推进情况方面,对组织部署情况、工程项目类和排查整治类工作目标任务推进情况、舆论宣传和引导情况进行督查。 
    本次督查将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其中,对23家省级牵头单位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部署和目标任务完成等情况进行书面督查,对13个市(地)党委、政府(行署)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和自查情况进行现场督查。
  据不完全统计,除黑龙江省外,山西、山东、天津、河北、河南、江苏、浙江、重庆、广东、江西、辽宁、云南、四川、湖南、陕西、内蒙古、北京全国26个省市的地区也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大气污染等防控计划,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守护绿水青山做出了多项安排部署。
  那环保督查:查什么?企业应当知道,说不知道的,后果严重

 一、环保加重处罚情形

 1、监测造假: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的,入罪标准并未要求超标排放,只要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同时还在排放上述污染物。

 2、固废:只要实施了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即可构成犯罪。

 “有毒物质”、“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等,没有合法依据的,不得随意认定。

  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的行为,不仅要审查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还要审查是否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投放危险物质等,同时构成二个以上罪名的,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危废: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

 4、以超标三倍为例,是指污染物浓度为排放标准的三倍而不是四倍,即标准为1的,超过3即为超标。

  二、监测机构:第三方监测机构虽然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但只要是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监测机构的主持下从事相关监测活动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监测机构名义作出的监测报告,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三、企业应当知道,说不知道的,有罪应当知道:

  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其有罪,但有证据证明确系不知情的除外。

(1)根据其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必然会产生污染物,但没有处理、净化设备,或者虽然有这些设备但没有开启的;

(2)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其他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在故障发生后的合理时限内未处置的;

(3)上下家涉嫌共同犯罪的,知道下家无资质处理、无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经营许可证范围,且支付的处理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

(4)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其他设备发生故障,发现后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四、从宽处罚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依法从宽处罚。

1、受人指使、雇佣参与犯罪的;

2、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的;

3、主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

4、确系初犯,且有悔罪表现的。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二)不退缴违法所得的;

(三)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四)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六)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七)曾因污染环境、非法捕捞、非法狩猎、走私固体废物、非法采矿、滥砍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跨省、市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九)违反国家规定,向省控重点河流、湖泊、灌溉水渠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十)污染环境行为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

  不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污染环境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1)在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被发现之前,主动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积极修复环境的;

(2)案件经刑事侦查立案后,采取应急措施,挽回全部损失或基本消除污染影响的;因客观原因导致环境难以全部修复,已经赔偿全部损失和足额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的。

  对判处缓刑的,一般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

  六:查什么

  主要对10个方面进行督查:

    1、包括相关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情况;

    2、固定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

3、“高架源”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情况;

4、“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情况;

5、错峰生产企业停产、限产措施执行情况;

6、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企业治理设施安装运行情况等;

7、高浓度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

8、生产工序和使用环节的有机废气不经过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9、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VOCs自动监控设施;

10、石化、化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肥料制造、炼焦、人造板、家具制造等行业中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无证排污。

  环保督查项目及要点:

项目

要点

注意事项及整改清单

不得建设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详见附件一)

主要检查:国家禁止建设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

无条件取缔

不得是小散乱企业(详见附件二)

检查之一即是:

1、是否符合产政和布局规划以及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

2、环保等手续不全的企业

3、是否属于砖瓦窑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由当地政府、管委会一律予以取缔,企业还是按要求来

是否阻挠环境监察和环保执法(安徽砀山企业主阻碍环保执法,殴打环保人员,企业主已被刑拘,企业取缔,且追责多个部门领导责任)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应当从重处罚

企业千万不要阻挠环境监察

企业有环保问题投诉

无偷排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废气是否扰民

在检查来之前,解决环保投诉问题。

现在很多问题是投诉引起,企业不得不注重,

检查企业是否环保造假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从重处罚!

