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取消所有不必要环保执法!一年最多查2次!37种情形可减免处罚!
发布时间:2022-07-16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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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 7月8-10日
国务院办公厅已发布《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问题的通知》。稳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协调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配置。有效解决多头多层次的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平文明的执法。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结合生态环境执法实践,以及第一批免罚清单施行情况,组织编制了《免罚清单(第二批)》。
《免罚清单(第二批)》设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环境应急管理8个领域共12条。具体为: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2条)。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二)排污许可制度方面(4条)。对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传输数据异常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三)水污染防治方面(1条、与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共用1条)。对向水体超标排放常规污染物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四)大气污染防治方面(2条、与水污染防治领域共用1条)。对向大气超标排放常规污染物;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1条)。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六)噪声污染防治方面(1条)。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七)放射性污染防治(1条)。对未按规定对直接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知识以及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并进行考核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八)环境应急管理(1条)。对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开展应急培训、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一)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未按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行为,给予2日的改正期限,体现容错纠错理念。该条属全国首例。
(二)对于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传输数据,故障发生12小时内未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给予首违免罚,体现容错理念。
(三)对于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且无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给予5日的改正机会,体现容错纠错理念。
在2022年7月1日《免罚清单(第二批)》生效实施前,当事人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免罚条件的,且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适用《免罚清单(第二批)》的规定。
本条中常规污染物不包含以下物质:1.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中的有关物质;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
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未依法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的;
六、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废,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
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分贝以内,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3日内改正的;
十五、违反《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或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其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每年最多进行2次环境检查!
减少意外检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已发布了《关于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意见》,通过不干扰守法企业保护企业产权。免除对标企业,全面禁止环境保护"一刀切“。
《意见》提出,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实际总体规划,进行集中,加强监督。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以减少对企业的不必要检查和抽查。
《意见》还严格控制了专项行动的次数,并提出了原则上,每年不超过6次特殊执法行动,地区和城市不得超重或重组。
在环境污染突出,公众反应强烈的地方,我们将依法坚决调查处理。避免“攻击”修复或关闭。(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附件
附件: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
序号
类别
名称
依据
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
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
1.限于依法编制环境
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
影响报告表的建设
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
项目;
建设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
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
2.首次被发现;
1
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
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
3.责令停止建设后及
项目
建设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时停止建设且未造
政处分。
成环境污染;或环境
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
污染已主动消除;或
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
主动恢复原状的。
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
1.首次被发现;
2
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
2.具备备案条件,责
项目
行政处罚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令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备案的。
对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
计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环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
建设
保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
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
1.首次被发现;
3
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未
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
项目
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等
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时改正。
行为的行政处罚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
1.首次被发现;
4
水、气
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
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
原始监测记录等行为的行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
时改正。
处罚
(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
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1.应当在密闭空间或
者设备中进行且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
以密闭,因未关闭空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间或者设备而导致
5
大气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未在密闭空间或者
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设备中进行;
的行政处罚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
2.首次被发现,当场
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
改正;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
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
第(一)、(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1.占地面积在 10 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
密闭,或对不能密闭易产生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
方米以下;
6
大气
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
2.首次被发现,当场
