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严禁政府项目要求企业垫资建设!5月底前完成全面排查,6月底前必须明确还款方式

发布时间:2022-05-27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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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政府网、发改委、各省市政府、建筑时报等,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5月18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健康发展有关情况。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徐晓兰谈到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重点如下:

    徐晓兰表示,当前,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是许许多多中小企业心中的痛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部署2022年在全国范围开展组织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拖欠,严防新增拖欠,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情况排查,集中力量化解。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工程、货物、服务所形成的账款拖欠,5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完成全面排查,并建立台账,加大集中化解力度。对于无分歧欠款,要发现一起清偿一起,如果确有还款困难的,6月底前必须要提出明确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对于有分歧欠款,要推动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工信部组织有关法律机构为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二是加强统筹协调,压实主体责任。本次专项行动设立了协调小组,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组长单位,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为副组长单位,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落实。压实地方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各省对本地区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要负总责,明确具体措施、时间节点,限期办结。各有关行业部门和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地方,积极做好本领域拖欠化解工作,加强对所监管对象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处理。

    三是加强信息披露、强化约束惩戒。建立拖欠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大型企业、大型上市公司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情况的信息披露,做好商业汇票逾期信息披露工作。今年,国务院大督查、减轻企业负担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督查,将对各地方防范和化解拖欠工作情况做重点督查。强化考核与监督,严格落实压缩非刚性支出等限制措施,加大对相关责任主体及责任人的问责和惩处力度。对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四是加强源头处理、健全长效机制。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和政府投资资金预算管理,对于没有落实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垫资建设。研究完善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政策。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配套制度建设。

    五是加强融资支持、强化对企服务。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发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作用,通过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进一步流转盘活应收账款。通过“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等,组织各地和有关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维权等服务,帮助其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应收账款逾期等风险,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政府投资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政府投资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个《条例》有多大的执行力?

    1、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第22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明确政府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垫资”,其效力不是部委的通知可比的。

    1、禁止“垫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不得随意压缩工期: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及时竣工决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4、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投资条例》自施行以来,截至目前,已有17省市自治区发文跟进,禁止“垫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多省市印发《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四川

    3月11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垫资建设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


    明确了不得垫资建设

    1、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预算。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未落实资金或者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3、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明确了对垫资建设的处罚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违规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未通过擅自投入使用的;

    (八)不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造成较大影响的。

    原文链接:

    http://fgw.sc.gov.cn/sfgw/c106058/2022/3/11/98642e52eaae4a26b1d6995c33004afd.shtml

    贵州


    贵州省政府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与四川省类似,其处罚措施也很重。

    第五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确需通过政府举债的,只能在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严禁地方政府以建设—移交、带资承包、垫资施工、不动产虚假登记抵押等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严禁违法分包、转包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通过第三方借资或者由施工单位垫资、借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督促施工单位将已拨付或者已落实的资金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

    第四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按程序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按规定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处置: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未履行决策评估程序,或者不按规定程序报经政府同意,就进行立项批复、开工建设、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三)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四)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五)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六)对决策评估的有关要件、数据等弄虚作假;

    (七)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或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八)因决策失误导致项目停建、缓建、烂尾、遗留且造成损失的;

    (九)必须进行项目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违规以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十)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原文链接:

    https://www.guizhou.gov.cn/zwgk/zfxxgk/zc/gz/202111/t20211125_71795773.html

    江西

    江西省政府印发《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支付。

    项目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第四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

    http://www.jiangxi.gov.cn/art/2021/8/23/art_4990_3542079.html?xxgkhide=1

    重庆

    《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13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定结算程序开展资金结算,对具备条件的项目,财政资金应当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支付。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未按照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八)未按照规定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建设管理代理制;

    (九)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或者财务决算手续;

    (十)未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原文链接:

    http://www.cq.gov.cn/zwgk/zfxxgkml/lwlb/cqzxd/zcwj/202012/t20201203_8838228.html

    山西

    原文链接:

    http://www.shanxi.gov.cn/sxszfxxgk/sxsrmzfzcbm/sxszfbgt/flfg_7203/szfl_7204/202012/t20201201_867261.shtml

    山东
    2020年11月9日,山东省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未提及此内容。

    原文链接: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0/11/13/art_107851_109341.html

    2021年6月3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12部门出台了《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明确: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规范工程结算行为,切实缩短结算周期。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陕西