1、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2、干扰采样

3、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4、环评作假

入刑,企业信用受影响

项目是否未批先建、建批不符、环保验收等

很多检查是先看环评及批复、验收及环保局的验收文件,从中可以看出项目的主要废气产污环节、环保措施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很多涉及气等数据也是从环评及批复中来的。也会严查无排污许可证就排污的情况

环保违规清理去年底已结束,企业应该不能再有这方面的问题

大气排污检查:

1、重拳治理燃煤锅炉

2、VOC

3、扬尘

4恶臭

5排气筒规范设置

6、废气无组织排放治理

7、大气防护距离及环境敏感点情况

燃煤锅炉:

检查建设单位锅炉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上相关措施,是否是应该关闭取消的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

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废气排放口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VOC:是否做到废气达标且减量化、是否有吸附装置



扬尘重点:

1有的项目的施工期

2、原辅材堆场

3、运输

4、真的性措施



恶臭:是否扰民,措施是否有针对性



排气筒规范设置:是否按相关要求设置



废气无组织排放治理:

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2、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3、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大气防护距离及环境敏感点情况

赶快检查大气和卫生防护距离内的是否有环境敏感点,重点是否有投诉,及时解决


废气治理设施

废水排放是否超标、异常

吸尘点是否有扬尘现象

除尘器卸灰有无二次扬尘区域

现场是否有冒灰、异常冒烟现象

运行点检和检修点检是否到位

各项记录是否记录正常

是否按规定要求在停机时落实检查、维护工作

检查维护是否到位

是否按维护要求定期维护设备运行

有无异常或隐患设备故障或隐患是否及时整改

设备是否有欠维修情况

是否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转

是否同步检修(包括大、中、小修)

关键备件及易耗件是否落实

设备及区域环境卫生系统运行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设施是否存在缺陷作业区

班组日常管理是否到位

是否有环保设施停运或部分停运及排污未申报情况

在线监测、生活污水专业化运营工作是否正常、是否按要求管


环境风险

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项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扬尘源项目

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项目清单。

各地要强化应急预案实施效果,将应急预案目标和任务要求落实到企业项目清单中,明确不同级别应急响应企业限产限排措施,并把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工序和停限产设备,确保措施可操作、可计量、可核实


本轮督察重中之重

对1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和有机化工、餐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以及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的,由环保部门负责依法责令其停产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不到位的责令停产关闭。


取缔的“小散乱污”企业,将被取消现有生产经营资格和生产条件,做到断水断电、清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四个到位”。



  七、实际案例:天津某企业UV灯管坏掉废气无法处理被罚10万!

        天津敏宁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89752087A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中兴道9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手插车间生产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排气筒P1排放。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手插车间正在生产,光氧催化设备中用于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紫外灯管共有36组,36组紫外灯管全部无法点亮。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1月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年1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0年1月13日向我局申请听证。因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局延期于2020年5月15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对本次检查的违法事实不持争议;对于疫情期间,我单位生产经营情况较差;我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购进了相关设备;恳请贵局本着帮扶企业的原则,对我公司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8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0年1月13日提交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0〕9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会延期举行通知书》(津市环听延通字〔2020〕1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0〕12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0年5月15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听证会意见》(2020年5月2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0年5月29日)等证据为凭。  
2020年5月27日听证会处理意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十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部分来源:泰兴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注:近两年来,中国的环保整治真正上升到了一个国家层面的高度,成为了继计划生育、房地产支柱之后的又一个国策。

  当前环保形势依然严峻,国家对环保的整治未曾有丝毫松懈,制造业老板不要指望环保会放松下来。

  附一、小造纸、制革、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造金、农药、漂染、电镀、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

  附二、 “小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企业。直白地说,就是企业规模小, 工艺落后,管理混乱,脏乱差,无证无照或是证照不全,尤其是缺少环保手续,没有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有污染防治设施但不完善,不能实现达标排放,出现超标,企业无组织排放严重(跑、冒、滴、漏严重)等类型的企业。

  生态环境部确定的“小散乱污”企业包括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 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在内的16个重点行业。

  如相关企业还不能从中深刻吸取教训,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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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


各有关单位: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204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自202091日起施行。新《固废法》完善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明确污染担责,细化了治理相关制度,并严格了法律责任。