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
业整治:
改正的。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
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
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果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
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
1.堆放面积在10平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方米以下;
对一般工业固废露天堆
2.首次被发现,当场
7
固废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
放的行政处罚
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
改正的;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
他环境污染的。
果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
1.首次被发现;
(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
对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检查时当场停止违
8
固废
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
法行为,责令限期改
正后及时改正;
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
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
果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
《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
1.首次被发现;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的,由
9
固废
区)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
行管理台账的行政处罚
时改正的。
注:1、首次被发现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清单》生效后第一次被发现的;二是《清单》生效前第一次被发现,但生效后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2、什么是初次轻微违法? 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关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是此次修改的亮点之一,被视为“柔性执法”的典型措施。执法实践中,需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初次违法的界定。初次违法,原则上是指第一次实施违法行为。这一初次违法,是否要限定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还需进一步研究明确。 二是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后果轻微和及时改正,两个要件要同时满足。具体标准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细化。实践中可以参照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5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执行。 三是初次轻微违法的,可以不予处罚,并非一定不能处罚。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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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分会 培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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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
创新发展大会
各有关单位:
时间与地点
时间:疫情原因 会议延期 时间另行通知
地点:杭州
会议主题
减污降碳背景下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新机遇、新要求
会议初步安排
(一)会议报告
时间 | 会议内容 | |||
注册报到 | ||||
10:00-21:00 | 注册报到 | |||
会议第一天 第六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主题报告 | ||||
09:00-17:00 | -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动态及其对危废产业的影响 -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管理政策与趋势 - “无废城市”建设与危险废物管理 - 危险废物名录及其动态修订 - 危险废物鉴别管理 - 危险废物分类分级管理 - 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与数字化管理 - 危险废物跨区域协同处置管理 - 典型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解读 -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财政金融政策 - 危险废物“点对点”资源化利用,促进减污降碳 -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相关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进展 - 典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营经验 | |||
17:00-18:00 | 对话:减污降碳,推动危险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 | |||
会议第二天: 产业融合创新发展专题论坛(一) 降碳——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 | ||||
09:00-18:00 | - 危废资源化企业碳中和与碳核算 -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发展现状与趋势 - 工业副产盐无害化与资源化新技术 - 电镀污泥和冶炼废渣中金属的回收技术 - 废活性炭的再生与高值利用技术与实践 - 废酸资源化利用技术与实践 - 精馏残渣的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 - 废催化剂中有价金属回收新技术 - 含油污泥工业连续化综合处理成套工艺及装备 -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高温熔融技术与设备 - 危险废物集约模块化新型填埋技术与实践 - 废漆渣资源化利用技术 - 抗生素菌渣能源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与实践 - 高浓度含盐废水无害化处理处置技术 - 炼化企业生化剩余污泥催化减量和无害化新技术 - 新型膜技术在危险废物处理中的应用 - 等离子技术在危废处置的应用 - 疫情医疗废物的应急协同处置技术装备与案例 - 危废处理专用等离子体炬设备与应用 - 冶金电弧炉设备处理危险废物实践 - 无氧热解技术装备在危废领域的应用 - 过热蒸汽碳化裂解装置在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的应用 - 铝灰资源化利用技术 | |||
会议第二天: 产业融合创新发展专题论坛(二) 减污——危险废物全过程污染控制 | ||||
09:00-18:00 | - 危废焚烧余热利用及烟气无害化综合治理解决方案 - 危废行业的高效脱硫技术与设备 - 危废贮存库恶臭废气的高效收集系统 - 危险废物焚烧烟气中二噁英控制技术 - 危废治理行业废气污染调查与优先控制污染物筛选 - 危废行业VOCs源头预防、全过程控制治理案例 - 高浓度含盐废水无害化处理处置技术 - 高抗生素残留发酵类废水高效深度处理技术 - 协同处置水泥窑炉大气污染深度治理问题探讨 - 水泥窑协同处置废气NOx超低排放最佳治理技术 -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在线自动监测系统 - 危险废物运输新技术装备深度融合应用 - 危险废物信息化、智能化运营监管系统 - 危险废物智能仓储系统 | |||
会议第二天: 产业融合创新发展专题论坛(三) 协同增效——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 ||||
09:00-18:00 | - 我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现状与趋势 - 水泥窑协同处置现状及发展趋势 -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环境法规风险规避 -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第三方服务模式探索 - 危险废物贮存的风险防控与应急处理 - 典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运营发展案例 -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行诊断与提质增效 -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运营管理经验分享 - 危险废物包装标准化探讨 -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信息化平台 - 危险废物智能化仓储系统 - 危险废物运输新技术装备深度融合应用 - 优秀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路演 -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工程设计及设备选型 |
(二)专家问诊
(三)供需对接
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中国工业合作协会
无忧固废网
承办单位: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产业分会
北京索丽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
1.危险废物监管、产生、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企业;
2.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技术研发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
3.危险废物处置、收集、转运、在线检测等相关设备制造企业;
4.投融资机构;
5.相关媒体。
收费标准
A类(参会费用):2800元/人(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
B类(展位服务):10000元/个(含2个免费参会名额)。
C类(演讲报告):详情咨询会务组。
往届会议回顾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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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靳艳云
电话:18311153598(微信同步)
邮箱:jinyanyun@51gufe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