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倾倒工业固废罚24万! 环境局提醒:一般工业固废未按要求存放,最低罚款10万元!严重的还要拘留!

发布时间:2021-09-01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碳中和愿景下危险废物集中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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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查处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行为,依法对涉案两名人员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4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这是三水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首次作出处罚的案件。





案件经过


2020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对三水友好车城北侧空地(三水虹岭路项目部)进行检查,发现该空地倾倒、填埋大量工业固废(包括破碎后的废旧塑料、包装袋等)。现场被倾倒工业垃圾的场地为泥地,没有采取相关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执法人员在现场调查取证


经查,该空地为李某承租,姚某在得到李某的允许后,向该空地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共倾倒113.77吨,李某和姚某分别获利1.1万元和0.44万元。所倾倒的工业固体废物已清理处置完毕。




处理结果


2021年1月19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向两名当事人李某和姚某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李某罚款2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万元,对姚某罚款2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44万元。



案件启示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对法律条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从6章91条共11434字,修改到9章126条共18526字,新《固废法》对企业增加了很多实质性责任和义务,法律责任也大大加强,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厉重罚”方面也达到了新高度,多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是旧固废法的10倍。本案中擅自倾倒固体废物行为,在原《固废法》没有对应的罚则,但新《固废法》对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均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各企业、生产经营者、群众要加强新固废法的学习,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守法意识。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湖曹桥的某卫浴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主要从事淋浴房生产,磨切生产工段会产生ABS边角料,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该公司厂房外东侧露天堆放有大量ABS边角料,未建设贮存设施(也就是仓库)安全存放。这已是不止一次要求企业做好ABS边角料的贮存工作。




磨切工段中产生的ABS边角料


查处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版,旧法,下称《固废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我局对其罚款1.5万元。

 



ABS边角料露天存放在厂区


案件警示


该公司对一般工业固废管理不重视,采取露天存放方式,未建设贮存设施(仓库),幸好后续能及时整改。如果该违法行为持续到2020年9月1日新《固废法》实施以后,那违法的代价至少要提高10倍。在这里,要提醒产生固废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吸取本案教训,做好固体废物的贮存管理工作,“要像对待生产原料一样对待固体废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新《固废法》已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大大增加了违法成本,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将由原来的1-10万元提升至10-100万元;新法第一百二十条还规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部门行政拘留5-15日。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

《固废法》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2.环保自主验收

《固废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3.贮存场所
《固废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4.制度台账
《固废法》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5.排污许可
《固废法》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委托


1.委托人核实责任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2.双方强制缔约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3.受委托方报告义务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4.连带责任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规定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审批
1.省内利用、贮存、处置
《新固废法》第三十六条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2.跨省贮存、处置
《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跨省利用
《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常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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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有:


1
危废管理计划未报生态环境局备案;


2

年内未组织应急演练或未留存演练相关资料;



3

危废贮存场所防治责任信息、标识和标牌未张贴或张贴不规范;



4

危废贮存场所分区标识不明显,不同危废未做到分类存放、或分区间隔不明显;



5

危废贮存场所“四防”措施不到位,如场所地面未做硬化及防渗处理,贮存场所无围堰或围墙,环氧地坪有磨损,防渗效果不佳;



6

危废管理台账信息不完整、部分信息填写有误等。





工业固废贮存基本要求




一、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要求



01

“四防”:防风、防雨、防晒及防渗漏。防风必须有实体墙;防雨、防晒必须有屋顶且具备一定的隔热避光能力;防渗漏,一般需要地面刷环氧地坪及设置围堰、地沟,量少的情况下也可以用托盘放置在危险废物下方。

示例




02

“三分”:不同类的危险废物须分区贮存;危险废物必须和生活垃圾分开;危险废物必须和一般固废分开贮存。


1、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外,张贴标牌、危废信息公开栏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示例:



2、危险废物必须分类存放,并在对应区域张贴标识。


示例:





3、危险废物必须进行包装(袋装、桶装)每一个包装桶(袋)均须张贴危险废物标签。




示例:





4、现场必须有危险废物出入库台账。



示例:





5、特别注意:如贮存危险废物有明显的挥发性气体产生,则必须做好废气收集净化工作。


示例:





二、一般固体废弃物贮存场所的要求
1

不得露天堆放。



2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3

张贴一般固废贮存场所标牌。



4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危险废物标志牌式样


A-1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牌式样一

(适合于室内外悬挂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说  明

1、危险废物警告标志规格颜色

形状:等边三角形,边长40cm

颜色:背景为黄色,图形为黑色

2、警告标志外檐2.5cm

3、使用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房屋的,建有围墙或防护栅栏,且高度高于100CM时;部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场所。


