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变动清单》中“生产能力”指实际的?“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咋理解?环境部等回复
发布时间:2022-07-13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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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问题 |
内容 |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中,项目规模”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为重大变动。请问此处中的“生产能力”是指项目的设计生产能力还是实际生产能力?是项目验收时的实际产量可以较环评设计能力增大30%以内?还是项目生产设备可以相应增加控制在30%内,从而实际的设计能力可以较环评设计能力增大30%以内? |
回复日期 | 2022-07-05 15:51 |
内容回复 | 感谢您的来函,根据您的表述,答复如下:1、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中,生产能力是指项目的设计生产能力。2、生产能力增大30%以内是指发生变动后项目的设计生产能力增加量较原环评设计能力小于30%。以上意见供您参考。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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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搬到马路对面、仍在一个工业区的算不算重大变动?何谓“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