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省钱啦?整改监测的监测数据能否用于环保验收?附环境部回复、有关部长信箱回复

发布时间:2022-01-19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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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验收监测

内容:

项目属于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类型,被列为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项目,已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按规定上好相关环保设施并监测达标后,补办相关环评手续,请教,现已办好环评手续,原先监测是按照验收规范要求做的监测(监测时间未超3年),请问此监测数据是否可以作为验收报告里面验收监测数据使用呢

答复时间:

2022-01-07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验收监测数据应采用按规定整改后并按照环评文件、批复及相关验收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开展监测的数据,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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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7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近日修订发布了7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造纸工业》(HJ 408—2021)、《汽车制造业》(HJ 407—2021)《乙烯工程》(HJ 406—2021)《 石油炼制》(HJ 405—2021)《钢铁工业》(HJ 404—2021)《水泥工业》(HJ 256—2021)《电解铝及铝用炭素工业》(HJ 254—2021))(以下简称“行业验收技术规范”)(打开链接后点击底部查阅文件免费查阅下载,环保小智永远免费查阅),对造纸工业、汽车制造业、石油炼制、乙烯工程、钢铁工业、水泥工业、电解铝及铝用炭素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明确了技术要求。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修订思路、修订重点、主要内容和实施保障等进行了解读。

问:行业验收技术规范重点修订内容有哪些?
  六是规范了验收监测内容和技术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取消了验收监测期间工况应达75%以上(含75%)的要求,明确了验收监测应在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即可;2.简化了污染治理设施进口监测内容,仅规定排放标准和环评审批决定中对去除效率有明确要求的才开展进口监测;3.降低了监测频次,只需按照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取得有效监测数据即可,也可应用符合要求的已有监测数据(这就意味着验收不一定要重新监测!);4.补充了验收监测数据处理的注意事项。

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疑问的回复

来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规定了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24小时均值的排放限值。24小时均值为连续24个1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以上5项因子的24小时均值测定要求监测人员在高空连续作业24个小时以上,长时间夜间作业,危险性较大,此外,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的要求,生活垃圾焚烧炉均应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对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的排放浓度进行在线监测。若生活垃圾焚烧炉的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已取得自动监控联网证明并完成了连续监测设备的验收,则可读取烟气在线监测装置记录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 连续24个1小时均值浓度,并确定24小时均值浓度。在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能否采用烟气在线监测装置监测数据作为判断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排放浓度是否满足24小时均值限值要求的依据

回复: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中规定,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HJ75的规定进行(目前HJ/T 75标准已修订)。因此生活垃圾焚烧企业按照标准规范安装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其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规定的有效小时均值,即为《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规定的1小时均值种类之一,可用于24小时均值的计算。符合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和质控要求的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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