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取消所有不必要环保执法!一年最多查2次!33种情形可减免处罚!

发布时间:2021-12-06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山东新闻联播报道济宁、德州免予处罚案例,服务高质量发展!

  案件梳理
  一、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济宁一钢管公司钢管补焊工序没有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对于这样的行为,以往按照相关规定,企业不但需要立即整改,还将交纳2万到20万不等的罚款。但是这家企业及时整改后却并没有接到罚单。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郭鹏程告诉编者:“该企业违法行为符合山东省2020年6月1日起实施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
  二、危险废物标识不规范免罚案

  德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对某禽肉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该加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因该行为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进行了改正,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不罚”“轻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33号)附件1序号4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免予处罚。同时,对该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将危险废物暂存间标识规范设置。该加工厂立行立改,已整改完成。

  以往执法中,一些企业轻微、非故意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不涉及盈利,也没有侵害他人利益,一旦监管部门予以处罚,不仅会给刚起步的企业带来经济负担,还将影响企业征信。为此,山东健全免罚清单机制,明确规定了不予处罚的267项违法行为事项。
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首席法律顾问韩毅说:“我们免罚清单的机制,不是不罚不管,而是改变了之前这种以罚代管的模式,是向着这种服务型执法社会转变的一种重要的标志,改变了之前很多企业因为一点小错,就被‘一棍子打死’的一种管理的模式。”
  在处理环境问题时,可能会出现一些监管部门不会提出问题或意见分歧。不管它们是否非法,他们都使用“停产”的方法。在过去的两三年的地方环保检查中,“一刀切”的做法并不罕见。

  国务院:多个部门反复执法,严重危害企业利益

  “从我们环保系统的检查记录里看,南方一些企业,在去年(2020年)5月份以后,到年底的半年时间里,就被检查了30多次。在北方,比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一些涉及颗粒物排放的重点行业企业,2020年全年被检查40多次。但是,你会发现这些企业基本上没有违法的行为。”

  在生态环境部举行的政策吹风会上,当介绍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背景时,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副局长闫景军如实说。

  依生态环境部的说法,该部已原则上审查并批准了《关于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报告》。生态环境部强调“一刀切”并不适合所有问题,一旦发现类似情形,有一起调查一起,绝对不能容忍;“一刀切”主要是不健全的工作作风、能力不胜任而引起的问题,应从深层次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已发布《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问题的通知》。稳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协调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配置。有效解决多头多层次的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平文明的执法。

多地响应新政策

江苏:每年最多进行2次环境检查!

减少意外检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已发布了《关于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意见》,通过不干扰守法企业保护企业产权。免除对标企业,全面禁止环境保护"一刀切“。

  《意见》提出,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实际总体规划,进行集中,加强监督。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以减少对企业的不必要检查和抽查。

  《意见》还严格控制了专项行动的次数,并提出了原则上,每年不超过6次特殊执法行动,地区和城市不得超重或重组

  在环境污染突出,公众反应强烈的地方,我们将依法坚决调查处理。避免“攻击”修复或关闭。

  山东:济南市规定减轻或免除16种环境行政处罚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实施)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了减轻和免除环境行政处罚的十六种情况,全国第.一。《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意见》指出,违法行为轻微,可以及时纠正,不造成危害性后果,可以免予处罚,明确了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十种情况,包括:对于未批准建设的单位,检查前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污染排放标准超标的单位,污染企业零散以及一些没有设置监测点和采样监测平台的违法行为,可以免征。如果他们符合某些条件,则不受惩罚。

明确10种免予处罚情形

《意见》指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并明确了10种可免除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对未批先建的单位,未验先投的单位及个人,超标排污的单位,散乱污企业,以及未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部分违法情形,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处罚。
一是未批先建的,即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二是对单位未验先投的,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验收的;
三是对个人未验先投的,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的,对个人免予处罚。
四是对超标排污的,即超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但超标倍数均≤0.1倍的,或pH值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10的,或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的,可免予处罚。
五是对“散乱污”企业已自行清理的,免予处罚。
六是对部分行为违法的,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的;
七是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的;
八是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和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且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的;
九是未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的;
十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明确6种减轻处罚情形

