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上没有或少了的设备或原辅料,排污许可证上有,是否合法?属未批先建?

发布时间:2022-01-25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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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环评是否可以豁免,在排污许可上进行调整

内容:

我司是一家精密塑料件加工企业,企业于2013年取得环评批复,生产过程中有喷油工艺,根据当时业务量核算油性漆使用量为3t/a,喷油废气经漆雾吸收塔处理后经5条21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执行DB44/27-2001打开链接后点击底部查阅文件免费查阅下载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目前由于我司接到新的业务订单单位产品喷油量增加很多,经核算油性漆年用量将大于10t/a,我司拟对废气处理措施进行升级为“漆雾吸收塔+UV光催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效率90%)对喷油废气进行处理,处理后有机废气将执行更严的DB44/814-2010表1中第II时段排放限值,根据(粤环函〔2019〕243号)对产排情况进行核算能满足(粤环发〔2019〕2号打开链接后点击底部查阅文件免费查阅下载及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的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要求,(我司有尝试使用水性漆和低挥发份涂料,但是目前涂料技术无法满足生产要求,生产后底料容易变形),请问这种情况需要重新报批环评还是直接在排污许可证上进行调整

答复时间:

2021-03-09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你司项目如仅增加油漆量,不增加项目用地、污染物排放种类及数量,可豁免环评手续办理。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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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国版排污证核发的设备数能否代替环评审批

内容:

某染整企业环评审批文件没有定型机,国版排污证设备数有4台定型机。该单位的4台定型机正在使用。请问国版排污证核发的设备数能否代替环评审批,这4台定型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情况?

答复时间:

2021-08-31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是两个程序,排污许可载明设备并不能代替环评和环保验收请根据实际情况向属地环保部门确认多出的设备是否应办理环评报告书、报告表。感谢您的支持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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