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公司停产整治三个月,罚120万元,因为异地贮存危废

发布时间:2021-02-08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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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4号

天津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5******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针织东路************

法定代表人:郝**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10月15日、10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依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TJHW014津环许可危证〔2019〕****号)的规定,你单位经营设施地址为天津市北辰区********************(经度:117度****秒,纬度:39度****秒),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上述许可证的规定贮存危险废物,而是将收集的危险废物贮存于天津市武清区************************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TJHW014津环许可危证〔2019〕****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1月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1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于2021年1月8日向我局提出书面反馈如下:
你单位已深刻吸取经验教训,今后会加强监督管理,完善企业流程制度,严格依法依规从事危废处理工作,杜绝各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插播】环境部环评函〔2020〕112号 关于启用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点击左侧链接查看全文)官宣的环评技术平台相关回复如下:
乡村地区,工业活动较多则评价范围内的学校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问题
土壤评价现状监测布点的问题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中环境敏感程度(E)的分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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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三个月;
3.对你单位处罚款一百二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停产整治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停产整治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整治三个月,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你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
(三)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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