    《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0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原文链接:

    http://www.shaanxi.gov.cn/zfxxgk/zfgb/2020/d22q/202012/t20201203_2132115.html

    宁夏

    2020年10月20日,宁夏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资金来源确保落实到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原文链接:

    http://www.nx.gov.cn/zwgk/gfxwj/202011/t20201104_2276719.html

    河南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8日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各方签订的合同同步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原文链接:

    https://www.henan.gov.cn/2020/08-26/1759947.html

    江苏

    2020年8月4日,江苏省政府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原文链接:

    http://www.jiangsu.gov.cn/art/2020/8/18/art_46143_9456643.html

    云南

    2020年8月3日,云南印发《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原文链接:

    http://yn.gov.cn/zwgk/zfgb/2020/2020d19q/szfwj/202008/t20200807_208578.html

    吉林

    2020年3月24日,吉林省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项目单位应当按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等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违规举债、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原文链接:

    http://xxgk.jl.gov.cn/szf/gkml/202003/t20200325_6926205.html

    甘肃

    2020年3月6日,甘肃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因资金筹集责任不落实造成政府拖欠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定结算程序开展资金结算,对具备条件的项目,财政资金应当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支付。

    第六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原文链接:

    http://www.gansu.gov.cn/art/c103795/c103796/c103810/202004/211651.shtml

    河北

    《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同时,在合法合规使用资金前提下,加快支付进度。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原文链接:

    http://info.hebei.gov.cn//eportal/ui?pageId=6809997&articleKey=6903912&columnId=6855605

    海南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要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任意压缩或随意延长合理工期。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停止项目建设,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政府投资条例》追究相关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或者政府投资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

    (四)擅自增加概算的;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

    (七)未按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原文链接:

    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szfwj/202001/504b28056d5c4d30ac90ab8b4cf58734.shtml

    安徽

    安徽暂未印发《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但在其他文件多次提及此内容。

    2020年12月,安徽省人大通过对《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修订;自2021年3月起,《条例》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不得以工程未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不得要求中标的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021年2月,安徽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加快落实工程保函示范文本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加快制定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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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2022528~29

培训形式:线上培训,专家交流

二、培训内容

1.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解读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计划和台账制定

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

4.危险废物包装、转移运输污染防治

5.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与污染控制

6.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

7.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管理

8.典型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9.危险废物名录与豁免、排除管理

10.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收运与处置

三、培训对象

固体废物监管、生产、经营、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从业人员,以及企业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从业人员:

1)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运输;

2)废矿物油、铅蓄电池以及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

3)医疗废物运输和处置;

4)固体废物监管;

5)环境治理和咨询服务;

6)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安环人员;

7检测机构、街道社区等疫情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管理人员等。

四、课程特色

1.线上培训,进群与专家交流。

2.课程内容管理与实践并重,并辅以实务案例分析,便于学员对知识更全面的理解和掌握。

3.课前开展生产运营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征集,邀请授课老师现场解答;课后建立联络平台,以便学员随时咨询交流。


五、培训费用

培训费2500/人(含教学、教材、专家费等)。

联系方式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分会 培训部

联系人:靳艳云

电话:18311153598(微信同步)  

邮箱:jinyanyun@51guf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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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

创新发展大会

关于召开“第六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的
通知

各有关单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的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栗战书委员长在《固废法》执法检查时也强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头连着减污,一头连着降碳,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印发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也将固废综合利用列为重点任务之一。
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破坏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住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理处置,加快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就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等提出具体要求。202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为“十四五”时期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明确了时间表、路线图。这些都充分表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中前所未有的地位,为危险废物污染治理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为精准理解国家对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在减污降碳战略中的地位和发展规划,把握国家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新要求,充分展示、交流废物处置产业发展的新技术、新设备,实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的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中国工业合作协会、无忧固废网联合权威机构共同举办“第六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
会议将邀请国家相关部门危险废物政策研究、技术研发、运营管理、设备应用等领域资深专家和行业领军人物出席,共同探讨产业发展机遇和路径,解决产业难题,实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在新历史机遇下的创新和发展。会议有关事宜如下,诚邀贵单位派员参加。

时间与地点

时间:疫情原因 会议延期 时间另行通知

地点:杭州


会议主题

减污降碳背景下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新机遇、新要求


会议初步安排

(一)会议报告

时间
会议内容
注册报到
10:00-21:00
注册报到

会议第一天

第六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主题报告

09:00-17:00

-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动态及其对危废产业的影响

-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管理政策与趋势

- “无废城市”建设与危险废物管理

- 危险废物名录及其动态修订

- 危险废物鉴别管理

- 危险废物分类分级管理

- 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与数字化管理

- 危险废物跨区域协同处置管理

- 典型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解读

-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财政金融政策

- 危险废物“点对点”资源化利用,促进减污降碳

-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相关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进展

