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新回复!环境部部长信箱所有回复汇总至2020-10-20

发布时间:2020-10-21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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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部长信箱2020-10-20更新内容


关于“畜禽养殖业资源化利用”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

 

2020-10-20

 

来信: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64日《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中:“鼓励资源化利用,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630日《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的文件解读“中:“目前,我国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标准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误区。在执行标准方面,将液体粪污作为肥料利用和作为灌溉水利用混为一谈,常常要求液体粪污必须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后才能农田利用,极大地阻碍了畜禽粪污还田利用。”目前我们的项目在做后评价的时候编制单位一定要让我们“usab+两级ao+覆膜厌氧塘”的系统执行农灌水标准,我们系统这样设计的目的是处理后的沼液进行底肥施用进行还田。而且本系统相对于传统厌氧发酵系统处理效率高,还田过程对周边影响小,但是编制单位认为只要进的土地的水就是灌溉用水,说我们要执行农灌水标准,特因此请求答疑解惑。

 

回复:

 

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有关要求,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同时,养殖场户应依法配置粪污贮存设施,设施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产生粪污的总量。在满足上述要求前提下,鼓励养殖场户对畜禽粪污进行资源化利用。

 

 

关于公路项目验收声环境敏感点监测疑问的回复

 

2020-10-20

 

来信:

 

根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公路》HJ552-20106.5.3.1监测布点原则提出“同一敏感点不同距离执行不同功能区标准时应相应布设不同的监测点位“以及6.5.3.2声环境敏感点监测 b)监测频次”监测2d......每次监测20min。“对此有一个疑问:对于同一敏感点即执行了不同功能区时需相应布设不同监测点位,在进行噪声监测时,同一敏感点不同功能区的监测点位是否需要同时监测?

 

回复: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公路》(HJ 552-2010),声环境敏感点监测频次为监测2,每天昼间监测2,夜间监测2,每次监测20分钟。同一敏感点不同功能区的监测点位不需要同时监测。

 

 

关于燃气锅炉废气是否需要自动监测问题的回复

 

2020-10-20

 

来信: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环保部门根据区域大气环境承载力、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及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等确定后公布。问题如下: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排放的燃气锅炉废气,是否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测?如是,环保部门是否应当发文明确安装哪些污染因子的自动监测设备?

 

回复: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安装、使用、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有关规定执行。 3、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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