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级!油田含油污泥处置与利用污染物控制要求提高!

发布时间:2022-07-18   来源:固废危废产业视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改善人类生活环境,结合黑龙江省油田所处地区自然环境条件、环境质量要求及含油污泥处置技术水平,日前,黑龙江省印发《油田含油污泥处置与利用污染控制要求》

该《要求》是在黑龙江省此前印发的《油田含油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标准》(DB23/T1413—2010)基础之上修订而成,并替代原标准。

与DB23/T 1413-2010 相比,调整了适用范围,重新规定了“油田含油污泥”的概念,增加了样品采样、制样和保存的执行标准和监测项目检测的执行标准。

油田含油污泥,是指石油天然气(包括页岩气和页岩油)勘探、开采、集输、废水(液)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油、水与土壤混合形成的泥砂、罐底泥等混合物以及在钻井过程中使用油基泥浆产生的油基岩屑

油田含油污泥经处置后泥渣利用污染物控制限值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更新了“油田含油污泥石油类污染控制限值”。原标准中规定“处理后的含油污泥用于铺设油田井场和通井路时石油类含量≤2%”,“用于农用时石油类含量≤3‰”。

而在新的标准中规定,“油田含油污泥经处置后泥渣中石油类含量≤3‰”,取消了用途类型的差别,即油田含油污泥经处置后的泥渣达到标准后,才可在油田作业区域内可用于通井路和井场建设、筑路和铺路、作业场地地面覆盖、围堰等材料的活动,或者在油田作业区域外用于物流仓储用地、工业厂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危险废物填埋场、固体废物填埋场封场等材料的活动。

近年来,各地关于含油污泥处置的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都在不断升级,对处置装备、技术的标准和产物限值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此情况下,市场亟需更先进的含油污泥处置技术与装备

部分相关地方性法规与政策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4年7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散落油和油水混合液等含油污染物应当回收处理,不得掩埋”。

根据《榆林市油(气)开采废弃物处置环保暂行管理办法》(榆政环发[2015]170号),“第九条油(气)井场要在钻井前配备废弃钻井泥浆岩屑地上移动式收集设施,对钻井过程中废弃钻井泥浆岩屑进行不落地收集,收集设施不得混合收集其它废弃物”。

部分地方标准


来源:恒誉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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