为强化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对新《固废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标准的理解,协助企业更好地应对环保新形势下的挑战与机遇,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规范化建设和运营水平,促进危险废物产业上下游融合,助力产业升级,实现创新发展,无忧固废网联合行业权威机构于20201016-18杭州召开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

会议将邀请国家相关部门危险废物政策研究、处置技术、运营管理、设备应用等领域资深专家和行业领军人物出席,共同探讨解决行业难题,推动危险废物处置产业的创新和发展。会议有关事宜如下,诚邀贵单位派员参加。

一、时间与地点

时间:20201016-18日(16日报到)

地点:杭州

二、会议主题

新《固废法》下的危险废物产业挑战与机遇

三、会议初步安排

时间

会议内容

1016日 注册报到

10:00-21:00

注册报到

1017上午

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主题报告

09:00-12:00

-新《固废法》对危险废物产业的影响

-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名录修订与豁免管理

-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与数字化管理

-跨区域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模式探讨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能力建设(规划思路)

1017下午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与设备专题论坛(一)

14:00-17:00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发展现状与趋势

-危险废物集约模块化新型填埋技术与实践

-废酸适用性资源化利用技术与实践

-含矿物油废物高效资源化利用技术与设备

-工业副产盐无害化与资源化新技术与实践

-抗生素菌渣能源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与实践

-废催化剂中有价金属回收新技术与设备

-废活性炭的再生与高值利用技术与实践

-高浓度含盐废水无害化处理处置技术与设备

-电镀污泥和冶炼废渣中金属的回收技术

17:00-18:00

对话:如何应对危废产业的红海危机?

1018上午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与设备专题论坛(二)

09:00-12:00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解读

-典型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团体标准进展——以污泥飞灰制轻集料为例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高温熔融技术与设备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与案例

-工业窑炉协同处置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

-电厂燃煤锅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技术与案例

-陶粒回转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技术与案例

-钢铁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技术与案例

-水煤浆气化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技术与案例

-疫情医疗废物的应急协同处置技术与案例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工程设计及设备选型

1018下午

危险废物处置运营管理与项目路演专题论坛

14:00-18:00

-典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营经验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智慧管理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行诊断与提质增效

-过热蒸汽碳化高COD危废渣盐及有机废弃物的产业化装置

-危废行业的高效脱硫技术与设备

-危废焚烧余热利用及烟气无害化综合治理解决方案

-含油污泥工业连续化综合处理成套工艺及装备

-环保产业园区招商项目

-优秀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路演

四、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无忧固废网

协办单位:北京理工大学材料学院固废资源化研究室

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

支持单位:源宁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参加单位

1.危险废物监管、生产、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从业人员;

2.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技术研发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

3.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收集、转运、在线检测等相关设备制造企业;

4.投融资机构;

5.相关媒体。

六、企业服务

1.为精准对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设备和项目信息,推广最佳可行技术、设备及其项目,解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型企业技术推广难和资本供需信息不对称问题,助力企业发展,本次会议面向全行业征集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及示范工程案例,以及相关技术或装备需求。请相关单位填写技术征集表或需求征集表,并发送至会务组邮箱。相关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示范工程案例以及需求信息经专家委员会筛选后汇编成册,面向参会代表发放。优秀案例还将在无忧固废网相关网站和公众号等平台发布。

2.本次会议将遴选国内外优秀企业上台演讲(行业无不良记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设备,不少于2个成功案例且稳定运行),结合行业和技术发展趋势,展示最佳适用技术及设备。企业自愿申请,详情咨询会务组。

3.为更好地搭建供需交流的平台,本次会议共设置20个左右的小展位企业自愿申请(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设备),详情请咨询会务组。

4.冠名赞助、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晚宴赞助、企业专场活动申办和实物赞助请联系会务组商洽。

七、收费标准

A参会费用):2800/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

B展位服务):100002个免费参会名额

C类(演讲报告):详情咨询会务组

联系人:靳艳云
咨询及报名联系方式

电  话:15340187079

微  信:760247380

邮  箱:jinyanyun@51guf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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