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仓库建设参考标准!哪些“红线”不能碰?
发布时间:2022-03-14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危废仓库建设情况成为环保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综合有关要求,现提供如下参考标准供企业参照,并尽可能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 1、危废仓库要独立、密闭,上锁防盗,仓库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危废仓库管理责任制要上墙;
2、仓库地面要防渗,顶部防水、防晒;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门口要设置围堰;
3、存放危废为液体的仓库内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例如托盘、导流沟、收集池),存放危废为具有挥发性气体的仓库内必须有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4、仓库门上要张贴包含所有危废的标识、标牌,仓库内对应墙上有标志标识,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包装桶、袋上有标签;
5、危废和一般固废不能混存,不同危废分开存放并设置隔断隔离;
6、仓库现场要有危废产生台账和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7、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8、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天,于摄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10-100万罚款;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处10-100万元罚款;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所需处置费用三至五倍罚款,20万起;不按规定填写危废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废的,处10-100万元罚款;将危废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储存的,处10-100万元罚款;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废的,处10-100万元罚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废扬散、流失、渗漏或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未制定危废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10-100万元罚款。
危废仓库标志标牌
A-1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牌式样一 (适合于室内外悬挂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A-2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牌式样二 (适合于室内外独立摆放或树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危险废物标签
危险废物标签
粘贴于袋装危险废物包装物上的
危险废物标签
B-2危险废物标签式样五 (系挂于袋装危险废物包装物上的危险废物标签) B-3一些危险废物的危险分类 B-4危险废物种类 C-1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式样一 (适用于医疗废物暂存、处置场所的医疗废物警示标志) 固废、危废在处置不规范的情况下会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更严重的导致环境二次污染。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固废、危废常见的非法处置行为。
收集和贮存,常见违法行为
处置和利用,常见违法行为
危废贮存设施规范原则
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如何自查
危险废物现场核查应注意的事项
危险废物现场检查需调阅的相关资料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
《固废法》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2.环保自主验收 《固废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3.贮存场所 《固废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4.制度台账 《固废法》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5.排污许可 《固废法》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委托
1.委托人核实责任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2.双方强制缔约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3.受委托方报告义务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4.连带责任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规定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审批 1.省内利用、贮存、处置 《新固废法》第三十六条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2.跨省贮存、处置 《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跨省利用 《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常见违法行为
来源:固体废物管理指南 危险废物处置平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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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破坏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住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理处置,加快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就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等提出具体要求。202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为“十四五”时期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明确了时间表、路线图。这些都充分表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中前所未有的地位,为危险废物污染治理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为精准理解国家对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在减污降碳战略中的地位和发展规划,把握国家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新要求,充分展示、交流废物处置产业发展的新技术、新设备,实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的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中国工业合作协会、无忧固废网联合权威机构于2022年3月25-27日在杭州共同举办“第六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
会议将邀请国家相关部门危险废物政策研究、技术研发、运营管理、设备应用等领域资深专家和行业领军人物出席,共同探讨产业发展机遇和路径,解决产业难题,实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在新历史机遇下的创新和发展。会议有关事宜如下,诚邀贵单位派员参加。
会议初步安排
01
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2年3月25-27日(25日报到)
地点:杭州
02
会议主题
3月26日
第六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主题报告
对话:减污降碳,推动危险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
3月27日 产业融合创新发展专题论坛(一)
降碳——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
3月27日 产业融合创新发展专题论坛(二)
减污——危险废物全过程污染控制
3月27日 产业融合创新发展专题论坛(三)
协同增效——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专家问诊
(三)供需对接
04
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中国工业合作协会
无忧固废网
承办单位: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产业分会
北京索丽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05
参加单位
1.危险废物监管、产生、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企业;
2.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技术研发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
3.危险废物处置、收集、转运、在线检测等相关设备制造企业;
4.投融资机构;
5.相关媒体。
06
收费标准
A类(参会费用):2800元/人(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
B类(展位服务):10000元/个(含2个免费参会名额)。
C类(演讲报告):详情咨询会务组。
07
联系方式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分会 培训部
联系人:靳艳云
电话:15340187079 (微信同步)
办公室电话: 010-80456638
邮箱:jinyanyun@51gufei.com
往届会议精彩回顾
第一届
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
第二届
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
第三届
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
第四届
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
第五届
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