《意见》规定了6种情形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包括对小微型企业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超标倍数较小的,污染防治设施突发故障或检修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的,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在法定最低处罚额以下减轻处罚,但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据悉,市级层面出台减轻处罚的规定在全国没有先例。
一是小微型企业,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是在线监测日均值超标或手工监测瞬时值超标,超标倍数>0.1倍,但均≤0.3倍,排放总量较少,及时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三是污染防治设施因突发故障需要停止使用,但因生产工艺或安全生产、民生保障等原因,生产设施无法实现停运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需排放污染物,在故障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抢修,排除故障,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是生产设施连续不可中断运行,已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年度检修计划,并采取必要的减排措施,在检修时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五是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发现后立即主动报告并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六是其他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受疫情直接影响的免罚

此外,《意见》指出,不可抗力免罚,即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以处罚。
《意见》明确,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

严格减免程序

减免行政处罚是很大的一项自由裁量权,需要通过程序予以规范、制约。《意见》规定了减免的审核程序,即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环境违法行为,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经集体研究后,对符合《意见》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意见》规定,对事实清楚、违法行为轻微,经调查发现符合《意见》规定的免除处罚情形的,由调查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免除处罚。
对案情复杂、重大的违法行为或减轻超过最低处罚额50%的,在调查终结建议中依据规定提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意见,经市局或分局案审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决定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严格执法人员职责

同时,《意见》明确了对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处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严重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按程序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交由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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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意见》的背景
一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依法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基本规定,但该规定较为原则,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实践中需要对此规定细化明确,规范约束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任意性和“同案异罚”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干预。
二是规范执法的需要。生态环境部已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省生态环境厅也制定了《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已于去年7月1日实施。省生态环境厅的规定同时还授权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本地区轻微生态环境违法免罚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实施。从我市的情况来看,也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对减免行政处罚规定进一步细化。
三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市改善环境质量压力巨大。围绕建设“大强美富通”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目标,发展的任务也异常繁重,在这个大背景下,要求生态环境执法既要严格执法,也要热情服务,还要包容审慎。生态环境部的指导意见对减免仅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省生态环境厅的规定也仅明确了八种免予处罚的情形,未涉及减轻的情形,我市迫切需要制定条目清晰、简便易用、可操作性强的减免规定。通过对减免行政处罚规定的进一步细化,旨在体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精神,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有利于提高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有利于生态环境部门集中力量精准打击恶意严重违法行为,也是生态环境部门优化服务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太原市:明确对7种行为不予处罚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目录清单》,明确表明对7种行为不予处罚。

  不处罚是指在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没有主观意图,在受到批评和教育,警告指导后,首次轻微违法,或命令整改,并且责令及时整改,没有相对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生态环境部门将不再处以罚款。

不予处罚的概念与适用









  不予处罚指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经调查认定行政相对人无主观故意,首次轻微违法,经批评教育、告诫引导或责令整改,相对人及时主动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再予以罚款处罚。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单独规定时,可以依据该规定作出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等处理决定;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单独规定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等处理决定。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目录清单



违法行为1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1、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项目,未批先建处于设备安装阶段,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主动实施关停或主动实施停止建设的。

2、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发现且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登记,且未造成污染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2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不予处罚条件:

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一类污染物除外)。        

2、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超过1小时,且每小时排气量不足500标立方米、污染物排放量小于0.5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违法行为3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条件:

重点排污单位在生态环境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90日内或环境信息发生改变后30日内未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发现后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法律依据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违法行为4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不予处罚条件:

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属非主观故意,能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且及时纠正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违法行为5

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条件:

发现后能在规定时限内改正完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违法行为6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不予处罚条件:

发现后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完毕,且未发生污染后果的







法律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违法行为7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条件:

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而未填报,发现后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且未发生污染后果的







法律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附件

附件: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

序号

类别

名称

依据

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





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

1.限于依法编制环境




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

影响报告表的建设




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

项目;


建设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

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

2.首次被发现;

1

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

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

3.责令停止建设后及

项目


建设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时停止建设且未造






政处分。

成环境污染;或环境




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

污染已主动消除;或




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

主动恢复原状的。




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

1.首次被发现;

2

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

2.具备备案条件,责


项目

行政处罚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令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备案的。












对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




计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环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



建设

保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

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

1.首次被发现;

3

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未

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

项目


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等

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时改正。





行为的行政处罚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

1.首次被发现;

4

水、气

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

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

原始监测记录等行为的行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



时改正。



处罚

(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





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1.应当在密闭空间或





者设备中进行且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

以密闭,因未关闭空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间或者设备而导致

5

大气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未在密闭空间或者

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设备中进行;





的行政处罚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

2.首次被发现,当场




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

改正;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





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

第(一)、(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1.占地面积在 1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



密闭,或对不能密闭易产生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

方米以下;

6

大气

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

2.首次被发现,当场

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

业整治:

改正的。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



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



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果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








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

1.堆放面积在10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方米以下;



对一般工业固废露天堆

2.首次被发现,当场

7

固废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



放的行政处罚

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

改正的;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




他环境污染的。

果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

1.首次被发现;




(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



对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检查时当场停止违

8

固废

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


法行为,责令限期改

正后及时改正;



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




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

果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

《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

1.首次被发现;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的,由

9

固废

区)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1 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



行管理台账的行政处罚


时改正的。





注:1、首次被发现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清单》生效后第一次被发现的;二是《清单》生效前第一次被发现,但生效后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来源:政府网、山东环境、江苏生态环境、浙江生态环境局、太原生态环境,网优危废编辑)

2、什么是初次轻微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33条关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是此次修改的亮点之一,被视为“柔性执法”的典型措施。执法实践中,需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初次违法的界定。初次违法,原则上是指第一次实施违法行为。这一初次违法,是否要限定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还需进一步研究明确。
二是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后果轻微和及时改正,两个要件要同时满足。具体标准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细化。实践中可以参照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5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执行。
三是初次轻微违法的,可以不予处罚,并非一定不能处罚。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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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时间点开课题链接阅读全文
广州12月17-19日

【广州】12月17-19日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

线上12月11-12日

【线上】12月11-12日第十三期危险废物管理与技术实务 精英特训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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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当前我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结构不合理,吃不饱吃不 下吃不了现象并存;产业集中度低、龙头企业少、企业规模普 遍偏小;产业技术水平低,低值低水平利用普遍,部分危险废物设 施老旧落后,难以长期稳定达标排放。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国 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 案》提出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改革举措,包括 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规范危险废 物利用,健全财政金融政策,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等。为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助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 发展,无忧固废网联合权威机构广州共 同举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

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112月 17-19日  地点:广州

二、会议主要议题

模块一 政策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

1. 《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2. 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解读 

3.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动态及其对危废行业的影响2 / 6 

4. 我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 

5.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财政金融政策 

6. 危险废物资源化污染控制标准体系设计与制订方法 

7. 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案例分析 

模块二 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 

8. 我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现状与趋势 

9. 水泥窑协同处置现状及发展趋势 

10.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环境法规风险规避 

11.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第三方服务模式探索 

12. 典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运营发展案例 

模块三 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13.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发展现状与趋势 

