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丨危险废物的8条法律红线

发布时间:2022-07-28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固体废物管理特训营

培训时间:20228月18~19

线上学习

考核通过颁发《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证书是任职、晋升、录用、评级的有力证明、全国通用,无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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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

会议延期 时间待定 接受报名预留席位
发言、展位、赞助、资料入袋火热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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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时间待定

【杭州】危险废物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

线上8月18日-19日

【培训+证书固废管理技术特训营

需要注意的八条法律红线

1. 不制定危废管理计划,最高罚100万
2. 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最高罚100万
3. 将危废提供或委托给无证者,严重污染环境,将构成非法经营罪
4. 擅自倾倒或堆放危废,后果特别严重,最高刑期10年
5. 未按规定填写转移联单,最高罚100万,擅自转移危废要拘留
6. 运输危废需遵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要求
7. 不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最高罚100万
8. 污染担责,造成重特大污染环境事故,罚企业负责人年收入50%



以下请看详细解读。



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已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固废法中,涉及到危废企业的法律责任最多,第六章专章对“危险废物”予以规定,从第74条到第91条,一共有18条,这是除了第二章“监督管理”(共19条)和第八章“法律责任”(共23条)之外,条款最多的章节。


为便于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涉及到危险废物的企业知晓法律责任,本文将详细解读新固废法中涉及到危险废物需要注意的8个法律红线责任。



红线一:不制定危废管理计划,最高罚100万元


新固废法第78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首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其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向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如果没有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红线二: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最高罚100万元


新固废法第78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如果没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二)项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红线三:将危废提供或委托给无证者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新固废法第80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如果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四)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的拘留


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许可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以共同犯罪论处。



红线四:擅自倾倒或堆放危废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刑期7年


新固废法第79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如果擅自倾倒、堆放危废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三)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的拘留


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达到三吨(含三吨)以上的则已经构成犯罪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或者是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或者是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再或者是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要注意的是,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废的,或者二年内曾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废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再犯的,都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即要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红线五:未按规定填写转移联单最高罚100万元,擅自转移危废要行政拘留



新固废法第82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如果是跨省转移危废的,要向危废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


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商经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如果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将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五)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的拘留



红线六:运输危废需遵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新固废法第83条规定,运输危险废物,首先要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其次,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运输危险废物要遵守的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这个办法是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6部委,于2019年11月10日联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的在转移和运输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不适用该办法,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管理。


如果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将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十一)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如果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将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八)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红线七:不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最高罚100万元



新固废法第85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要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如果没有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十二)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红线八:污染担责,造成重特大

污染环境事故,负责人年收入50%要交罚款了



新固废法在第5条明确了“污染担责”原则,要求产生固废和危废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废和危废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新固废法第113条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1~3倍的罚款。


新固废法第86条要求,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同时,在第118条明确规定,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外,对于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1~3倍计算罚款。


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3~5倍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


(来:生态环境学习)

8月1819日(线上)

十七

固体废物管理与技术实务精英特训营



各有关单位: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头连着减污,一头连着降碳,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目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

为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升我国固体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及时更新专业技术人才的知识储备,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无忧固废网联合权威机构面向全国固体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单位举办十七固体废物管理与技术实务精英特训营在线课程。

诚邀固体废物相关企事业单位及行业从业人员报名参加!




时间和地点

01

时间:2022年8月18日~19日(线上课程

形式:线上课程,专家交流

课程主题

02

减污降碳,推动固体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



课程内容

03



邀请对象

04

固体废物监管、生产、经营、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从业人员,以及企业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从业人员:

(1)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和运输;

(2)危险废物经利用处置,及废矿物油、铅蓄电池以及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

(3)医疗废物运输和处置;

(4)生活垃圾分类、焚烧、填埋;

(5)汽车拆解;

(6)再生资源回收

(7)电子废物拆解;

(8)餐厨垃圾回收;

(9)污泥资源化利用;

(10)固体废物监管;

(11)环境治理服务;

(12)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安环人员等。




课程特色

05

1.线上课程,进群与专家在线交流。

2.课程内容管理与技术并重,并辅以实务案例分析,便于学员对知识更全面的理解和掌握。

3.课前开展生产运营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征集,邀请授课老师现场解答;课后建立联络平台,以便学员随时咨询交流。

4.学员完成全部课时,将由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在线考核鉴定,考核鉴定通过颁发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课程费用

06

A类:4300元/人(含教学、教材、专家费等);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B类:4800元/人(含教学、教材、考核、工本、专家费等);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联系方式

07

联系人:靳艳云18311153598 (微信同步)   

