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取消所有不必要环保执法!一年最多查2次!33种情形可减免处罚!
发布时间:2021-12-06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山东新闻联播报道济宁、德州免予处罚案例,服务高质量发展!
在生态环境部举行的政策吹风会上,当介绍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背景时,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副局长闫景军如实说。
国务院办公厅已发布《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问题的通知》。稳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协调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配置。有效解决多头多层次的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平文明的执法。
多地响应新政策
江苏:每年最多进行2次环境检查!
减少意外检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已发布了《关于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意见》,通过不干扰守法企业保护企业产权。免除对标企业,全面禁止环境保护"一刀切“。
《意见》提出,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实际总体规划,进行集中,加强监督。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以减少对企业的不必要检查和抽查。
《意见》还严格控制了专项行动的次数,并提出了原则上,每年不超过6次特殊执法行动,地区和城市不得超重或重组。
在环境污染突出,公众反应强烈的地方,我们将依法坚决调查处理。避免“攻击”修复或关闭。
山东:济南市规定减轻或免除16种环境行政处罚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实施)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了减轻和免除环境行政处罚的十六种情况,全国第.一。《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意见》指出,违法行为轻微,可以及时纠正,不造成危害性后果,可以免予处罚,明确了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十种情况,包括:对于未批准建设的单位,检查前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污染排放标准超标的单位,污染企业零散以及一些没有设置监测点和采样监测平台的违法行为,可以免征。如果他们符合某些条件,则不受惩罚。
明确10种免予处罚情形
明确6种减轻处罚情形
太原市:明确对7种行为不予处罚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目录清单》,明确表明对7种行为不予处罚。
不处罚是指在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没有主观意图,在受到批评和教育,警告指导后,首次轻微违法,或命令整改,并且责令及时整改,没有相对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生态环境部门将不再处以罚款。
不予处罚的概念与适用
不予处罚指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经调查认定行政相对人无主观故意,首次轻微违法,经批评教育、告诫引导或责令整改,相对人及时主动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再予以罚款处罚。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单独规定时,可以依据该规定作出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等处理决定;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单独规定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等处理决定。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目录清单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法律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附件
附件: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
序号 | 类别 | 名称 | 依据 | 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 | ||||
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 | 1.限于依法编制环境 | |||
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 | 影响报告表的建设 | |||
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 | 项目; | |||
建设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 | 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 | 2.首次被发现; | |
1 | 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 | 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 | 3.责令停止建设后及 | |
项目 | ||||
建设的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 时停止建设且未造 | ||
政处分。 | 成环境污染;或环境 | |||
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 | 污染已主动消除;或 | |||
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 | 主动恢复原状的。 | |||
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 | 1.首次被发现; | ||
2 | 建设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 | 2.具备备案条件,责 |
项目 | 行政处罚 |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令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 |
内完成备案的。 | ||||
对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 | |||
计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环 |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 | |||
建设 | 保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 | 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 | 1.首次被发现; | |
3 | 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未 | 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 |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 | |
项目 | ||||
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等 | 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 时改正。 | ||
行为的行政处罚 |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20 万元以上 | |||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 | ||||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 ||||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 |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 | 1.首次被发现; | ||
4 | 水、气 | 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 | 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 |
原始监测记录等行为的行政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 | |||
时改正。 | ||||
处罚 | (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 ||||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 | ||||
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
1.应当在密闭空间或 | ||||
者设备中进行且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 | 以密闭,因未关闭空 | |||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间或者设备而导致 | ||
5 | 大气 |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 |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 未在密闭空间或者 |
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设备中进行; | ||
的行政处罚 |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 | 2.首次被发现,当场 | ||
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 | 改正; | |||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 | ||||
果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
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 | 第(一)、(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 1.占地面积在 10 平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 | ||||