A-2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牌式样二

(适合于室内外独立摆放或树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说  明

1、主标识要求同附件A-1。

2、主标识背面以螺丝固定,以调整支杆高度,支杆底部可以埋于地下,也可以独立摆放,标志牌下沿距地面120cm。

4、使用于:

⑴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有围墙或防护栅栏的高度不足100CM时;

⑵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其它箱、柜等独立贮存设施的,其箱、柜上不便于悬挂时;

⑶危险废物贮存于库房一隅的,需独立摆放时;

⑷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密封不外排存放的,需独立摆放时;

⑸部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场所。


B-1危险废物标签式样一

(适合于室内外悬挂的危险废物标签)

说  明

1、危险废物标签尺寸颜色

尺寸:40×40cm

底色:醒目的橘黄色

字体:黑体字

字体颜色:黑色

2、危险类别:按危险废物种类选择。

3、使用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房屋的;或建有围墙或防护栅栏,且高度高于100CM时;

 

B-2危险废物标签式样二

(适合于室内外独立树立或摆放的危险废物标签)

说  明

1、危险废物警告标志要求同附件A-1。

2、危险废物标签要求同附件B-1。

3、支杆距地面120cm。

4、使用于:

⑴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有围墙或防护栅栏的高度不足100CM时;

⑵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其它箱、柜等独立贮存设施的,其箱、柜上不便于悬挂时;

⑶危险废物贮存于库房一隅的,需独立摆放时;

⑷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密封不外排存放的,需独立摆放时。


B-3危险废物标签式样三

(粘贴于危险废物储存容器上的危险废物标签)

说  明

1、危险废物标签尺寸颜色

尺寸:20×20cm

底色:醒目的橘黄色

字体:黑体字

字体颜色:黑色

2、危险类别:按危险废物种类选择。

3、材料为不干胶印刷品。


B-4危险废物标签式样四

(系挂于袋装危险废物包装物上的危险废物标签)

说  明

1、危险废物标签尺寸颜色

尺寸:10×10cm

底色:醒目的橘黄色

字体:黑体字

字体颜色:黑色

2、危险类别:按危险废物种类选择。

3、材料为印刷品。



B-5一些危险废物的危险分类

     废 物 种 类

    危 险 分 类

废酸类

刺激性/腐蚀性(视其强度而定)

废碱类

刺激性/腐蚀性(视其强度而定)

废溶剂如乙醇、甲苯

易燃

卤化溶剂

有毒

油—水混合物

有害

氰化物溶液

有毒

酸及重金属混合物

有害/刺激性

重金属

有害

含六价铬的溶液

刺激性

石棉

石棉


B-6危险废物种类

危险分类

符号

危险分类

符号

Explosive

爆炸性

黑色字

橙色底


Toxic

有毒

Flammable

易燃

黑色字

红色底


Harmful

有害

Oxidizing

助燃

黑色字

黄色底


Corrosive

腐蚀性


Irritant

刺激性



Asbestos

石棉

  

C-1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式样一

(适用于医疗废物暂存、处置场所的医疗废物警示标志)

说  明

1、形状:等边三角形

2、颜色:背景色为黄色

文字和字母为黑色

边框和主标识为黑色

3、尺寸:警示牌 等边三角形边长400mm

         主标识 高150mm

中文文字 高40mm

英文文字 高40mm

4、适用于:医院医疗废物暂存间、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医疗废物暂存间或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C-2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式样二

(适用于医院科室医疗废物收集点的医疗废物警示标志)

说  明

1、主标识形状、颜色同附件C-1。

2、尺寸:警示牌 等边三角形边长200mm

         主标识 高75mm

中文文字 高20mm

英文文字 高20mm

3、适用于:适用于医院科室医疗废物收集点。

    

C-3医疗废物转运车警示标志

说  明

1、形状:菱形形

2、颜色:背景色 醒目的橘红色

文字和字母 黑色

边框和主标识 黑色

3、尺寸:警示牌 边长400mm

         主标识 高150mm

中文文字 高40mm

英文文字 高40mm

 

D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警示标志

 

 

 

标志颜色


菱形边框

黑色

背景色

淡黄(GB/T3181 中的Y06)

中英文文字

黑色

标志规格

包装袋

感染性标志

高度最小5.0cm

中文文字

高度最小1.0cm

英文文字

高度最小0.6cm

警示标志

最小12.0cm×12.0cm

利器盒

感染性标志

高度最小2.5cm

中文文字

高度最小0.5cm

英文文字

高度最小0.3cm

警示标志

最小6.0cm×6.0cm

周转箱(桶)

感染性标志

高度最小10.0cm

中文文字

高度最小2.5cm

英文文字

高度最小1.65cm

警示标志

最小20.0cm×20.0cm





注:1、带有警告语的警示标志的底色为包装袋和容器的背景色,边框和警告语的颜色均为黑色,长宽比为2:1,其中宽度与警示标志的高度相同。

2、警告语依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确定,如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等。

3、警示标志和警告语的印刷质量要求油墨均匀;图案、文字清晰、完整;套印准确,套印误差应不大于1mm。


本号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消息,版权归原作者。有版权方面不当之处,欢迎回消息告知删稿事宜,本号将尽快处理。谢谢!




