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使用备机是否需要验收?需要!有根有据!
发布时间:2021-06-24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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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使用备机是否需要验收 |
内容 | 我公司烟气在线监控设施(监控SO2,NOx)因故障返厂维修,由于设备是进口产品,维修时间需要2-3月,期间我公司采购国产设施进行监控,请问是否需要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32条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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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 2021-06-04 17:36 |
内容回复 |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仪器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确保维修内容全部完成,性能通过检测程序,按本标准对仪器进行校准检查。若监测仪器进行了更换,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对系统进行重新调试和验收。”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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