密闭,或对不能密闭易产生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 | 方米以下; | ||
6 | 大气 | 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 | 2.首次被发现,当场 | |
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 | 业整治: | 改正的。 | ||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 | ||||
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 |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 | |||
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 果的。 | ||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 | ||||
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 ||||
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 | 1.堆放面积在10平 | |||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 | ||||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方米以下; | |||
对一般工业固废露天堆 | 2.首次被发现,当场 | |||
7 | 固废 |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 | ||
放的行政处罚 | 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 | 改正的; | ||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 | ||||
他环境污染的。 | 果的。 | |||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 | ||||
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 | 1.首次被发现; | |||
(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 | ||||
对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 |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 2.检查时当场停止违 | ||
8 | 固废 | 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 | 法行为,责令限期改 | |
正后及时改正; | ||||
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 | |||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 | ||||
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 | 果的。 | |||
第二款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 | 《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 | 1.首次被发现; | ||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的,由 | ||||
9 | 固废 | 区)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 |
行管理台账的行政处罚 | 时改正的。 | |||
注:1、首次被发现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清单》生效后第一次被发现的;二是《清单》生效前第一次被发现,但生效后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来源:政府网、山东环境、江苏生态环境、浙江生态环境局、太原生态环境等,网优危废编辑)
地点 | 时间 | 点开课题链接阅读全文 |
广州 | 12月17-19日 | 【广州】12月17-19日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 |
线上 | 12月11-12日 |
各有关单位:
当前我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结构不合理,“吃不饱”、“吃不 下”、“吃不了”现象并存;产业集中度低、龙头企业少、企业规模普 遍偏小;产业技术水平低,低值低水平利用普遍,部分危险废物设 施老旧落后,难以长期稳定达标排放。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国 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 案》提出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改革举措,包括 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规范危险废 物利用,健全财政金融政策,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等。为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助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 发展,无忧固废网联合权威机构在广州共 同举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
时间:2021年12月 17-19日 地点:广州
模块一 政策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
1. 《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2. 《“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解读
3.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动态及其对危废行业的影响2 / 6
4. 我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
5.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财政金融政策
6. 危险废物资源化污染控制标准体系设计与制订方法
7. 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案例分析
模块二 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
8. 我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现状与趋势
9. 水泥窑协同处置现状及发展趋势
10.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环境法规风险规避
11.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第三方服务模式探索
12. 典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运营发展案例
模块三 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13.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发展现状与趋势
14.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资源化利用途径与技术
15. 二次铝灰资源化利用技术
16. 工业副产盐无害化与资源化技术
17. 废酸适用性资源化利用技术与实践
18. 精馏残渣的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
19. 电镀污泥和冶炼废渣中金属的回收技术
20. 废催化剂中有价金属回收新技术
21. 抗生素菌渣能源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与实践
22. 废活性炭的再生与高值利用技术与实践
23. 废漆渣资源化利用技术
24. 工业炉窑协同处理危险废物技术
25. 等离子技术在危废处置的应用
(二)供需对接
此次会议旨在协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难题,推动先进适用技术 和设备推广应用,助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问题征集:本次会议面向全行业征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当 前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和关心的热点、焦点,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和 业内精英现场答疑解惑。技术、设备征集:本次会议面向国内外征集并推广危险废物利 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和设备,经专家委员会筛选后汇编 成册,面向参会代表发放。企业展览:为更好地搭建供需交流的平台,本次会议共设置 30 个企业展位,展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设备,并与客户面对 面交流互动,实现精准匹配供需。
主办单位:无忧固废网
承办单位: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产业分会
北京索丽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1.危险废物监管、产生、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企业;
2.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研发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
3.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收集转运、在线检测等相关设备制造企 业;
4.投融资机构;
5.相关媒体。
A类(参会费用):2800/人(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
B类(展位服务):10000元(含2个免费参会名额)。
C类(演讲报告):详情咨询会务组。 冠名赞助、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晚宴赞助、企业专场活动申办和实物赞 助请联系会务组商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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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15340187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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