邮   箱:jinyanyun@51gufei.com




第六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

创新发展大会

关于召开“第六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的
通知


时间:8月19日-21日

地点:济南


会议主题

减污降碳背景下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新机遇、新要求


会议初步安排

(一)会议报告

时间
会议内容
注册报到
10:00-21:00
注册报到

会议第一天

第六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主题报告

09:00-17:00

-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动态及其对危废产业的影响

-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管理政策与趋势

- “无废城市”建设与危险废物管理

- 危险废物名录及其动态修订

- 危险废物鉴别管理

- 危险废物分类分级管理

- 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与数字化管理

- 危险废物跨区域协同处置管理

- 典型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解读

-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财政金融政策

- 危险废物“点对点”资源化利用,促进减污降碳

-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相关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进展

- 典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营经验

17:00-18:00

对话:减污降碳,推动危险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

会议第二天: 产业融合创新发展专题论坛(一)

降碳——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

09:00-18:00

- 危废资源化企业碳中和与碳核算

-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发展现状与趋势

- 工业副产盐无害化与资源化新技术

- 电镀污泥和冶炼废渣中金属的回收技术

- 废活性炭的再生与高值利用技术与实践

- 废酸资源化利用技术与实践

- 精馏残渣的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

- 废催化剂中有价金属回收新技术

- 含油污泥工业连续化综合处理成套工艺及装备

-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高温熔融技术与设备

- 危险废物集约模块化新型填埋技术与实践

- 废漆渣资源化利用技术

- 抗生素菌渣能源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与实践

- 高浓度含盐废水无害化处理处置技术

- 炼化企业生化剩余污泥催化减量和无害化新技术

- 新型膜技术在危险废物处理中的应用

- 等离子技术在危废处置的应用

- 疫情医疗废物的应急协同处置技术装备与案例

- 危废处理专用等离子体炬设备与应用

- 冶金电弧炉设备处理危险废物实践

- 无氧热解技术装备在危废领域的应用

- 过热蒸汽碳化裂解装置在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的应用

- 铝灰资源化利用技术

会议第二天: 产业融合创新发展专题论坛(二)

减污——危险废物全过程污染控制

09:00-18:00

- 危废焚烧余热利用及烟气无害化综合治理解决方案

- 危废行业的高效脱硫技术与设备

- 危废贮存库恶臭废气的高效收集系统

- 危险废物焚烧烟气中二噁英控制技术

- 危废治理行业废气污染调查与优先控制污染物筛选

- 危废行业VOCs源头预防、全过程控制治理案例

- 高浓度含盐废水无害化处理处置技术

- 高抗生素残留发酵类废水高效深度处理技术

- 协同处置水泥窑炉大气污染深度治理问题探讨

- 水泥窑协同处置废气NOx超低排放最佳治理技术

-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在线自动监测系统

- 危险废物运输新技术装备深度融合应用

- 危险废物信息化、智能化运营监管系统

- 危险废物智能仓储系统

会议第二天: 产业融合创新发展专题论坛(三)

协同增效——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09:00-18:00

- 我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现状与趋势

- 水泥窑协同处置现状及发展趋势

-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环境法规风险规避

-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第三方服务模式探索

- 危险废物贮存的风险防控与应急处理

- 典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运营发展案例

-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行诊断与提质增效

-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运营管理经验分享

- 危险废物包装标准化探讨

-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信息化平台

- 危险废物智能化仓储系统

- 危险废物运输新技术装备深度融合应用

- 优秀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路演

-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工程设计及设备选型

(二)专家问诊

本次会议面向全行业征集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相关技术或装备需求,以及企业当前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和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在会议现场设置专家问诊台,邀请危险废物政策制定、环境管理、危险废物鉴别、设施运营等方面的资深专家和业内精英现场与参会代表面对面交流,为企业答疑解惑。

(三)供需对接

此次会议将精准对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处理处置技术、设备和项目信息,推广最佳环境实践、设备及其项目,解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型企业政策对接、技术推广难,以及资本供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技术、设备征集:本次会议面向国内外征集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及示范工程案例,经专家委员会筛选后汇编成册,面向参会代表发放。
企业展洽:为更好地搭建供需对接交流平台,本次会议共设置50个企业展位,展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设备,并与客户面对面交流互动,实现精准匹配供需。



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中国工业合作协会

                无忧固废网

承办单位: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产业分会

                北京索丽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

1.危险废物监管、产生、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企业;

2.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技术研发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

3.危险废物处置、收集、转运、在线检测等相关设备制造企业;

4.投融资机构;

5.相关媒体。


收费标准

A类(参会费用):2800元/人(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

B类(展位服务):10000元/个(含2个免费参会名额)。

C类(演讲报告):详情咨询会务组。



往届会议回顾


联系方式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分会 培训部

联系人:靳艳云

电话:18311153598(微信同步)  

邮箱:jinyanyun@51gufei.com

(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