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取消所有不必要环保执法!一年最多查2次!33种情形可减免处罚!
发布时间:2021-03-11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第五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
时间:2021.3.26-28日 地点:济南
危废盛会 大咖云集
危废行业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发言、展位、赞助、火热招募中
靳艳云 15340187079 同微信
本次会议将结合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宏观政策背景,邀请从事危险废物政策研究、处置技术、运营管理、设备应用等领域数十位资深专家和行业领军人物出席,深入探讨和分析危险废物产业政策、技术发展趋势,并就废酸、废盐、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包装容器、含重金属污泥、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以及危险废物等离子技术、协同处置技术、热裂解技术和装备等进行研讨,精准对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处理处置技术、设备和项目信息,推广最佳环境实践、设备及其项目,并为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及处置项目布局与投融资决策提供参考。
在处理环境问题时,可能会出现一些监管部门不会提出问题或意见分歧。不管它们是否非法,他们都使用“停产”的方法。在过去的两三年的地方环保检查中,“一刀切”的做法并不罕见。
最近几天,许多地方再次抨击了“一刀切”问题。包括抗击新冠疫情也出现了很多“一刀切”问题。央视抨击“一刀切”是“懒政”。
国务院:多个部门反复执法,严重危害企业利益
“从我们环保系统的检查记录里看,南方一些企业,在去年(2020年)5月份以后,到年底的半年时间里,就被检查了30多次。在北方,比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一些涉及颗粒物排放的重点行业企业,2020年全年被检查40多次。但是,你会发现这些企业基本上没有违法的行为。”
1月14日,在生态环境部举行的政策吹风会上,当介绍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背景时,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副局长闫景军如实说。
依生态环境部的说法,该部已原则上审查并批准了《关于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报告》。生态环境部强调“一刀切”并不适合所有问题,一旦发现类似情形,有一起调查一起,绝对不能容忍;“一刀切”主要是不健全的工作作风、能力不胜任而引起的问题,应从深层次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已发布《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问题的通知》。稳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协调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配置。有效解决多头多层次的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平文明的执法。
多地响应新政策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根据法律依据的调整及《清单》执行情况,对《清单》予以适时调整,不断规范我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制度。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处 刘凤,0571-28869049;省司法厅(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规范指导处 陈俊,0571-81051235。
不予处罚清单政策解读.pdf
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pdf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已发布了《关于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意见》,通过不干扰守法企业保护企业产权。免除对标企业,全面禁止环境保护"一刀切“。
《意见》提出,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实际总体规划,进行集中,加强监督。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以减少对企业的不必要检查和抽查。
《意见》还严格控制了专项行动的次数,并提出了原则上,每年不超过6次特殊执法行动,地区和城市不得超重或重组。
在环境污染突出,公众反应强烈的地方,我们将依法坚决调查处理。避免“攻击”修复或关闭。
山东省发布的《关于安全生产执法中禁止“一刀切”的九项措施》的通知明确指出,原则上不要求企业停工或停产。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原则上不采用“一个企业及其他类似企业停产整顿事故”的简化处理方法。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实施)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了减轻和免除环境行政处罚的十六种情况,全国第.一。《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据悉,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一刀切”专项工作计划》。在河北省开展专项工作,严格预防和控制生态环境中的“一刀切”问题。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目录清单》,明确表明对7种行为不予处罚。
不处罚是指在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没有主观意图,在受到批评和教育,警告指导后,首次轻微违法,或命令整改,并且责令及时整改,没有相对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生态环境部门将不再处以罚款。
不予处罚的概念与适用
不予处罚指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经调查认定行政相对人无主观故意,首次轻微违法,经批评教育、告诫引导或责令整改,相对人及时主动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再予以罚款处罚。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单独规定时,可以依据该规定作出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等处理决定;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单独规定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等处理决定。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目录清单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法律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来源:政府网、浙江生态环境、济南环保、太原生态环境等,编辑:网优危废)
附件: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 | ||||
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 | 1.限于依法编制环境 | |||
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 | 影响报告表的建设 | |||
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 | 项目; | |||
建设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 | 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 | 2.首次被发现; | |
1 | 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 | 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 | 3.责令停止建设后及 | |
项目 | ||||
建设的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 时停止建设且未造 | ||
政处分。 | 成环境污染;或环境 | |||
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 | 污染已主动消除;或 | |||
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 | 主动恢复原状的。 | |||
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 | 1.首次被发现; | ||
2 | 建设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 | 2.具备备案条件,责 |
项目 | 行政处罚 |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令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 |
内完成备案的。 | ||||
对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 | |||
计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环 |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 | |||
建设 | 保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 | 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 | 1.首次被发现; | |
3 | 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未 | 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 |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 | |
项目 | ||||
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等 | 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 时改正。 | ||
行为的行政处罚 |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20 万元以上 | |||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 | ||||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 ||||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 |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 | 1.首次被发现; | ||
4 | 水、气 | 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 | 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 |
原始监测记录等行为的行政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 | |||
时改正。 | ||||
处罚 | (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 ||||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 | ||||
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
1.应当在密闭空间或 | ||||
者设备中进行且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 | 以密闭,因未关闭空 | |||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间或者设备而导致 | ||
5 | 大气 |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 |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 未在密闭空间或者 |
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设备中进行; | ||
的行政处罚 |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 | 2.首次被发现,当场 | ||
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 | 改正; | |||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 | ||||