- 典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营经验

17:00-18:00

对话:减污降碳,推动危险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

会议第二天: 产业融合创新发展专题论坛(一)

降碳——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

09:00-18:00

- 危废资源化企业碳中和与碳核算

-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发展现状与趋势

- 工业副产盐无害化与资源化新技术

- 电镀污泥和冶炼废渣中金属的回收技术

- 废活性炭的再生与高值利用技术与实践

- 废酸资源化利用技术与实践

- 精馏残渣的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

- 废催化剂中有价金属回收新技术

- 含油污泥工业连续化综合处理成套工艺及装备

-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高温熔融技术与设备

- 危险废物集约模块化新型填埋技术与实践

- 废漆渣资源化利用技术

- 抗生素菌渣能源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与实践

- 高浓度含盐废水无害化处理处置技术

- 炼化企业生化剩余污泥催化减量和无害化新技术

- 新型膜技术在危险废物处理中的应用

- 等离子技术在危废处置的应用

- 疫情医疗废物的应急协同处置技术装备与案例

- 危废处理专用等离子体炬设备与应用

- 冶金电弧炉设备处理危险废物实践

- 无氧热解技术装备在危废领域的应用

- 过热蒸汽碳化裂解装置在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的应用

- 铝灰资源化利用技术

会议第二天: 产业融合创新发展专题论坛(二)

减污——危险废物全过程污染控制

09:00-18:00

- 危废焚烧余热利用及烟气无害化综合治理解决方案

- 危废行业的高效脱硫技术与设备

- 危废贮存库恶臭废气的高效收集系统

- 危险废物焚烧烟气中二噁英控制技术

- 危废治理行业废气污染调查与优先控制污染物筛选

- 危废行业VOCs源头预防、全过程控制治理案例

- 高浓度含盐废水无害化处理处置技术

- 高抗生素残留发酵类废水高效深度处理技术

- 协同处置水泥窑炉大气污染深度治理问题探讨

- 水泥窑协同处置废气NOx超低排放最佳治理技术

-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在线自动监测系统

- 危险废物运输新技术装备深度融合应用

- 危险废物信息化、智能化运营监管系统

- 危险废物智能仓储系统

会议第二天: 产业融合创新发展专题论坛(三)

协同增效——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09:00-18:00

- 我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现状与趋势

- 水泥窑协同处置现状及发展趋势

-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环境法规风险规避

-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第三方服务模式探索

- 危险废物贮存的风险防控与应急处理

- 典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运营发展案例

-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行诊断与提质增效

-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运营管理经验分享

- 危险废物包装标准化探讨

-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信息化平台

- 危险废物智能化仓储系统

- 危险废物运输新技术装备深度融合应用

- 优秀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路演

-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工程设计及设备选型

(二)专家问诊

本次会议面向全行业征集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相关技术或装备需求,以及企业当前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和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在会议现场设置专家问诊台,邀请危险废物政策制定、环境管理、危险废物鉴别、设施运营等方面的资深专家和业内精英现场与参会代表面对面交流,为企业答疑解惑。

(三)供需对接

此次会议将精准对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处理处置技术、设备和项目信息,推广最佳环境实践、设备及其项目,解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型企业政策对接、技术推广难,以及资本供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技术、设备征集:本次会议面向国内外征集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及示范工程案例,经专家委员会筛选后汇编成册,面向参会代表发放。
企业展洽:为更好地搭建供需对接交流平台,本次会议共设置50个企业展位,展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设备,并与客户面对面交流互动,实现精准匹配供需。



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中国工业合作协会

                无忧固废网

承办单位: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产业分会

                北京索丽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

1.危险废物监管、产生、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企业;

2.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技术研发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

3.危险废物处置、收集、转运、在线检测等相关设备制造企业;

4.投融资机构;

5.相关媒体。


收费标准

A类(参会费用):2800元/人(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

B类(展位服务):10000元/个(含2个免费参会名额)。

C类(演讲报告):详情咨询会务组。



往届会议回顾


联系方式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分会 培训部

联系人:靳艳云

电话:18311153598(微信同步)  

邮箱:jinyanyun@51guf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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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届会议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