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通报!这10家企业“活性炭”违法曝光!吸附VOCs后的废活性炭到底是不是危废?

发布时间:2022-01-22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第六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

3月25-27日  浙江杭州

会议规模:500人

开年盛会 大咖云集

危废行业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发言、展位、赞助、火热招募中

靳艳云  18311153598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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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时间
杭州3月25-27日

【杭州】3月25-27日第六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量发展大会


近期,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大气2号专项执法行动(“活性炭”专项执法行动),有力打击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气直排偷排等违法行为。共检查企业461家,发现生态环境问题926个。


其中,涉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304个,涉及企业175家,立案查处率38%。为进一步巩固行动效果,扩大震慑效应,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汇总第一批10个活性炭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供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学习借鉴。


省厅汇总第一批10个活性炭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01

南京市汪洋制泵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活性炭吸附装置案

2021年3月26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小型工业园区专项检查中发现,南京汪洋制泵有限公司建有喷漆房一座,配套建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一套


经查,该废气处理设施最近一次更换活性炭时间为2020年12月22日,活性炭填充量为12.5公斤,填充明显不足

经核实,环评文件要求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填充量为50公斤,企业在2020年底更换活性炭时,未按环评要求填充,导致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经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讨论通过,2021年6月9日对违法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4万元


02

无锡市洛社镇蔡胜塑料加工场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2021年3月16日,无锡市惠山生态环境局信访调处发现,无锡市洛社镇蔡胜塑料加工场南车间4条塑料挤出造粒线均在生产,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开启,但设施内未安装活性炭,该加工场的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经该局案审会讨论通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2万元


同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对负责废气处理设施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03

常州市帝壕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1年5月31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接信访问题交办,对常州市帝壕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钢琴椅项目的生产过程中,产生调漆、喷漆、晾干等工艺废气,配套建有“水帘+活性炭+光催化氧化”废气处理设施。


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上述项目喷漆工段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水帘、光催化氧化设施正在运行,但活性炭箱内未有活性炭,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涉嫌不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6月4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同时对涉案设施设备进行了查封,于2021年7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处罚款10万元,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04

苏州金美塑料有限公司不按规定使用活性炭装置案

2020年10月28日,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苏州市相城区苏州金美塑料有限公司进行夜间突击执法检查,查实该公司两套活性炭吸附装置炭箱中,活性炭颗粒均仅装填至炭箱三分之一高度处,部分熔融挤出VOCs废气未经活性炭有效吸附处理即通过排气筒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罚款人民币4万元


05

镇江威特药业有限公司未运行废气处理设施案

2021年3月19日,镇江市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开展废气治理活性炭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镇江威特药业有限公司配套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对该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无活性炭更换记录,结合台账分析,该企业活性炭未及时更换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上述违法行为,经局领导审批,于2021年3月29日进行立案,并处以罚款3万元


06

丹阳市平云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装置不正常运行案

2021年3月3日,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丹阳市平云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VOCs治理设施未开启喷淋塔未进行水喷淋,活性炭箱内的活性炭表面积漆严重,同时,该单位未能提供活性炭更换记录及活性炭质量合格相关证书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经镇江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讨论通过,2021年4月8日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处以罚款3万元


07

泰州市铸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涉嫌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因子案

2021年4月13日,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泰州市铸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废气违法行为。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该公司脱蜡工序正常运行而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未开启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经案审会讨论,2021年5月31日下达处罚告知书,2021年7月5日作出处罚决定,处以罚款20万元


08

连云港市:江苏海中洲船业有限公司未使用移动式VOCs收集处理装置案

2021年5月21日,连云港市灌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海中洲船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未完全密闭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即移动式VOCs收集处理装置。


查处情况



2021年7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有关规定,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罚。


09

盐城市富豪家具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废气防治设施案

2020年10月5日,盐城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盐城市富豪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发现活性炭箱内过滤棉破损,蜂窝状活性炭块填充量不足;2个面漆房和1个修色房正在喷漆和修色作业,执法人员对处理喷漆废气的活性炭箱进行开箱检查,发现活性炭箱内过滤棉损坏,蜂窝状活性炭块多处成粉末状,部分活性炭填充位活性炭块缺失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责令立即改正底漆房、面漆房、修色房作业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并处罚款2.88万元


