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监测总则中排放量较大如何认定?监测频次怎么确定?
发布时间:2022-02-16 来源:企事业环保
标题 | 关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中废水监测频次问题 |
内容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打开链接后点击底部查阅文件免费查阅下载)中,主要监测指标5.3.2给出了说明,有2个问题:1、关于5.3.2节中a),请问这几个污染因子排放量较大如何认定?2、如果仅生活污水排放、属于简化管理、非重点排污单位、无对应行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核规范的企业,生活污水COD、SS、氨氮、总磷、总氮是否可直接按表2非重点排污单位其他监测指标制定监测指标?还是要按照5.3.2节中a),先判污染排放量较大的因子,按主要检测指标、其他监测指标,分别给出监测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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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 2022-01-27 12:24 |
内容回复 |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已收悉。 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的关注。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打开链接后点击底部查阅文件免费查阅下载)“5.3.2监测指标”中给出了废水外排口监测点位中“主要监测指标”的判定依据,其中a)中“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石油类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排放量较大”并非是一个“绝对值”的概念,而是指这7个指标中“相对”排放量较大的可以定位“主要监测指标”。 2、无论排污单位级别是重点排污单位还是非重点排污单位,均需先按总则5.3.2条款要求确定排放口的“主要监测指标”,再按5.3.3.2条款表2,根据不同监测指标类型确定最低监测频次。 以上答复希望能解答您的疑惑!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也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0!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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