果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
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 | 第(一)、(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 1.占地面积在 10 平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 | ||||
密闭,或对不能密闭易产生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 | 方米以下; | ||
6 | 大气 | 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 | 2.首次被发现,当场 | |
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 | 业整治: | 改正的。 | ||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 | ||||
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 |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 | |||
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 果的。 | ||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 | ||||
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 ||||
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 | 1.堆放面积在10平 | |||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 | ||||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方米以下; | |||
对一般工业固废露天堆 | 2.首次被发现,当场 | |||
7 | 固废 |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 | ||
放的行政处罚 | 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 | 改正的; | ||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 | ||||
他环境污染的。 | 果的。 | |||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 | ||||
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 | 1.首次被发现; | |||
(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 | ||||
对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 |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 2.检查时当场停止违 | ||
8 | 固废 | 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 | 法行为,责令限期改 | |
正后及时改正; | ||||
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 | |||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 | ||||
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 | 果的。 | |||
第二款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 | 《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 | 1.首次被发现; | ||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的,由 | ||||
9 | 固废 | 区)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 |
行管理台账的行政处罚 | 时改正的。 | |||
注:首次被发现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清单》生效后第一次被发现的;二是《清单》生效前第一次被发现,但生效后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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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
时间:2021年3.26-28日
地点:济南
创新驱动 协同发展
(一)会议报告
时间 | 会议内容 |
3月26日 注册报到 | |
10:00-21:00 | 注册报到 |
3月27日 第五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主题报告 | |
09:00-17:00 | -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动态及其对危废行业的影响 - “十四五”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能力建设规划思路 - 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管理办法 - 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 - 《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解读 - 危险废物鉴别管理 - 危险废物分类分级管理 - 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与数字化管理 - 跨区域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模式探讨 - 典型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解读 - “无废城市”建设中危废利用处置技术选择 -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相关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进展 - 典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营经验 |
17:00-18:00 | 对话: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协同发展 |
3月28日 产业融合创新发展专题论坛(一)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专题论坛 | |
09:00-18:00 | -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发展现状与趋势 - 废酸适用性资源化利用技术与实践 - 工业副产盐无害化与资源化新技术 - 废催化剂中有价金属回收新技术 - 抗生素菌渣能源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与实践 - 电镀污泥和冶炼废渣中金属的回收技术 - 废活性炭的再生与高值利用技术与实践 - 精馏残渣的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 - 废漆渣资源化利用技术 - 高浓度含盐废水无害化处理处置技术 - 炼化企业生化剩余污泥催化减量和无害化新技术 - 新型膜技术在危险废物处理中的应用 - 等离子技术在危废处置的应用 |
3月28日 产业融合创新发展专题论坛(二)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装备专题论坛 | |
09:00-18:00 | - 含油污泥工业连续化综合处理成套工艺及装备 -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高温熔融技术与设备 - 疫情医疗废物的应急协同处置技术装备与案例 - 危险废物集约模块化新型填埋技术与实践 - 危废处理专用等离子体炬设备与应用 - 冶金电弧炉设备处理危险废物实践 - 无氧热解技术装备在危废领域的应用 - 过热蒸汽碳化裂解装置在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的应用 -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智慧管理 -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行诊断与提质增效 - 危废行业的高效脱硫技术与设备 - 危废焚烧余热利用及烟气无害化综合治理解决方案 - 危废贮存库恶臭废气的高效收集系统 - 优秀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路演 -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工程设计及设备选型 |
3月28日 产业融合创新发展专题论坛(三)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专题论坛 | |
09:00-18:00 | -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相关政策标准解读 - 相关省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管理现状 - 危险废物贮存的风险防控与应急处理 - 典型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管理 - 基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产品类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建设探讨 - 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建设 - 危险废物第三方服务模式——小散工业源危险废物收集服务延伸 - 危险废物跨区域转运制度探讨 -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介绍 -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运营管理经验分享 - 危险废物包装标准化探讨 -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信息化平台 - 危险废物智能化仓储系统 - 危险废物运输新技术装备深度融合应用 -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在线监测等相关设备选型及案例分析 |
(二)供需对接 此次会议将精准对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处理处置技术、设备 和项目信息,推广最佳环境实践、设备及其项目,解决大专院校、 科研院所、技术型企业技术推广难和项目、资本供需信息不对称问 题,助力企业发展。 问题征集:本次会议面向全行业征集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 无害化相关技术或装备需求,以及企业当前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和 关心的热点、焦点,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和业内精英现场答疑解惑。技术、设备征集:本次会议面向国内外征集危险废物减量化、 资源化、无害化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及示范工程案例,经专家委员 会筛选后汇编成册,面向参会代表发放。
主办单位:无忧固废网
协办单位: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
北京理工大学材料学院固废资源化研究室
支持单位:昱源宁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壹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危险废物监管、产生、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企业;
2.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技术研发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
3.危险废物处置、收集、转运、在线检测等相关设备制造企业;
4.投融资机构;
5.相关媒体。
为更好地搭建供需交流的平台,本次会议共设置 30 个企业展位,展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设备,并与客户面对 面交流互动,实现精准匹配供需。
A类(参会费用):2800/人(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
B类(展位服务):10000元(含2个免费参会名额)。
C类(演讲报告):详情咨询会务组。
咨询及报名联系方式
电 话:15340187079
微 信:760247380
邮 箱:jinyanyun@51guf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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