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排污许可证之自行监测,环境局特别提醒……

发布时间:2021-02-24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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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证后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排污单位自证守法的重要依据。

不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有下述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⑤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⑥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排污单位如何做好

自行监测工作呢?



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应做好检查自行监测方案、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和及时公开监测信息三方面内容。


第一:检查自行监测方案

对照排污许可证中明确的自行监测要求,包括需要监测的排放口(或点位)、污染物名称、监测频次等,检查其与排污单位制定的自行监测方案、济宁市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内填报的自行监测方案是否一致。

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


第二:规范开展监测工作


正常生产工况下,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监测,并妥善保管好监测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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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1、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条例》第十九条)

2、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条例》第二十条)

第三:及时公开监测信息


排污单位应在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http://60.211.254.236:8402/zxjc/index.htm)上传相关信息进行公开。(请使用360安全浏览器的极速模式,否则网页显示不全。)初次使用系统时,可从平台下载《山东省污染源监测信息企业用户填报使用手册》,了解操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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