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环评、环境监测明确入刑,污染环境罪突破7年

发布时间:2020-11-05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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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网2020年10月2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中:

现行《刑法》:

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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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中:

现行《刑法》:
第338条:【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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