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则无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但审批部门要求补充,环评是否需补充?

发布时间:2021-11-04   来源:企事业环保

环评复核、废气废水治理、监测、环保执法等专家视频,请使用环保小智app免费观看 

点击可以放大海报


主题:

环评文件是否需明确卫生防护距离?

内容:

某企业在提交环评文件后,被审批部门要求增加补充卫生防护距离相关内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系列,只有提及到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并无卫生防护距离相关要求。据查,卫生防护距离采用较多的标准有2个,分别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2010)和《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91),其中《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由原卫生部发布,适用于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适用于地方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2项标准均不适用环境影响评价,且环境影响评价系列导则无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审批部门要求在环评文件中补充卫生防护距离内容是否合理?


下周直播环保验收问题交流、废水处理等,欢迎关注视频号环保学园免费收看哦所有回放免费,见环保小智app的学习菜单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虽由地方回复,但小编认为,对全国有较大普适意义)

答复内容:

您好!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根据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以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主;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插播】

永久免费看文件发公示优秀环评、环境工程导则、监测规范查看下载

危废处置导则产业园(打捆项目)报告表电镀行业报告书

废气治理导则新药项目报告书 环保管家服务详细方案

固废处理导则 水处理导则 地下书监测规范

环评中碳排放核算及其影响评价章节报告表碳排放专项评价


按识别以下二维码关注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热线电话:18268767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