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做了就要验收?豁免就不用验收(监测)?验收可不监测?附环境部回复等(环评精华资料下载)
发布时间:2022-03-17 来源:企事业环保
主题:
环评豁免是否需要再进行环境监测及环保验收
内容:
您好,请问根据省厅发布的《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版)(打开链接后点击底部查阅文件免费查阅下载,电脑上便捷下载方式见后文),列入豁免环评手续名录的项目,是否还需要进行环境监测与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在《名录》发布前已取得环评批复的项目是否还需要进行环境监测与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答复时间:
2022-03-16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在《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版)发布前已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仍需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项目所在地市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名录》相关规定豁免办理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则无须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3月18日即周五晚8点,视频号环保学园上经验丰富的资深专家直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要点及注意事项。免费回放见环保小智app的学习菜单。
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7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了7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造纸工业》(HJ 408—2021)、《汽车制造业》(HJ 407—2021)、《乙烯工程》(HJ 406—2021)、《 石油炼制》(HJ 405—2021)、《钢铁工业》(HJ 404—2021)、《水泥工业》(HJ 256—2021)、《电解铝及铝用炭素工业》(HJ 254—2021))(以下简称“行业验收技术规范”)(打开链接后点击底部查阅文件免费查阅下载,电脑上便捷下载方式见后文),对造纸工业、汽车制造业、石油炼制、乙烯工程、钢铁工业、水泥工业、电解铝及铝用炭素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明确了技术要求。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修订思路、修订重点、主要内容和实施保障等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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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疑问的回复
(打开链接后点击底部查阅文件免费查阅下载,电脑上便捷下载方式见后文)
来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规定了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24小时均值的排放限值。24小时均值为连续24个1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以上5项因子的24小时均值测定要求监测人员在高空连续作业24个小时以上,长时间夜间作业,危险性较大,此外,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的要求,生活垃圾焚烧炉均应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对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的排放浓度进行在线监测。若生活垃圾焚烧炉的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已取得自动监控联网证明并完成了连续监测设备的验收,则可读取烟气在线监测装置记录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 连续24个1小时均值浓度,并确定24小时均值浓度。在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能否采用烟气在线监测装置监测数据作为判断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排放浓度是否满足24小时均值限值要求的依据。
回复: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中规定,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或HJ75的规定进行(目前HJ/T 75标准已修订)。因此生活垃圾焚烧企业按照标准规范安装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其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规定的有效小时均值,即为《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规定的1小时均值种类之一,可用于24小时均值的计算。符合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和质控要求的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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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环评的项目就一定要验收?还有这种特殊情况呢
主题:
关于豁免项目验收及环评分类
内容:
省厅领导您好,这边有2种情况需要咨询一下:1。有个陶瓷制造项目环评是3个窑炉公用1条排气筒,目前要验收发现实际情况为3条窑炉3条排气筒,那么根据变动清单是重大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环评,但是目前这类项目已经豁免,那么我们要怎么开展验收工作呢?2.有个项目是对已经烧成的卫生陶瓷制品及其塑料配件进行表面真空镀钛及喷漆,这类项目环评分类是按什么类别进行分类的?
答复时间:
2021-09-09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办理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需要办理环保验收。豁免办理环评又需要重新报批的,不需要再重新报批。一般可以认为,豁免环评的效力及于该项目的验收。建议以属地环保部门现场确认情况为准。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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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批报告表项目发生了重大变更,现在豁免环评,那验收咋弄?
主题:
房地产项目验收
内容:
房地产项目,报批了环评报告表并且拿到了环评批复,但在建设过程中增加了一栋住宅,公寓增加了楼层,属于重大变更,需要重新报批环评。但目前根据最新的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该项目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不需要编制环评报告。请问是否可在验收报告内说明重大变动的情况即可?
答复时间:
2021-10-25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编制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需要办理环保验收。豁免办理环评的项目,不需要办理环保验收。建议向原环评审批部门确认是否豁免环评。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已验收项目发生的变动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界定范畴?请看省厅回复和环境部依据
主题:
已验收项目是否适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内容:
您好!对于已办理环保验收的项目,是否适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已办理环保验收的项目,是否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判定是否属于馡变动?亦或《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只适用于未办理环保验收的项目?谢谢,请予以回复!
答复时间:
2021-12-07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已办理验收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磷化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及污染排放有关问题法律适用的复函》(环办执法函[2021]513号)(打开链接后点击底部查阅文件免费查阅下载,电脑上便捷下载方式见后文)有关精神,如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则项目发生的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界定范畴。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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