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发文:关于将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1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第六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

3月25-27日  浙江杭州

会议规模:500人

开年盛会 大咖云集

危废行业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发言、展位、赞助、火热招募中

靳艳云  18311153598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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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3月25-27日

【杭州】3月25-27日第六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量发展大会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强废气治理、固体废物管理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推进排污单位废气治理、固体废物管理规范化,强化排污单位法定义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排污单位使用吸附法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废物的,原则上应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许可证核发过程中要主动服务,做好业务指导,组织专家和技术团队,帮助企业完善废气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烟气、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监管,排污单位应依法依规履行危险废物管理义务。

三、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使用吸附法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废物的,应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时,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提供相应的设计方案或验收文件,确认所选的废气治理工程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详细填报污染防治设施情况,明确活性炭更换频率、废活性炭处置去向等,废活性炭更换周期参照附件公式进行计算。申请时未按要求填报的,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当要求申请单位补充。

四、排污单位应当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活性炭更换情况、废活性炭处置情况等。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管,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记录台账的,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排污单位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污单位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活性炭管理台账的,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排污单位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责任分工,强化对企业的帮扶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加强排污许可证核发和变更管理,指导企业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大气环境业务部门加强对排污单位废气治理工艺的业务指导;固体废物业务部门加强对排污单位废活性炭等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业务指导;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加强对排污单位落实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活性炭产品质量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附件: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7月19日

附件

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一、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填报要求

排污单位应根据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设计方案确定活性炭更换周期,并在排污许可证申领填报系统固体废弃物污染物排放信息-申请排放信息模块中,“固体废物排放信息表”中“其他信息”对应废活性炭填报处填报活性炭更换周期,并在附件中上传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设计方案。

排污单位无废气处理设施设计方案或实际建设情况与设计方案不符时,参照以下公式计算活性炭更换周期,并在附件中上传计算过程,计算中动态吸附量取值高于10%的应上传含有动态吸附量取值依据的活性炭性能证明文件。

T=m×s÷(c×10-6×Q×t)

式中:

T—更换周期,天;

m—活性炭的用量,kg;

s—动态吸附量,%;(一般取值10%)

c—活性炭削减的VOCs浓度,mg/m3;

Q—风量,单位m3/h;

t—运行时间,单位h/d。

计算示例:下表中,后四组分别对第一组数据的活性炭用量、活性炭削减VOCs浓度、风量、运行时间进行改变,得出不同的更换周期。

表1不同条件下活性炭更换周期计算案例

序号
活性炭用量(kg)
动态吸附量(%)
活性炭削减VOCs浓度(mg/m3)
风量(m3/h)
运行时间(h/d)
更换周期(天)
1
650
10%
120
250
24
90
2
850
10%
120
250
24
118
3
650
10%
90
250
24
120
4
650
10%
120
350
24
64
5
650
10%
120
250
12
181

 

二、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台账要求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中的要求,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对吸附剂种类及填装情况,一次性吸附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再生型吸附剂再生周期、更换情况,废吸附剂储存、处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三、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单位的执行报告填报要求

排污单位在填报执行报告年报时,应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信息模块,“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情况表”涉及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的信息填报中,填报设施运行时间、运行费用、去除效率和废活性炭产生量等信息。

这些情况下,废活性炭都属于危险废物吗?

1、吸附恶臭气体的废活性炭属于一般固废么? 

问: 生活污水处理站,用活性炭吸附恶臭气体,废活性炭算危废么?

答: 因为恶臭气体含硫化氢和氨气等有毒气体,活性炭吸附上述有毒气体后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建议鉴别后确定其属性 

2、关于污水处理站恶臭处理活性炭是否属于危废的问题

问:食品行业(生产火锅底料、蘸料、料酒)污水处理站恶臭(主要污染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采用活性炭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是否属于危废?2、2021版危废名录的HW49900-039-49中的“烟气”是指某种物质燃烧后的废气吗?

答:不属于危险废物

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

3、关于活性炭碘值问题的回复

来信:关于生态环境部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通知称:采用活 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mg/g的活性炭。目前废气处理设备里面使 用的活性炭有二种,一是柱状形活性炭,二是蜂窝状活性炭。柱状活性炭碘值是 可以达到800mg/g。但目前市场废气处理设备更多的是使用催化燃烧设备,而且处 理效果是非常好的,这些设备里面使用的是蜂窝活性炭,而蜂窝活性炭因为生产 工艺问题目前碘值是达不到800mg/g的,目前市场蜂窝活性炭最高碘值也就只能做 到600mg/g。建议增加四氯化碳指标≥55%。

回复:目前市场上存在大量质量低、吸附效果差的活性炭,难以满足挥发性有机物 (VOCs)污染控制要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提出“采用活性 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目的是引导企业主动 使用吸附效率高的活性炭,实现VOCs有效减排。对于采用颗粒状、柱状等活性炭 吸附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采用蜂窝状活性炭吸附的,建 议选择与碘值800毫克/克颗粒状、柱状等活性炭吸附效率相当的蜂窝状活性炭, 并按照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

4、活性炭处理方式判别

内容:您好,我司主要生产鸡精,鸡粉调味料。生产过程中有鸡精鸡粉的气味散发,故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因都是食品级的无害物质,请问吸附气体后活性炭是否可以当做一般固体废物处理?谢谢!

