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取消所有不必要环保执法!一年最多查2次!23种情形可减免处罚!

发布时间:2020-11-01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研讨会

11月28-30日  南京市

危废收集行业新设备展位火热招募中

靳艳云  15340187079  同微信

2020年是抗击蓝天胜利的最后一年,也是科学规划“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关键一年。

在处理环境问题时,可能会出现一些监管部门不会提出问题或意见分歧。不管它们是否非法,他们都使用“停产”的方法。在过去的两三年的地方环保检查中,“一刀切”的做法并不罕见。


最近几天,许多地方再次抨击了生态环境中的“一刀切”问题。


国务院:多个部门反复执法,严重危害企业利益


依生态环境部的说法,该部已原则上审查并批准了《关于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报告》。生态环境部强调“一刀切”并不适合所有问题,一旦发现类似情形,有一起调查一起,绝对不能容忍;“一刀切”主要是不健全的工作作风、能力不胜任而引起的问题,应从深层次解决。



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问题的通知》。稳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协调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配置。有效解决多头多层次的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平文明的执法。


多地响应新政策


江苏:每年最多进行2次环境检查!减少意外检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意见》,通过不干扰守法企业保护企业产权。,免除对标企业,全面禁止环境保护。


《意见》提出,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实际总体规划,进行集中,加强监督。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以减少对企业的不必要检查和抽查。


《意见》还严格控制了专项行动的次数,并提出了原则上,每年不超过6次特殊执法行动,地区和城市不得超重或重组。


在环境污染突出,公众反应强烈的地方,我们将依法坚决调查处理。避免“攻击”修复或关闭。


多地响应新政策


山东:发布“严格禁止一刀切的九项措施”


山东省发布的《关于安全生产执法中禁止“一刀切”的九项措施》的通知明确指出,原则上不要求企业停工或停产。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原则上不采用“一个企业及其他类似企业停产整顿事故”的简化处理方法。


济南市:规定减轻或免除16种环境行政处罚


今年,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实施)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了减轻和免除环境行政处罚的十六种情况,全国第.一。《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意见》指出,违法行为轻微,可以及时纠正,不造成危害性后果,可以免予处罚,明确了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十种情况,包括:对于未批准建设的单位,检查前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污染排放标准超标的单位,污染企业零散以及一些没有设置监测点和采样监测平台的违法行为,可以免征。如果他们符合某些条件,则不受惩罚。。



明确10种免予处罚情形

《意见》指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并明确了10种可免除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对未批先建的单位,未验先投的单位及个人,超标排污的单位,散乱污企业,以及未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部分违法情形,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处罚。


一是未批先建的,即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二是对单位未验先投的,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验收的;


三是对个人未验先投的,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的,对个人免予处罚。


四是对超标排污的,即超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但超标倍数均≤0.1倍的,或pH值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10的,或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的,可免予处罚。


五是对“散乱污”企业已自行清理的,免予处罚。


六是对部分行为违法的,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的;


七是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的;


八是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和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且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的;


九是未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的;


十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明确6种减轻处罚情形

《意见》规定了6种情形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包括对小微型企业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超标倍数较小的,污染防治设施突发故障或检修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的,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在法定最低处罚额以下减轻处罚,但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据悉,市级层面出台减轻处罚的规定在全国没有先例。


一是小微型企业,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是在线监测日均值超标或手工监测瞬时值超标,超标倍数>0.1倍,但均≤0.3倍,排放总量较少,及时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三是污染防治设施因突发故障需要停止使用,但因生产工艺或安全生产、民生保障等原因,生产设施无法实现停运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需排放污染物,在故障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抢修,排除故障,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是生产设施连续不可中断运行,已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年度检修计划,并采取必要的减排措施,在检修时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五是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发现后立即主动报告并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六是其他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受疫情直接影响的免罚

此外,《意见》指出,不可抗力免罚,即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以处罚。


《意见》明确,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



严格减免程序

减免行政处罚是很大的一项自由裁量权,需要通过程序予以规范、制约。《意见》规定了减免的审核程序,即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环境违法行为,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经集体研究后,对符合《意见》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意见》规定,对事实清楚、违法行为轻微,经调查发现符合《意见》规定的免除处罚情形的,由调查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免除处罚。