14.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资源化利用途径与技术 

15. 二次铝灰资源化利用技术 

16. 工业副产盐无害化与资源化技术 

17. 废酸适用性资源化利用技术与实践 

18. 精馏残渣的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 

19. 电镀污泥和冶炼废渣中金属的回收技术 

20. 废催化剂中有价金属回收新技术 

21. 抗生素菌渣能源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与实践 

22. 废活性炭的再生与高值利用技术与实践 

23. 废漆渣资源化利用技术 

24. 工业炉窑协同处理危险废物技术 

25. 等离子技术在危废处置的应用

(二)供需对接

此次会议旨在协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难题,推动先进适用技术 和设备推广应用,助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问题征集:本次会议面向全行业征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当 前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和关心的热点、焦点,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和 业内精英现场答疑解惑。技术、设备征集:本次会议面向国内外征集并推广危险废物利 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和设备,经专家委员会筛选后汇编 成册,面向参会代表发放。企业展览:为更好地搭建供需交流的平台,本次会议共设置 30 个企业展位,展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设备,并与客户面对 面交流互动,实现精准匹配供需。

三、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无忧固废网 

承办单位: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产业分会 

         北京索丽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四、参会单位

1.危险废物监管、产生、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企业;  

2.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研发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  

3.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收集转运、在线检测等相关设备制造企 业;

4.投融资机构; 

5.相关媒体。

五、收费标准

A(参会费用):2800/(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

B(展位服务)10000元(含2个免费参会名额)。

C(演讲报告)详情咨询会务组。 冠名赞助、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晚宴赞助、企业专场活动申办和实物赞 助请联系会务组商洽。

联系人:靳艳云
咨询及报名联系方式

电  话:15340187079

微  信:18311153598

邮  箱:jinyanyun@51gufei.com

(识别下方二维码可报名)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2020年4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完善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202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要求着力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2021年9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为提升我国危险废物企业的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促进企业和行业快速健康发展,同时及时更新专业技术人才的知识储备,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无忧固废网联合权威机构面向全国固体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单位举办“第十三期危险废物管理与技术实务精英特训营”在线培训。
诚邀危险废物相关企事业单位及行业从业人员报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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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11211~12(线上培训,线上考试)
培训形式:线上培训,专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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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主题
强化规范化环境管理,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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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课程安排
培训内容

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风险防范
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法律风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风险防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与现场检查要点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
  危险废物现场检查要点


危险废物全流程管理
人员配置与制度建设
危险废物收集运输
危险废物接收、贮存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计划制定
危险废物台账管理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
工业炉窑协同处理固体废物管理
工业窑炉协同处理固体废物政策及标准
工业窑炉协同处理固体废物技术要点
   工业炉窑协同处理全过程安全管理
危险废物名录与危险废物鉴别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解读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
   危险废物特性鉴别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运营与管理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管理政策与趋势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相关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模式实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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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对象
固体废物监管、生产、经营、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从业人员,以及企业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从业人员:
(1)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运输;
(2) 废矿物油、铅蓄电池以及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
(3) 医疗废物运输和处置;
(4) 生活垃圾分类、焚烧、填埋;
(5) 汽车拆解;
(6) 再生资源回收
(7) 电子废物拆解;
(8) 餐厨垃圾回收;
(9) 污泥资源化利用;
(10) 固体废物监管;
(11) 环境治理服务;
(12) 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安环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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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特色
1.线上培训,进群与专家交流。
2.课程内容管理与技术并重,并辅以实务案例分析,便于学员对知识更全面的理解和掌握。
3.课前开展生产运营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征集,邀请授课老师现场解答;课后建立联络平台,以便学员随时咨询交流。
4.学员完成全部课时,将由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在线考核鉴定,考核鉴定通过颁发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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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服务
1技术服务:如园区或企业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可根据需求组织专家赴实地调研,对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及处理处置情况进行现场指导和技术诊断,提出整改意见及整体解决方案。
2、团体培训:如各单位需整班建制举办团体培训班(人数限定30人以上),可与秘书处直接联系。培训内容按照需求定制,培训时间、地点、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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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用
A类:培训费4300/人(含教学、教材、专家费等);
B类:培训费4800/人(含教学、教材、考核、工本、专家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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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无忧固废网  
联   系  人:靳艳云
电        话:18311153598(微信同步)  
办公室电话: 010-80456638
邮箱:jinyanyun@51guf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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