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弃物包装桶由供货商再回收使用,签订协议并保留交接记录,是否可行?

发布时间:2021-05-18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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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危险废弃物包装桶由原供货商回收业务咨询

内容:

我司生产中使用的清洗剂和酒精,是由原供货商处采购而来,当这个清洗剂和酒精消耗完毕,在供货商同意的情况下,清洗剂和酒精的包装空桶是否可以交由这个供货商再回收使用?而我方为了保证空桶的流向和用途合法,和供货商签订协议作为约束,并保留双方交接移转记录,请问此方案是否可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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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虽由地方回复,但小编认为,对全国有较大普适意义)

答复内容:

你好,《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规定,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可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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