对案情复杂、重大的违法行为或减轻超过最低处罚额50%的,在调查终结建议中依据规定提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意见,经市局或分局案审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决定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严格执法人员职责

同时,《意见》明确了对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处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严重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按程序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交由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1、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项目,未批先建处于设备安装阶段,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主动实施关停或主动实施停止建设的。

2、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发现且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登记,且未造成污染后果的。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不予处罚条件:

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一类污染物除外)。        

2、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超过1小时,且每小时排气量不足500标立方米、污染物排放量小于0.5吨的。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条件:

重点排污单位在生态环境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90日内或环境信息发生改变后30日内未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发现后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不予处罚条件:

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属非主观故意,能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且及时纠正的

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条件:

发现后能在规定时限内改正完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不予处罚条件:

发现后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完毕,且未发生污染后果的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条件:

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而未填报,发现后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且未发生污染后果的





法律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来源:政府网、生态环境部、济南环保、太原生态环境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研讨会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910月,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提出健全危险废物收集体系,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选择典型区域、典型企业和典型危险废物类别,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2020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加快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目前,重庆、上海、江苏、山东等省市已逐步开展了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解决了小微企业不能及时、高效地处理的问题,并取得了显著效果。

为协助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企业全面深入理解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最新政策要求,交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过程中的最佳环境实践和设备,促进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的规范化、标准化,无忧固废网联合权威机构于20201128-30南京举办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研讨会

会议将邀请国家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政策研究、环境管理、运营管理和设备应用等领域资深专家和行业领军人物出席,共同探讨解决行业难题,推动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在互联网大数据背景下的规范化发展。

会议有关事宜如下,诚邀贵单位派员参加。

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011月28-日30(28日报到)

地点:南京

二、会议主要内容

会议主题:大数据助推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

主要内容

1.      我国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相关政策解读

2.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相关标准解读

3.      相关省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管理现状

4.      典型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管理

5.      基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产品类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建设探讨

6.      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建设

7.      小散工业源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建设

8.      危险废物跨区域转运制度探讨

9.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介绍

10. 危险废物第三方服务模式——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企业服务延伸

11. 危险废物收集企业与处理处置企业的协同发展

12.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运营管理经验分享

13. 危险废物贮存的风险防控与应急处理

14. 危险废物包装标准化探讨

15.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信息化平台

16. 危险废物智能化仓储系统

17. 危险废物运输新技术装备深度融合应用

18.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在线监测等相关设备选型及案例分析

三、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无忧固废网   

四、参加单位

1.危险废物监管、生产、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从业人员;

2.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在线检测等相关设备制造企业;

3.广泛应用于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领域的包装容器、技术装备制造企业、信息系统或解决方案提供商,物料搬运机械企业、装卸系统提供商,重卡车辆及LNG汽车企业;

4.相关产业园区负责人;

5.相关咨询、科研单位、投融资机构的负责人;

6.相关媒体。

五、企业服务

1.精准对接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相关设备设施和项目信息,推广最佳环境实践、设备及其项目,解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型企业技术推广难和资本供需信息不对称问题,助力企业发展。

2.本次会议将遴选国内外优秀企业上台演讲(行业无不良记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设备,不少于2个成功案例且稳定运行),结合行业和技术发展趋势,展示最佳适用技术及设备。企业自愿申请,详情咨询会务组。

3.为更好地搭建供需交流的平台,本次会议共设置20个左右的小展位,企业自愿申请(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设备),详情请咨询会务组。

4.冠名赞助、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晚宴赞助、企业专场活动申办和实物赞助请联系会务组商洽。

5.团体培训:如各单位需“整班建制”举办团体培训班(人数限定30人以上),可与秘书处直接联系。培训内容按照需求定制,培训时间、地点、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六、收费标准

A(参会费用):2800/(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

B(展位服务)10000元(含2个免费参会名额)。

C(演讲报告)详情咨询会务组。

咨询及报名联系方式

  联系人:靳艳云  

  电话:15340187079  同微信 

  邮箱:jinyanyun@51guf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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