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非法跨省转移100多吨工业固废!环境局提醒:一般工业固废未按要求存放,最低罚款10万元,严重的还要拘留!

发布时间:2021-09-28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

10月29-31(29日报到)  湖南*长沙

赞助、协办、发言、展位火热招募中

靳艳云   15340187079   18311153598 同微信

2021年8月初,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收到举报称新晃县长乐坪村有人选铁矿粉,疑似污染周边环境,该局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进行核查。

执法人员发现,现场堆放有3堆不明物质,分别呈红褐色、黑色及灰色,数量约100多吨。经询问现场负责人谢某,红褐色不明物质为遵义市播州区立农泰丰化肥厂的硫酸渣,其他为湖南华菱xxxx有限公司转炉灰和广西xxxx有限公司精铁粉,三者按照一定比例搭配出售给相关企业炼钢。

因废渣数量较大且性质不明,该局随即与湘潭市、遵义市播州区生态环境局取得联系,请求两地协助调查废渣出处。两地环保部门积极配合,分别赶赴湘潭华菱湘钢及立农泰丰化肥厂进行现场核实。经查,废渣确为两家企业转出,并确认废渣为一般工业固废。

谢某所在的安福金满地贸易有限公司未申请备案,转运贵州省遵义播州区立农泰丰化肥厂固废至湖南新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按照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处罚款101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来源:怀化市供销合作社】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湖曹桥的某卫浴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主要从事淋浴房生产,磨切生产工段会产生ABS边角料,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该公司厂房外东侧露天堆放有大量ABS边角料,未建设贮存设施(也就是仓库)安全存放。这已是不止一次要求企业做好ABS边角料的贮存工作。

     磨切工段中产生的ABS边角料

        查处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版,旧法,下称《固废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我局对其罚款1.5万元。

     ABS边角料露天存放在厂区

         案件警示

  该公司对一般工业固废管理不重视,采取露天存放方式,未建设贮存设施(仓库),幸好后续能及时整改。如果该违法行为持续到2020年9月1日新《固废法》实施以后,那违法的代价至少要提高10倍。在这里,要提醒产生固废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吸取本案教训,做好固体废物的贮存管理工作,“要像对待生产原料一样对待固体废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新《固废法》已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大大增加了违法成本,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将由原来的1-10万元提升至10-100万元;新法第一百二十条还规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部门行政拘留5-15日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知识:

  什么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服装制衣、制鞋及鞋材加工厂产生的布碎、皮革边角料、海绵边料;注塑厂产生的废塑料;五金厂产生的废金属;还有废纸屑、废胶纸、废木屑以及其他不可回收的废弃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须要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分类处置。国家鼓励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利用。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如何处置?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实行“谁产生、谁治理,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承担处置的责任。

  产生单位须落实“五个要求”:

1、分类存放。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要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

2、建立台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内容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

3、减少产生。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4、无害处理。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置,委托有处置资质和处置能力的单位依法处置,禁止擅自处置。

5、申报登记。需执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按年度如实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贮存场所有什么要求?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要安全分类存放,地面须作硬底化处理,设有雨棚、围堰或围墙,并设置标志牌: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要安全分类存放设置标识:

  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性质恶劣处罚金额已提升至10-100万元;新固废法第一百二十条还规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部门行政拘留5-15日

     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进行严厉处罚,责令改正处罚款,包括:

1、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2、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3、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4、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5、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

6、使用未经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工业固体废物的;

7、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将及时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置。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
《固废法》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2.环保自主验收
《固废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3.贮存场所
《固废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4.制度台账
《固废法》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5.排污许可
《固废法》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委托:

1.委托人核实责任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2.双方强制缔约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3.受委托方报告义务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4.连带责任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规定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审批:
1.省内利用、贮存、处置
《新固废法》第三十六条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2.跨省贮存、处置
《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跨省利用
《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常见违法行为:

 如果相关企业还不能从中深刻吸取教训,问责严厉程度只会加强,不会减弱!  编辑: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转载请注明

本号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消息,版权归原作者。有版权方面不当之处,欢迎回消息告知删稿事宜,本号将尽快处理。谢谢!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

各有关单位: 

    当前我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结构不合理,吃不饱吃不 下吃不了现象并存;产业集中度低、龙头企业少、企业规模普 遍偏小;产业技术水平低,低值低水平利用普遍,部分危险废物设 施老旧落后,难以长期稳定达标排放。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国 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 案》提出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改革举措,包括 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规范危险废 物利用,健全财政金融政策,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等。为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助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 发展,无忧固废网联合权威机构于 2021 年 10 月 29-31 长沙共 同举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

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110 29-31 29 日报到)地点:湖南 长沙

二、会议主要议题

模块一 政策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

1. 《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2. 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解读 

3.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动态及其对危废行业的影响2 / 6 

4. 我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 

5.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财政金融政策 

6. 危险废物资源化污染控制标准体系设计与制订方法 

7. 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案例分析 

模块二 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 

8. 我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现状与趋势 

9. 水泥窑协同处置现状及发展趋势 

10.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环境法规风险规避 

11.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第三方服务模式探索 

12. 典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运营发展案例 

模块三 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13.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发展现状与趋势 

14.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资源化利用途径与技术 

15. 二次铝灰资源化利用技术 

16. 工业副产盐无害化与资源化技术 

17. 废酸适用性资源化利用技术与实践 

18. 精馏残渣的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 

19. 电镀污泥和冶炼废渣中金属的回收技术 

20. 废催化剂中有价金属回收新技术 

21. 抗生素菌渣能源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与实践 

22. 废活性炭的再生与高值利用技术与实践 

23. 废漆渣资源化利用技术 

24. 工业炉窑协同处理危险废物技术 

25. 等离子技术在危废处置的应用

(二)供需对接

此次会议旨在协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难题,推动先进适用技术 和设备推广应用,助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问题征集:本次会议面向全行业征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当 前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和关心的热点、焦点,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和 业内精英现场答疑解惑。技术、设备征集:本次会议面向国内外征集并推广危险废物利 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和设备,经专家委员会筛选后汇编 成册,面向参会代表发放。企业展览:为更好地搭建供需交流的平台,本次会议共设置 30 个企业展位,展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设备,并与客户面对 面交流互动,实现精准匹配供需。

三、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无忧固废网 

承办单位: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产业分会 

         北京索丽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四、参会单位

1.危险废物监管、产生、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企业;  

2.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研发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  

3.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收集转运、在线检测等相关设备制造企 业;

4.投融资机构; 

5.相关媒体。

五、收费标准

A(参会费用):2800/(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

B(展位服务)10000元(含2个免费参会名额)。

C(演讲报告)详情咨询会务组。 冠名赞助、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晚宴赞助、企业专场活动申办和实物赞 助请联系会务组商洽。

联系人:靳艳云
咨询及报名联系方式

电  话:15340187079

微  信:18311153598

邮  箱:jinyanyun@51gufei.com

请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加微信


历届会议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