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环境违法举报的奖励50万元!比辛辛苦苦打工一年挣得还多……

发布时间:2020-12-11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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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环发〔2020〕15号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财政局:

为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发现环境污染问题能力,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合力,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42号),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如有需要,可以添加微信hbxz1nm免费发送文件文档


网址:https://gongshi.qsyhbgj.com/,点击发布公示

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来电、来信、来访、网络等方式举报(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转交的举报)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部门原则上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行政拘留、涉嫌犯罪案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的跨行政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受污染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奖励;有两个及以上受污染地区的,由受污染较重的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奖励。

设区市之间对奖励实施主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

对于举报跨省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由我省涉案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奖励。

第四条  举报以下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并予以罚款处罚或者案件移送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公检法机关开展刑事侦查诉讼审判并符合有关情形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线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的;

(三)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四)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的;

(五)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

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也可获得奖励。

第五条  鼓励举报人采用电话、信函、来访和网络等方式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相关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

(三)根据举报线索已依法查处违法事实。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5千元的奖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同一举报事项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可以叠加奖励。

举报人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给予举报人不高于2万元的奖励。

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巨大等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尤其是作案手法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查实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不适用本条第一款。

按照前三款给予举报人奖励后,征得举报人同意可以同时给予通报表扬等精神奖励。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办理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通过调查手段无法取得有效破案证据或者污染事件源头等线索的,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开悬赏征集案件有效证据或者线索。悬赏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同一案件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负责查处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最先举报人以外的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查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原则上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奖金平均分配。

举报人因同一事项已经接受有关单位奖励的,其他单位不再重复奖励。

第九条  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举报奖励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的情节及线索信息的价值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出奖励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领奖金及相关奖励。

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以举报奖励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或者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决定之日或者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

第十条  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等奖励。

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人举报时提供的个人联系方式和相关信息,举报奖励部门经核实确认后直接将奖金汇入举报人指定的银行账号。

举报人未提供个人联系方式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安排。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奖励经费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奖励专岗,参与负责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含有举报信息的材料参照秘密文件进行管理,在工作必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知情范围,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等内容。对于重大案件举报人,在材料流转过程中采取隐去姓名等关键信息。

举报人提出安全保障需求时,要及时联系公安机关落实,切实保护举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依法依规参与举报活动,对虚假举报、恶意举报或者违规举报骗取奖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套取资金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或者管理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举报本办法第四条有关内容的,不纳入现金奖励范围,可视情况给予精神奖励。

第十五条  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和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18〕2号)同时废止。

推广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促进人身保险扩面提质稳健发展的措施 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通过《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0年12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人身保险扩面提质稳健发展的措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通过《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

…… 

会议通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明确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影响程度等,对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程序,要求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公开排放信息,强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采取按日连续处罚和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从严处理,提高违法成本。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部署、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做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提高环保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中心举办生态环境管理技能人才系列培训,颁发专业能力证书,支持环保人实现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如下:

一、课程设置(培训方式)及培训时间表:

二、培训对象

1、环评、环境监测、检测、咨询、运维等第三方服务机构

2、污(废)水治理、大气(废气)治理、固(危)废治理、土壤及地下水评估修复、黑臭水体及生态修复、废旧矿山生态修复等服务机构

3、各生产型排污企业有关负责人

4、环境科研机构、院校

5、各级环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6、环保设备生产厂家

7、有意愿从事环保行业人员

三、证书颁发及查询

1、参加完规定的线上培训课程,经考核合格后,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中心颁发证书,该证书在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中心(http://www.cnzgrz.org.cn)查询。

2、同一单位参训3人以上(含3人),颁发企业荣誉牌匾一块 。查询网址:http://www.wolde.com.cn。

四、收费标准:3500元/人(培训费、资料费、授课费及认证费)。

五、报名及联系方式

1、请于报名截至日期至少一天前填写报名表。

2、需交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2寸2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3、报名联系方式:刘老师 13020076403(同微信)

六、监督电话:刘老师 15510623239

七、备注:本次课程由北京中企润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收取培训费并开具发票(一律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在汇款时备注“第*期**培训费(参加培训人员姓名)”多位人员参加则在括号内逐一填写参加人员姓名,例:第*期**培训费(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八、证书样本

1、本证书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中心颁发。证书实行统一登记注册编号管理。
2、本证书是企业评级,企业招投标等的重要依据。
3、本证书是个人岗位聘用、任职、晋升职务等的重要依据。
九、牌匾样式

十、附红头培训文件:
红头文件1:生态环境综合服务暨“环保管家”精讲培训班的通知

红头文件2: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专业化人才培训暨环境管理工程师培训班的通知


红头文件3:污水处理运营管理精讲培训班的通知


报名表

请把要学的项目保留,删除不学的项目

1、建设项目验收 2、污水处理工程师 3、环保管家 4、环境管理工程师 5、土壤修复工程师 6、环境监理工程师 7、清洁生产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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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学员姓名

性别

职务

手机

身份证号

学历

所学专业

微信号

















































备注


汇款账号

 

开户名:北京中企润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良乡分理处

账  号:0200026509200135096

资料提供

1、需交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报名

咨询

 刘老师:13020074373

重要提示

开发票、寄证书按报名表上信息提取,填写信息后请进行核对。

汇款后请把底联拍照发来。

为了避免同样的文件名称会替换掉你的文件,请把报名表名称改成学员名字后发给我。

十、其他红头文件请联系以下电话或微信查看。

咨询电话:13020074373(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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