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重大变动论证报告》由专家评审通过后,还需送环境部门审批吗?环境部环境厅等回复汇总

发布时间:2022-07-28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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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非重大变动论证的审批

内容:

您好!请问,广东省内,在报批环评并获取环评批复后,若发生非重大变动,建设单位自主组织开展编写《非重大变动论证报告》,并由专家核查通过后,还需要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决定吗?

答复时间:

2022-07-27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建设项目发生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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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动清单》中“生产能力”指实际的?“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咋理解?环境部等回复


标题关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问题
内容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中,项目规模”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为重大变动。请问此处中的“生产能力”是指项目的设计生产能力还是实际生产能力?是项目验收时的实际产量可以较环评设计能力增大30%以内?还是项目生产设备可以相应增加控制在30%内,从而实际的设计能力可以较环评设计能力增大30%以内?

回复日期2022-07-05 15:51
内容回复

感谢您的来函,根据您的表述,答复如下:1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中,生产能力是指项目的设计生产能力。2、生产能力增大30%以内是指发生变动后项目的设计生产能力增加量较原环评设计能力小于30%。以上意见供您参考。


答复单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已验收项目发生的变动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界定范畴?请看环境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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