答复:烟气、VOCs 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除杂、净化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不包括 900-405-06、772-005-18 、 261-053-29 、 265-002-29 、384-003-29、387-001-29 类废物) ,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039-49。未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且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可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5、吸附水性漆喷涂产生的VOCs的废活性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问:企业喷漆只使用水性漆,水性漆产生的VOCs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那么吸附了水性漆VOCs的废活性炭属于危废吗?水性漆VOCs主要成分为丙二醇、正丁醇等小分子助溶剂。

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沾染或含有毒性危险废物的废弃过滤吸附介质,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八条规定,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活性炭吸附是VOCs治理行业广泛应用的治理工艺,其主要为通过活性炭的自然吸附能力吸附废气。那用来吸附废气的活性炭到底是固废还是危废呢?与纯活性炭又有何不同?


活性炭形状不定,通常是黑色粉末状或块状、颗粒状、蜂窝状,通过加工处理所获得。由于活性炭本身具有的吸附性能,能够吸大多数大气污染物,吸附效率较为理想,因此常被当作吸附剂使用。


活性炭本身不具备危险性,因此被抛弃的纯活性炭不属于危险废物。



吸附VOCs后的废活性炭是不是危废?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规定,如下三个大类,8种废活性炭可明确认定为危险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规定,如下三个大类,8种废活性炭可明确认定为危险废物;








那么有的企业要问了:“我们不涉及上述三个大类的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活性炭可不可以按一般固废的要求处置呢?”答案是:不可以。

请看一下这张图

可见,其他行业的VOCs废活性炭属于HW49其他废物900-041-49的描述“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故也应该被认定为危险废物。


产生了VOCs废活性炭该如何处理?





首先,废活性炭的管理计划必须向环保部门备案。
《固废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其次,企业不得擅自处置废活性炭。
《固废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最后,企业必须委托具资质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
《固废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资质许可证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违法处置VOCs废活性炭,该承担什么责任





(一)民事责任
《固废法》
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第八十五条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二)行政责任
《固废法》
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人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治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就能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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忧固废网联合权威机构于 2022 年 3 月 25-27 日杭州共同举办 “第六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会议将邀请国家相关部门危险废物政策研究、技术研发、运营管 理、设备应用等领域资深专家和行业领军人物出席,共同探讨产业发 展机遇和路径,解决产业难题,实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在新历史 机遇下的创新和发展。会议有关事宜如下,诚邀贵单位派员参加。

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年3月25-27日   地点:杭州

二、会议主要议题


 (二)专家问诊

本次会议面向全行业征集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相关 技术或装备需求,以及企业当前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和关心的热点、 焦点、难点,在会议现场设置专家问诊台,邀请危险废物政策制定、 环境管理、危险废物鉴别、设施运营等方面的资深专家和业内精英现 场与参会代表面对面交流,为企业答疑解惑。 

(三)供需对接 

此次会议将精准对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处理处置技术、设备和 项目信息,推广最佳环境实践、设备及其项目,解决大专院校、科研 院所、技术型企业政策对接、技术推广难,以及资本供需信息不对称 等问题。技术、设备征集:本次会议面向国内外征集危险废物减量化、资 源化、无害化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及示范工程案例,经专家委员会筛 选后汇编成册,面向参会代表发放。 

企业展洽:为更好地搭建供需对接交流平台,本次会议共设置 50 个企业展位,展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设备,并与客户面 对面交流互动,实现精准匹配供需。

三、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无忧固废网 

承办单位: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产业分会 

         北京索丽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四、参会单位

1.危险废物监管、产生、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企业; 

2.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技术研发的科研院所、 大专院校和企业; 

3.危险废物处置、收集、转运、在线检测等相关设备制造企业; 

4.投融资机构; 

5.相关媒体。

五、收费标准

A(参会费用):2800/(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

B(展位服务)10000元(含2个免费参会名额)。

C(演讲报告)详情咨询会务组。 冠名赞助、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晚宴赞助、企业专场活动申办和实物赞 助请联系会务组商洽。

联系人:靳艳云
咨询及报名联系方式

电  话:15340187079

微  信:18311153598

邮  箱:jinyanyun@51guf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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