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多家企业被罚款!附企业违反排污许可条例的23种常见情况
发布时间:2022-06-06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研修班
培训时间:2022年7月8日~10日
地点:山东 济南
如不方便外出也可线上学习
考核通过颁发《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证书是任职、晋升、录用、评级的有力证明、全国通用,无年审
联系人:靳艳云18311153598(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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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 | 时间待定 | 【杭州】危险废物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 |
济南 | 7月8-10日 | 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研修班、 线上与线下同时进行 |
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标志着对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的新时代,既是落实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也是落实依法治污的具体举措。排污单位领取国家排污许可证只是合法排污的开始,如果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企业将会承担严重后果。
案例1
2021年4月1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辖内一家洗涤公司未能提供自行监测记录,未按自行监测方案要求的频次开展自行监测。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对该企业立案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正式打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处罚的第一枪。
案例2
2022年4月2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位于临沂市河东区的一家食品公司年产500吨面米速冻食品项目正常生产,经排查该企业于2019年12月28日已申领了排污许可证,但2020年度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执法人员介绍,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对该食品公司罚款87500元。
案例3
2021年11月1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在对巴中光翼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在平昌县星光工业园二期工程的摩托车制造项目正常生产,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最终,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巴中光翼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70600元(大写:柒万零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4
2021年10月14日,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海安县荣盛铝业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取得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但该公司2021年仅9月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废气进行了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频次开展自行监测。 依照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处罚款3.98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这是海安首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开展自行监测的查处案件。
案例5
2021年4月14日夜间,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辖区内污水管网进行排查时,发现有一股异常废水排入污水管网。经快速分析排查,显示该废水源头为嘉诠精密五金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且总磷浓度超标。同时,该公司总磷等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路设置不规范,也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频次开展自行监测。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处罚款29.92万元,并将相关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6
2021年8月19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及怀集分局执法人员对珊西五金工艺(肇庆)有限公司进行了排污许可证落实情况专项“双随机”检查发现,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排污许可证副本上明确要求企业定期对废气废水开展自行监测,但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规定。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怀集分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企业违反排污许可条例的23种常见情况
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上下滑动查看<<
合规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违规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上下滑动查看<<
合规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违规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3.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上下滑动查看<<
合规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违规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4.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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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十五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违规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5.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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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十三条 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下列信息:(五)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
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违规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6.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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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责任:
《环境保护法(2014)》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四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2015)》第五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2014)》第五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第七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7.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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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十三条 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十)存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形时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违规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8.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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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十三条 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七)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违规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9.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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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违规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10.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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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十三条 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四)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
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违规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11.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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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第二十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违规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12.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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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违规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13.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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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违规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14.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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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的依据。
违规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15.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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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违规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八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16.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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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违规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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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违规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四十条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18.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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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违规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19.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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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二十四条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制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违规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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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要求:
《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违规责任:
《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四十四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
21.未依法取得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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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违规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四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第二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二)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
(三)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22.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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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订)》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违规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订)》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3.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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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要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正)》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违规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正)》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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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排污许可大环保(转载请注明)
来源 | 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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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忧固废网联合权威机构面向全国固体废物产生、 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和管理单位于 2022 年 7 月 8 日~10 日在山 东济南举办“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研修班”。诚邀固体废物相关企事业单位及行业从业人员报名参加!
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2 年 7 月 8 日~10 日(8 日报到)
地点:山东 济南(如有疫情影响,则改为线上)
二、课程内容
(一)固体废物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1.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2
2. 《“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解读
3. 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法律风险
4.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风险防范
(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
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
2. 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3. 典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
4. 典型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
5. 污泥协同处理技术
(三)危险废物和涉疫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
1.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
2.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计划和台账制定
3.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
4. 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管理
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措施及应急演练
6. 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收运与处置
(四)固体废物管理与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1. 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政策解读
2. 企业碳中和实现路径
3. 固体废物资源化企业碳中和与碳核算
(五)“无废工厂”“无废园区”建设与环保管家服务
1. “无废工厂”“无废园区”建设典型案例
2. 固体废物第三方服务产业管理
3. 园区环保管家落地增效3
三、邀请对象
固体废物监管、生产、经营、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从业人 员,以及企业安全环保管理人员,
包括以下从业人员:
(1)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和管理等从业人 员;
(2)企业 EHS 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
(3)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钢铁冶金渣、有 色冶炼渣、赤泥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 物利用处置技术研究人员;
(4)废矿物油、铅蓄电池以及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
(5)医疗废物运输和处置;
(6)环境治理和咨询服务;
(7)检测机构、街道社区等疫情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管理人员等。
四、课程特色
1. 课程内容管理与实践并重,并辅以实务案例分析,便于学员 对知识更全面的理解和掌握。
2. 课前开展生产运营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征集,邀请授课老 师现场解答;课后建立联络平台,以便学员随时咨询交流。
3. 学员完成全部课时,将由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 织考核鉴定,考核鉴定通过颁发“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技能等级 证书。注:本次技能鉴定包括初级(技能等级五级)、中级(技能等级 四级)和高级(技能等级三级)。
五、课程费用
A 类:4300 元/人(含教学、教材、专家费等);
B 类:4800 元/人(含教学、教材、考核、工本、专家费等); 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名额仅限 80 人,报满为止。
联系方式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分会 培训部
联系人:靳艳云
电话:18311153598(微信同步)
邮箱:jinyanyun@51guf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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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
创新发展大会
各有关单位:
时间与地点
时间:疫情原因 会议延期 时间另行通知
地点:杭州
会议主题
减污降碳背景下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新机遇、新要求
会议初步安排
(一)会议报告
时间 | 会议内容 | |||
注册报到 | ||||
10:00-21:00 | 注册报到 | |||
会议第一天 第六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主题报告 | ||||
09:00-17:00 | -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动态及其对危废产业的影响 -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管理政策与趋势 - “无废城市”建设与危险废物管理 - 危险废物名录及其动态修订 - 危险废物鉴别管理 - 危险废物分类分级管理 - 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与数字化管理 - 危险废物跨区域协同处置管理 - 典型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解读 -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财政金融政策 - 危险废物“点对点”资源化利用,促进减污降碳 -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相关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进展 - 典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营经验 | |||
17:00-18:00 | 对话:减污降碳,推动危险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 | |||
会议第二天: 产业融合创新发展专题论坛(一) 降碳——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 | ||||
09:00-18:00 | - 危废资源化企业碳中和与碳核算 -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发展现状与趋势 - 工业副产盐无害化与资源化新技术 - 电镀污泥和冶炼废渣中金属的回收技术 - 废活性炭的再生与高值利用技术与实践 - 废酸资源化利用技术与实践 - 精馏残渣的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 - 废催化剂中有价金属回收新技术 - 含油污泥工业连续化综合处理成套工艺及装备 -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高温熔融技术与设备 - 危险废物集约模块化新型填埋技术与实践 - 废漆渣资源化利用技术 - 抗生素菌渣能源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与实践 - 高浓度含盐废水无害化处理处置技术 - 炼化企业生化剩余污泥催化减量和无害化新技术 - 新型膜技术在危险废物处理中的应用 - 等离子技术在危废处置的应用 - 疫情医疗废物的应急协同处置技术装备与案例 - 危废处理专用等离子体炬设备与应用 - 冶金电弧炉设备处理危险废物实践 - 无氧热解技术装备在危废领域的应用 - 过热蒸汽碳化裂解装置在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的应用 - 铝灰资源化利用技术 | |||
会议第二天: 产业融合创新发展专题论坛(二) 减污——危险废物全过程污染控制 | ||||
09:00-18:00 | - 危废焚烧余热利用及烟气无害化综合治理解决方案 - 危废行业的高效脱硫技术与设备 - 危废贮存库恶臭废气的高效收集系统 - 危险废物焚烧烟气中二噁英控制技术 - 危废治理行业废气污染调查与优先控制污染物筛选 - 危废行业VOCs源头预防、全过程控制治理案例 - 高浓度含盐废水无害化处理处置技术 - 高抗生素残留发酵类废水高效深度处理技术 - 协同处置水泥窑炉大气污染深度治理问题探讨 - 水泥窑协同处置废气NOx超低排放最佳治理技术 -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在线自动监测系统 - 危险废物运输新技术装备深度融合应用 - 危险废物信息化、智能化运营监管系统 - 危险废物智能仓储系统 | |||
会议第二天: 产业融合创新发展专题论坛(三) 协同增效——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 ||||
09:00-18:00 | - 我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现状与趋势 - 水泥窑协同处置现状及发展趋势 -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环境法规风险规避 -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第三方服务模式探索 - 危险废物贮存的风险防控与应急处理 - 典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运营发展案例 -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行诊断与提质增效 -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运营管理经验分享 - 危险废物包装标准化探讨 -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信息化平台 - 危险废物智能化仓储系统 - 危险废物运输新技术装备深度融合应用 - 优秀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路演 -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工程设计及设备选型 |
(二)专家问诊
(三)供需对接
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中国工业合作协会
无忧固废网
承办单位: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产业分会
北京索丽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
1.危险废物监管、产生、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企业;
2.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技术研发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
3.危险废物处置、收集、转运、在线检测等相关设备制造企业;
4.投融资机构;
5.相关媒体。
收费标准
A类(参会费用):2800元/人(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
B类(展位服务):10000元/个(含2个免费参会名额)。
C类(演讲报告):详情咨询会务组。
往届会议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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