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办吹风会:将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纳入国家信用管理信息系统
发布时间:2021-02-05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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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受到的处罚会纳入到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这是信用监管的方式。请问目前我国在环境信用监管体制建设上取得了哪些进展?谢谢。
2021-02-05 10:20:56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首先谢谢你对环境信用的关心。企业的环境信用监管,我想首先说一下它的基本内涵,它是指环保部门基于企业的环境守法表现,特别是根据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尤其是包括因为违法受到的处罚的信息,环保部门对这些企业的环境信息进行评判,评定一定的等级,然后将这些信息分享给有关部门,实施相关部门共同的奖励或者约束,对环境守信的企业,予以适当褒奖、便利,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目的是推动形成一种环境守法诚信企业处处便利,失信企业处处不便、处处受阻,形成这样一种良性的机制。大家能看得出来,这种机制是对违法的强制惩罚的一种带有市场性的补充性措施。所以,环保部门这些年从推动立法和机制构建两个方面,推动企业环境信用机制建设。在推动立法方面,2014年全面修订之后的新的环境保护法有条专门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这个社会诚信档案是社会共享,实行联合约束、联合惩戒的。2018年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去年先后制定和修订的生物安全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都对企业环境信用的管理作了专门的规定。
刚刚公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针对排污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这两类主体的环境信用的约束,也作了具体规定,我愿意简单跟你交流一下。
第一,针对排污单位。《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提交的材料之中,就应当包含有其统一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目的很清楚,好的要褒奖,坏的要约束。环保部门将根据排污单位的信用记录等因素来合理确定对排污单位的检查频次和方式。大家知道,我们现在实行精细化管理,环境表现较好的,我们进行提倡,对环境表现不良的,就要加强监管,提高监管频次,就是不让坏人占便宜。还要求将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纳入国家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针对服务机构。《条例》里写到,企业提出申请材料,环保部门可能要委托一些专门技术机构对专业化的申请材料作技术评估和审查。这些技术评估机构如果弄虚作假的,环保部门要解除委托关系,并把它弄虚作假的违法信息纳入到社会征信系统,让社会共同约束它。同时,这些服务机构不诚信的,去年修改的刑法修正案专门针对这类环评机构、监测机构,包括技术服务机构,规定如果评估意见是弄虚作假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情节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涉及到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出具虚假环评证明文件,并导致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非常严重。所以环保部对环评单位的违法信息、技术机构的违法信息,都向社会公开,共同约束。除了推动立法,在机制构建方面,环保部最近会同有关方面也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建立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2013年和2015年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分别制定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和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技术指标、评级标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结果公开以及联合惩戒等要求。
二是建立环境信用的信息共享机制。环保部门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互换并及时更新。目前环保部门已经开始向全国信用信息系统共享平台自动推送环境违法信息、环评机构和人员的信息、地方开展的环境信用评价的数据和信息,也可以从这些共享平台自动下载,获取参与这些机制的其他部门的信息来共同约束。
三是构建跨部门环境信用评价的结果运用机制。2016年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等16个部门,优化了关于对环保领域失信生产经营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对环保领域失信的生产企业和经营管理人员开展联合惩戒。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将企业的环境信用信息推送至发改委、银监会、保监会、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推动与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绿色信贷、市场监管等领域,取得良好的效果。今后我们将在企业信用评价方面进一步完善机制,发挥信用在部门之间的共同约束作用,来弥补法律的强制性制裁。谢谢。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点击左侧链接查看下载word版全文)中原文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同时将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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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点击左侧链接查看下载word版全文)已经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1年1月24日
一、课程设置(培训方式)及培训时间表:
1、环评、环境监测、检测、咨询、运维等第三方服务机构
2、污(废)水治理、大气(废气)治理、固(危)废治理、土壤及地下水评估修复、黑臭水体及生态修复、废旧矿山生态修复等服务机构
3、各生产型排污企业有关负责人
4、环境科研机构、院校
5、各级环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6、环保设备生产厂家
7、有意愿从事环保行业人员
1、参加完规定的线上培训课程,经考核合格后,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中心颁发证书,该证书在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中心(http://www.cnzgrz.org.cn)查询。
2、同一单位参训3人以上(含3人),颁发企业荣誉牌匾一块 。查询网址:http://www.wolde.com.cn。
四、收费标准:3500元/人(培训费、资料费、授课费及认证费)。
1、请于报名截至日期至少一天前填写报名表。
2、需交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2寸2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3、报名联系方式:刘老师 13020076403(同微信)
六、监督电话:刘老师 15510623239
七、备注:本次课程由北京中企润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收取培训费并开具发票(一律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在汇款时备注“第*期**培训费(参加培训人员姓名)”多位人员参加则在括号内逐一填写参加人员姓名,例:第*期**培训费(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红头文件2: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专业化人才培训暨环境管理工程师培训班的通知
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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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验收 2、污水处理工程师 3、环保管家 4、环境管理工程师 5、土壤修复工程师 6、环境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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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提供 | 1、需交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 ||||||||||
报名 咨询 | 刘老师:130200743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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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13020074373(刘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