各有关单位:

202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推动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

为贯彻落实《实施方案》,交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过程中的最佳环境实践和设备,促进危险废物收集贮存体系建设和集中收集企业规范化、专业化运营,中国工业合作协会、无忧固废网联合权威机构于2021年9月10-12日在宁波共同举办2021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转运贮存高峰论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1 年 9 月 10-12 日(10日报到) 地点:宁波

二、会议主要议题


模块一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和深度资源化政策解读

1. 《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2.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的碳中和路径探析

3.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相关政策解读

4. 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

5. 相关省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管理现状

6. 危险废物跨区域转运制度探讨

模块二 危险废物深度资源化

7. 碳中和愿景下危险废物深度资源化技术选择

8. 危险废物资源化风险评估

9. 危险废物高温烧结制备轻集料及其利用途径的探讨

10.二次铝灰资源化利用技术

11.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资源化利用途径与技术

模块三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

12.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相关标准解读

13.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气高效收集系统及治理技术

14.危险废物包装标准化探讨

15.危险废物信息化、智能化运营监管系统

16.危险废物智能仓储系统与数字物流

17.危险废物运输新技术装备深度融合应用

模块四 危险废物收集网点运营

18.危险废物贮存的风险控制与应急处理

19.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运营管理经验分享

20.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管理

21.危险废物收集企业与处理处置企业的协同发展

22.社会源与小散工业源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建设

23.危险废物第三方服务模式——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企业服务延 伸

24.智慧环保管家结合小微收集在基层的实践

(二)企业考察

考察路线一:昱源宁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昱源宁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业从 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资源化利用,是国内第一家利用表面处理污 泥生产陶粒的企业,自主研发了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生产工艺和成套 装备,编制了《表面处理污泥高温烧结制陶粒》团体标准,率先提出 飞灰协同处置涉重金属污泥资源化的技术路线,为城市垃圾焚烧可持 续性开创了新的途径,提出并参与编制了《表面处理污泥金属污泥、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烧结制备衍生轻集料》团体标准。

考察路线二:浙江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危废服务中心依托于浙江 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奉化区年产废量少于 20 吨的小微企业提 供危废的收集、储存、转运及相关的各项服务,批复核定经营规模 5000 /年。在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和奉化分局的大力支持下,佳境环 保联合行业内处置企业,整合仓储、物流、系统平台等资源,致力于 统筹解决危废出路,提供顺畅处置通道,降低客户企业的综合危废处 理成本。佳境环保小微企业危废服务中心以“服务”作为立身之本, 为小微企业提供专业综合的危废解决方案。


(三)供需对接

此次会议将精准对接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与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企业,以及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相关设备设施和项目信息,推广最佳环境实践、设备及项目,助力企业发展。

问题征集:本次会议面向全行业征集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相关技术或装备需求,以及企业当前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和关心的热点、焦点,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和业内精英现场答疑解惑。

技术、设备征集:本次会议面向国内外征集危险废物贮存、运输相关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及案例,包括但不限于贮存间废气处理、危险废物运输、信息化管理、智能化装备等,经专家委员会筛选后汇编成册,面向参会代表发放。

企业展览:为更好地搭建供需交流的平台,本次会议共设置30个企业展位,展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设备,并与客户面对面交流互动,实现精准匹配供需。

三、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中国工业合作协会

无忧固废网

 承办单位: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产业分会

北京索丽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四、参会单位

1.危险废物监管、生产、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从业人员;

2.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在线检测等相关设备制造企业;

3.广泛应用于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领域的包装容器、技术装备制造企业、信息系统或解决方案提供商,物料搬运机械企业、装卸系统提供商,重卡车辆及LNG汽车企业;

4.相关产业园区负责人;

5.相关咨询、科研单位、投融资机构的负责人;

6.相关媒体。


五、收费标准

A(参会费用):2800/(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

B(展位服务)10000元(含2个免费参会名额)。

C(演讲报告)详情咨询会务组。 冠名赞助、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晚宴赞助、企业专场活动申办和实物赞 助请联系会务组商洽。

联系人:靳艳云
咨询及报名联系方式

电  话:15340187079

微  信:18311153598

邮  箱:jinyanyun@51guf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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