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塑废气执行标准问题,请看环境部和环境厅回复

发布时间:2021-08-29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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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一:环境部部长信箱,主要回复内容: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各种制品的生产活动,属于塑料制品业。因此,对于不采用氯乙烯单体加工聚氯乙烯,仅采用聚氯乙烯树脂进行注塑、挤塑加工的企业,注塑、挤出废气不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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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VC注塑挤出废气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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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二:

关于聚氯乙烯挤出有机废气执行标准问题
内容: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前言提及“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以及标准“附录A-注(1)本标准适用范围不包括聚氯乙烯树脂”。在适用范围提到“聚氯乙烯生产装置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外购聚氯乙烯颗粒进行混料-挤出-成品,不涉及氯乙烯单体合成聚氯乙烯,也不涉及使用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不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综上,针对广东省内聚氯乙烯树脂注塑、挤出产生的有机废气应继续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还是参照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前言部分明确提出“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1.适用范围中规定“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包括合成树脂加工和废合成树脂回收再加工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同时明确“合成树脂企业内的单体生产装置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聚氯乙烯树脂(PVC)生产装置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问题描述中的有关信息,聚氯乙烯树脂注塑、挤出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妥。

 2.《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1.适用范围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文本3.2部分对聚氯乙烯工业的定义为“采用乙炔法和乙烯氧氯化法生产聚氯乙烯的工业。本标准指采用乙炔法生产聚氯乙烯或乙烯氧氯化法生产工艺中以氯乙烯单体生产聚氯乙烯的工艺过程。”按照问题描述中的生产工艺,不涉及PVC的生产。

 3.具有相应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企业的具体生产工艺和特征污染物,在环评批复或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明确其应执行的具体标准,没有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参照执行有关标准。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来源三:

主题:

注塑项目废气执行标准

内容:

您好,有个项目使用高密度/低密度聚乙烯树脂、聚丙烯、色母经混料、搅拌、注塑成型等工艺生产塑料制品。请问废气应执行什么标准?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还是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如果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需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依据为国家标准,应该对各地都有一定意义)

答复内容:

您好,《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明确合成树脂工业定义,即以低分子化合物-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也包括以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或者以废合成树脂为原料,通过再生的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请您根据定义判断是否应执行此项标准,另外,请参照《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判断您的企业是否需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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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国家对清洁生产越来越重视。随着目前碳中和、碳补偿机制的出台,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的数量也将会越来越多,作为第三方环保公司在清洁生产方面会有更多的商机。另外,本次培训会重点讲到审核新模式,新标准,新思路的相关内容。相信通过培训,对大家在清洁生产审核方面的实务工作将会有很大助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推动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领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国环境科学学会联合南京九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主办第12期“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人员网络培训班”。欢迎相关单位管理和技术人员积极参加。

一、培训时间、形式

培训时间:2021年9月16日至17日

(9:00-12:00、14:00-17:00)

报名截止时间:2021年9月15日

培训形式:网络在线直播

二、培训对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专业人员;大专院校和研究院所相关科研人员;环评机构及第三方社会化环保中介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生产型企业清洁生产管理及技术人员;以及有意向从事清洁生产事务相关人员等。

三、培训内容

(一)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6年5月修订,2016年7月1日实施)解读;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相关章节解读;

3.《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相关章节解读;

4.《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详细解读;

5.《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部第38号令)详细解读;

6.《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详细解读。

7.《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详细解读。

8.《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381号)解读。

(二)清洁生产审核理论与实践

1.污染预防/清洁生产概念、思路、方法及途径;

2.清洁生产审核:筹划与组织;

3.清洁生产审核:预评估;

4-1.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4-2.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详解;

5.清洁生产审核:方案产生与筛选;

6-1.清洁生产审核:可行性分析;

6-2.清洁生产审核:环境可行性及经济可行性详解;

7.清洁生产审核:方案的实施;

8.清洁生产审核:持续清洁生产。

(三)清洁生产审核实际案例分析

1.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技术要点;

2.化工、电镀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案例分析。

(四)未来审核模式思考与探讨

四、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2000元/人,包括培训费、在线课程费、资料费、证书费等。

1、银行汇款:

帐户名称: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礼士路支行

银行账号:75010188000331250

单位汇款请备注“第*期清洁生产+参训人员姓名”,多位人员参加则在括号内逐一填写参加人员姓名,例:第*期清洁生产小明/小华/小雷。个人汇款请备注准确的发票抬头。

2、在线支付:

付款时请务必在备注栏填写:第*期清洁生产+电话+单位简称。

培训费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统一收取,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电子发票。

五、结业考核与证书颁发

训人员培训结束后,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颁发《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训证书》(清洁生产审核管理人员)。合格人员可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网站进行查询。 

六、报名与联系方式

1、请扫码或长按二维码,即可填写报名表。

2、因证书制作需要,请报名同时提交近期照片(蓝、白、红底均可的免冠证件照)、身份证复印件。

3、本期培训通过腾讯会议平台进行网络在线直播。学员报名缴费后,工作人员将联系学员并提供网络直播平台ID及密码,协助安装软件并调试。学员在上课时间进入直播平台参加授课并进行提问交流,参加在线习题考核等。

4、报名联系方式:

电话:李老师13161860637 邮箱:LHY8881@126.COM

七、培训监督与管理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孙自利(010-62210689)

八、附红头培训文件

红头文件1: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培训

红头文件2:建设用地调查风险评估与修复验收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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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3:碳排放交易员与碳资产管理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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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4:碳排放核查员与碳排放核算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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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5:环境监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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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6:环保管家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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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7:企业环境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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