10

南通市:如东伟南铸造厂未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废气活性碳吸附装置案

经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0年12月7日、12月16日现场检查及查阅如东伟南铸造厂危险废物台帐资料,发现该单位自2017年配建废气活性炭吸附装置后,仅在2020年10月30日更换过废气处理设施中活性炭一次,共计21公斤,未按照环保要求保证废气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2月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保证健身器材项目有挥发性废气生产时废气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常运行,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整。

活性炭吸附是VOCs治理行业广泛应用的治理工艺

其主要为通过活性炭的自然吸附能力吸附废气


那用来吸附废气的活性炭到底是固废还是危废呢?
与纯活性炭又有何不同?



活性炭形状不定,通常是黑色粉末状或块状、颗粒状、蜂窝状,通过加工处理所获得。


由于活性炭本身具有的吸附性能,能够吸大多数大气污染物,吸附效率较为理想,因此在生活中常被当作吸附剂使用。


活性炭本身不具备危险性,因此被抛弃的纯活性炭不属于危险废物。




吸附VOCs后的废活性炭是不是危废?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规定,如下三个大类,8种废活性炭可明确认定为危险废物:


有企业问:“我们不涉及上述三个大类的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活性炭可不可以按一般固废的要求处置呢?”


答案是:绝对不行


请大家看下面这张图



可见,其他行业的VOCs废活性炭属于HW49其他废物900-041-49的描述“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故也应该被认定为危险废物。

VOCs废活性炭

是否在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之列?



小编认认真真的把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看了三遍,也没找到VOCs废活性炭的身影。

可以确认,VOCs废活性炭不存在豁免情形,而是直接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产生了VOCs废活性炭该如何处理?



既然VOCs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那该怎么办?
总不能在场地上越堆越多吧?
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处置可不可以?
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首先,废活性炭的管理计划必须向环保部门备案。


《固废法》第五+三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其次,企业不得擅自处置废活性炭。


《固废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最后,企业必须委托具资质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


《固废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资质许可证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贮存、处置。禁止擅自倾倒危险废物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禁止将废活性炭交给供货商带回。(这是实际工作常见的违法情形)

来源丨江苏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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忧固废网联合权威机构于 2022 年 3 月 25-27 日杭州共同举办 “第六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会议将邀请国家相关部门危险废物政策研究、技术研发、运营管 理、设备应用等领域资深专家和行业领军人物出席,共同探讨产业发 展机遇和路径,解决产业难题,实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在新历史 机遇下的创新和发展。会议有关事宜如下,诚邀贵单位派员参加。

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年3月25-27日   地点:杭州

二、会议主要议题


 (二)专家问诊

本次会议面向全行业征集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相关 技术或装备需求,以及企业当前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和关心的热点、 焦点、难点,在会议现场设置专家问诊台,邀请危险废物政策制定、 环境管理、危险废物鉴别、设施运营等方面的资深专家和业内精英现 场与参会代表面对面交流,为企业答疑解惑。 

(三)供需对接 

此次会议将精准对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处理处置技术、设备和 项目信息,推广最佳环境实践、设备及其项目,解决大专院校、科研 院所、技术型企业政策对接、技术推广难,以及资本供需信息不对称 等问题。技术、设备征集:本次会议面向国内外征集危险废物减量化、资 源化、无害化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及示范工程案例,经专家委员会筛 选后汇编成册,面向参会代表发放。 

企业展洽:为更好地搭建供需对接交流平台,本次会议共设置 50 个企业展位,展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设备,并与客户面 对面交流互动,实现精准匹配供需。

三、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无忧固废网 

承办单位: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产业分会 

         北京索丽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四、参会单位

1.危险废物监管、产生、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企业; 

2.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技术研发的科研院所、 大专院校和企业; 

3.危险废物处置、收集、转运、在线检测等相关设备制造企业; 

4.投融资机构; 

5.相关媒体。

五、收费标准

A(参会费用):2800/(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

B(展位服务)10000元(含2个免费参会名额)。

C(演讲报告)详情咨询会务组。 冠名赞助、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晚宴赞助、企业专场活动申办和实物赞 助请联系会务组商洽。

联系人:靳艳云
咨询及报名联系方式

电  话:15340187079

微  信:18311153598

邮  箱:jinyanyun@51guf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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